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教育經驗:北京:中小學須設立食品安全總監,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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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教委聯合市财政局、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委對《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試行)》(京教勤〔2017〕36 号)《北京市中小學校外供餐管理辦法(試行)》(京教勤〔2017〕38 号)(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北京市教委官網截圖
與原《辦法》相比,新修訂的《辦法》強化部門聯動;進一步強化了學校和校外供餐企業的主體責任,明确提出學校書記、校長是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第一責任人;進一步适應了國家的新要求,如:學校要按規定設立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建立學生帶量食譜制定與公示制度等。
《辦法》重點針對以下 10 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是進一步明确了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原則。《辦法》明确要求學校食堂無論是自主經營還是委托經營都要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校外供餐堅持質量管理原則,供餐企業應從學生健康成長出發,充分考慮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體發育需求和季節特點,不斷健全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為學生提供品種多樣、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營養豐富的飯菜。
二是進一步明确了組織管理方式。《辦法》明确學校食堂實行屬地管理,區教委是本區中小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的監管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内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細化了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财政、公安等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明确學校書記、校長是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和校外供餐工作負總責,進一步壓實管理責任。同時,要求學校建立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立膳食委員會、實行食堂管理工作專題會議制度,完善多方共商、共議、共同監管的管理機制,回答了 " 做什麼、誰來做、怎麼做 " 等問題。
三是進一步明确了經營管理方式。《辦法》明确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應當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在校學生規模較大、就餐學生較多、自主經營确有困難或不具備自營能力的學校,報區教委審核同意後,采取委托經營方式提供供餐服務;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由校外供餐企業供餐。
四是進一步強化了問題導向。針對當前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招投标程式不規範、合同籤訂不規範、大宗食品采購不規範、飯菜定價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辦法》從學校職責、校外供餐企業主體責任、食材采購、服務質量、應急處置、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關鍵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确校外供餐企業由區教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北京市中小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采購招标工作指引》統一組織招标,公開選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校外供餐企業,得標校外供餐企業名單要及時在區教委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明确了選定的校外供餐企業準入有效時間不超過 3 年;明确學校要與得標企業及時籤訂内容完備、條款完整、形式規範的合同,并互相監督履約執行,合同約定合作時間不得超過 3 年。
五是進一步突出了分類監管。《辦法》對自主經營食堂和委托經營食堂分别設定了單獨章節,提出了針對性的監管措施。自營食堂重點從财務制度、收支結算制度等方面,提出非營利性經營的具體要求;委托經營食堂重點從準入選擇、合同籤訂、退出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六是進一步明确了采購管理要求。《辦法》明确區教委要加強學校食堂采購需求管理,建立食堂大宗食品原材料招标制度和供應商準入制度,明确食材統一采購範圍。對米面油、肉蛋奶等均應納入集中采購範圍,通過公開招标、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等方式,确定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信用記錄良好、具備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優質供應商,建立穩定供應渠道。建立供應商退出和替補機制,加強動态考核。
七是進一步強化了安全管理要求。《辦法》對食品安全責任制的落實、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科普宣傳教育、食品安全應急演練以及《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等作出了全過程規範。
八是進一步明确了人财管理要求。《辦法》對從業人員管理以及食堂财務管理作出統一規範。要求建立關鍵環節崗位責任制,落實崗位職責;明确采購、倉庫管理、财務等崗位不得相互兼任;根據學生就餐規模和财政保障情況,合理配置食堂從業人員及進行日常培訓;明确采取委托經營方式的食堂,學生餐費應據實與經營企業結算,由學校按照代收費方式進行管理;要求學校食堂财務納入學校财務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
九是進一步明确了監督檢查要求。明确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财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對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企業的日常監管;加強對食堂财務審計;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等。
十是進一步突出了北京本地特色。為切實保障學生在校用餐質量,《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要求:"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 新修訂的《辦法》明确提出學校除了要制定陪餐方案以外,每餐均應有校級領導(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與學生共同用餐。書記、校長在校期間無特殊情況應當陪餐;書記、校長因外出等原因不能陪餐的,應委托其他校級領導(學校領導班子成員)代替;同時,進一步明确陪餐人員要輪流選擇不同的班級進行陪餐,及時解決陪餐過程中發現和學生反映的餐食質量、數量、溫度、衛生、餐飲浪費等問題,并做好陪餐記錄;明确了陪餐人員餐費應與學生餐費标準一致,費用自理。校級領導(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陪餐将有助于推動學校領導更加重視學生餐飲質量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更好地保障學生在校用餐安全與營養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