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理财經驗:湘财證券陷300億詐騙案餘波:與雲南信托3億元糾紛一審被判承擔56%補充責任,稱将繼續上訴,歡迎閱讀。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藍鲸新聞 12 月 6 日訊(記者 王婉瑩)" 承興系 "300 億詐騙案的影響仍在持續。
日前,湘财股份(600095.SH)公告,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 " 昆明中院 ")近日對雲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下稱 " 雲南信托 ")提起訴訟的兩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顯示,子公司湘财證券需對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下稱 " 中誠公司 ")約 3.4 億元回購價及利息承擔 56% 的補充責任。據公告,湘财證券對一審判決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訴。
針對相關情況,藍鲸新聞記者向湘财證券發去采訪提綱,截至發稿前未得到回復。湘财股份相關負責人則回應表示,以湘财證券披露公告為準。
湘财證券作為代銷機構,是否應當承擔由雲南信托作為管理人的雲湧產品的投資失敗風險,是争議所在。受訪律師指出,根據羅靜所涉刑事案件現有判決,暫未明确是否有湘财證券人員參與違法犯罪行為,後續取決于雲南信托能否進一步提供湘财證券存在侵權行為的有效證據。
詐騙大案餘波未平
此次糾紛始于多年前的一起詐騙案。
回溯來看,2015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原港股上市公司承興國際的主席兼執行董事羅靜通過其控制的中誠公司、廣東康安貿易有限公司等 " 承興系 " 公司,通過利用與蘇寧、京東開展供應鏈貿易的背景,私刻兩家公司印章、偽造合同,虛構應收賬款債權,以轉讓及回購協定等方式向湘财證券、雲南信托等機構融資。
截至案發,雲南信托發行的雲湧系列信托產品與湘财證券旗下的資管產品均涉及 " 承興系 " 的 300 億元詐騙案,其中,湘财證券損失 9 億餘元,雲南信托損失 15 億餘元,上海摩山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損失 27 億餘元,諾亞财富旗下上海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損失 34 億餘元,安徽眾信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損失 0.99 億元等。
2022 年 11 月,羅靜因合同詐騙罪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0 萬元,涉案其他人員亦受相應懲處。
然而,這樁巨額詐騙案的餘波仍未平息。今年 6 月,雲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要求中誠公司返還 3.429 億元轉讓款及其利息,并主張湘财證券承擔連帶責任。
昆明中院一審判決結果顯示,湘财證券需對中誠公司約 3.4 億元的債務承擔 56% 的補充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雲南信托在訴訟中原本要求湘财證券承擔連帶責任,但一審判決卻判定湘财證券承擔的是補充責任。
對于相關變化,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苗在超、劉小然(實習)律師在接受藍鲸新聞采訪時指出,補充責任是指在兩個及以上責任主體中,當主要責任主體無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次要責任主體需在一定範圍内對受害方的損失進行補償,順位上具有次要性。" 湘财證券被判承擔補充責任的原因在于,其在本案中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羅靜詐騙案造成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本案中目前外界可得知的消息中看,可能是因其盡職調查義務的違反、協助行為和具有因果關系的認定。"
而對于湘财證券需要承擔 56% 的補充責任,律師進一步指出,這主要基于責任主體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分配以及各主體經濟能力等因素," 補充責任的履行順序是:首先由中誠公司作為主要責任人償還債務,如無力償還,湘财證券需在 56% 的範圍内補充賠償,直至全額覆蓋約 3.4 億元的債務。"
代銷機構責任幾何?
對于昆明中院的一審判決與責任界定,湘财證券并不認可,認為 " 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适用法律錯誤,将依法提起上訴,全力維護自身合法正當權益。"
湘财股份也指出," 根據羅靜案刑事判決書,确認雲南信托是案涉信托產品的管理機構,湘财證券為代銷機構,認定湘财證券為受害機構之一,湘财證券及其相關方未參與羅靜等人的合同詐騙。相關審判法院,均認可湘财證券已經履行了代銷機構的義務,均未支持要求湘财證券承擔連帶責任或賠償責任等相關訴訟請求。"
湘财股份在 2023 年年報中亦指出,雲南信托現有舉證中尚無證據證明湘财證券存在或實施了侵犯雲南信托利益的行為。此外,根據羅靜所涉刑事案件現有判決,并無湘财證券人員參與違法犯罪行為。
記者關注到,針對雲南信托作為管理方的案涉信托產品,曾有投資者對雲南信托、湘财證券等機構提起訴訟,在以往已生效判決中,湘财證券亦全部勝訴。
不過,早在 2020 年 8 月,湖南證監局曾對湘财證券采取責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出具警示函。經查,湘财證券在羅靜案中存在四大合規問題:一是資產管理業務盡職調查過程不夠審慎,未前往蘇寧總部對資管產品底層資產真實性現場核實;二是公司代銷業務内部管理不夠規範,公司代銷雲南信托雲湧系列產品時與雲南信托籤署協定并約定了代銷費用,又通過與中誠公司籤署《财務顧問框架協定》及附屬協定,額外收取一筆費用;三是個别營業部員工開展代銷金融產品業務時未充分說明金融產品風險;四是個别營業部員工在推介代銷金融產品過程中未審慎評估客戶購買產品的适當性。
同時,有媒體報道的湘财證券項目負責人楊光與羅靜之妹羅岚的微信交流記錄顯示,在明知羅靜公司面臨資金鏈困境的情況下,湘财證券方面不僅協助羅靜進行借新還舊、資金空轉等操作,時任湘财證券金匯系列項目負責人楊光還曾答應冒充羅靜公司員工,以助其獲取過橋資金。
針對上述問題,苗在超、劉小然律師指出,根據相關法規,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時需審慎經營,嚴格履行盡職調查義務,若湘财證券未能識别融資項目中偽造的檔案,可能構成重大疏忽,違反了審慎經營原則及相關法律法規。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琦律師也指出," 若湘财證券項目負責人楊光在明知羅靜公司資金鏈緊張的情況下,積極提供幫助,甚至答應冒充羅靜公司工作人員,以幫助羅靜獲得過橋資金,則涉嫌協助詐騙行為。"
當前,湘财證券已明确将提出上訴,對于後續法律程式,張琦律師指出,湘财證券提起上訴後,案件将進入二審程式,由上級法院對一審判決進行復審。二審将對一審中的證據進行審查,包括湘财證券的過錯認定、責任比例。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湘财證券需要按照判決執行賠償責任;如果二審改判,将根據新的判決結果執行。如果湘财證券對二審判決不服,還可以申請再審。
另需關注的是,湘财股份表示,公司将根據一審判決情況計提預計負債,具體金額以年審會計師審計結果為準。2023 年,湘财股份營業總收入 23.21 億元,歸母淨利潤為 1.17 億元,子公司湘财證券歸母淨利潤為 2.44 億元。若全數計提預計負債,金額或超過湘财股份 2023 全年利潤。(藍鲸新聞 王婉瑩 [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