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一男子酒後高空抛物砸壞樓下私家車,被法院判拘役三個月,歡迎閱讀。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馮靖雯)高空抛物,因其不容忽視的危害性,被形象地喻為 " 懸挂在城市上空的痛楚 "。近日,北京順義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黃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
黃某在順義某小區居住,2024 年 9 月 20 日 19 時,黃某酒後因不想下樓扔垃圾,圖一時方便,選擇将白酒瓶、生活垃圾等物品從 10 層向窗外抛擲。此時垃圾正好砸到李某停放在樓下的汽車,造成汽車前擋風玻璃破碎。經認定,汽車損壞價值人民币 525 元。後黃某被查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的行為已構成高空抛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适當,應予采納。鑑于被告人黃某自願認罪認罰,故對其從寬處理并宣告緩刑。據此,順義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犯高空抛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第一款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随意從建築物或其他高空向外抛擲物品,是文明社會的重要行為準則,對于高空抛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可以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抱有僥幸心理高空抛物,可能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定義情節嚴重并不是僅從造成的危害後果來看,也要從抛擲物品的種類、高度;抛擲的時間、地點;抛擲的次數等來綜合判斷,全面考量社會危害程度。因此并非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财產損失,就不構成高空抛物罪。對于故意從高空抛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