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不得惡意删除、篡改、偽造、隐匿标識!事關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識,新規征求意見,歡迎閱讀。
财聯社 9 月 14 日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識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識,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識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2. 通過信函方式将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 11 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管理技術局,郵編 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識辦法征求意見 "。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附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識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4 年 9 月 14 日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識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規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識,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情形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 " 服務提供者 ")開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識的,适用本辦法。
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研發、應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術,未向境内公眾提供服務的,不适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識包括顯式标識和隐式标識。
顯式标識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互動場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聲音、圖形等方式呈現并可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标識。
隐式标識是指采取技術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檔案數據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戶明顯感知到的标識。
第四條 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衣務屬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生成合成内容添加顯式标識。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中間适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識,或在互動場景界面或文字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标識;
(二)在音頻的起始、末尾或中間适當位置添加語音提示或音頻節奏提示等标識,或在互動場景界面中添加顯著的提示标識;
(三)在圖片的适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标識;
(四)在視頻起始畫面和視頻播放周邊的适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标識,可在視頻末尾和中間适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标識;
(五)呈現虛拟場景時,應當在起始畫面的适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标識,可在虛拟場景持續服務過程中的适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标識;
(六)其他生成合成衣務場景應當根據自身應用特點添加具有顯著提示效果的顯式标識。
服務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載、復制、導出等方式時,應當确保檔案中含有滿足要求的顯式标識。
第五條 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檔案元數據中添加隐式标識,隐式标識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屬性信息、服務提供者名稱或編碼、内容編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勵服務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數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識。
檔案元數據是指按照特定編碼格式嵌入到檔案頭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記錄檔案來源、屬性、用途、版權等信息内容。
第六條 提供網絡信息内容傳播平台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規範生成合成内容傳播活動。
(一)應當核驗檔案元數據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識,對于含有隐式标識的,應當采取适當方式在發布内容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标識,明确提醒用戶該内容屬于生成合成内容;
(二)檔案元數據中未核驗到隐式标識,但用戶聲明為生成合成内容的,應當采取适當方式在發布内容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标識,提醒用戶該内容可能為生成合成内容;
(三)檔案元數據中未核驗到隐式标識,用戶也未聲明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網絡信息内容傳播平台服務的服務提供者檢測到顯式标識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可識别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應當采取适當方式在發布内容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标識,提醒用戶該内容疑似為生成合成内容;
(四)對于确為、可能和疑似生成合成内容的,應當在檔案元數據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屬性信息、傳播平台名稱或編碼、内容編号等傳播要素信息;
(五)提供必要的标識功能,并提醒用戶主動聲明發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第七條 互聯網應用程式分發平台在應用程式上架或上線審核時,應當核驗服務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識功能。
第八條 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用戶服務協定中明确說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識的方法、樣式等規範内容,并提示用戶仔細閱讀并理解相關的标識管理要求。
第九條 如用戶需要服務提供者提供沒有添加顯式标識的生成合成内容,可在通過用戶協定明确用戶的标識義務和使用責任後,提供不含顯式标識的生成合成内容,并留存相關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第十條 用戶向提供網絡信息内容傳播平台服務的服務提供者上傳生成合成内容時,應當主動聲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識功能進行标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惡意删除、篡改、偽造、隐匿本辦法規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識,不得為他人實施上述惡意行為提供工具或服務,不得通過不正當标識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标準的要求進行标識。
第十二條 服務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備案、安全評估等手續時,應當按照本辦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識相關材料,并加強标識信息共享,為防範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生成合成内容進行标識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