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細則發布,最高補貼1萬元,歡迎閱讀。
據商務部網站,近日,商務部、财政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更好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
《細則》明确了補貼範圍與标準。自印發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對個人消費者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标準燃油乘用車或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
其中,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 1 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标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 7000 元。
《細則》還明确了補貼的申報、審核和發放。
拟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5 年 1 月 10 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網站或 " 汽車以舊換新 " 小程式,填報個人身份信息,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别代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别代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提交補貼申請。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應于細則印發之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細則》還顯示,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總體按 6:4 比例共擔,并分地區确定具體分擔比例。其中,對東部省份按 5:5 比例分擔,對中部省份按 6:4 比例分擔,對西部省份按 7:3 比例分擔。地方負擔的部分,由省級财政部門牽頭負責落實到位。
監管方面,商務部、财政部會同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中,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審核進行監管,各地财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撥付進行監管,财政部适時組織财政部各地監管局對補貼資金申報、使用等情況開展核查,各地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舊車注銷登記、新車注冊登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和信息統計上報等相關工作,确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落實好補貼政策。
《細則》明确,各地不得要求将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網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