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平台企業涉稅信息報送并非“新規”,歡迎閱讀。
12 月 20 日,國家稅務總局在門戶網站公布了《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部署要求,規範互聯網平台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台内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提升稅收服務和征管效能,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查詢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發現,2019 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就此作出了規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内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
2022 年 3 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确網絡直播平台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号、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 2023 年印發的《關于促進平台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也提出:" 強化平台企業涉稅信息報送等稅收協助義務,整治隐匿和轉移收入、轉變收入性質等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廣東省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 2024 年 11 月 7 日發布的《直播電商規範經營指引清單》也有類似規定,明确 " 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主播真實身份動态核驗機制,在直播前核驗所有主播身份,并依法依規向稅務機關報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還介紹,稅務部門已在廣東、江西等 5 省試點開展網絡銷售、網絡直播等互聯網平台企業按季報送涉稅信息,參與試點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戶和從業人員普遍感受到 " 三不變、一變化 "。
" 三不變 " 是指互聯網平台企業只需依法履行報送涉稅信息的程式性義務,其自身經營情況和稅收負擔不會因此發生變化;平台内合規經營的廣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稅收負擔不會因此發生變化;絕大部分小微企業和商戶稅負不會發生變化,因為商戶月銷售額不超過 10 萬元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政策,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 12 萬元的平台内從業人員,在扣除減除費用和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後,也基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僅需繳納少量稅款。" 一變化 " 是指少部分存在虛假申報、偷逃稅等行為的經營者,特别是不合規經營的高收入者,其違法行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稅負會回歸正常水平。
吉林财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對每經記者表示,《規定》既是對電子商務法的有效銜接,也是對浙江等地先行探索經驗、前期試點經驗的積極推廣,并非在法律規定之外賦予平台企業新的義務,僅那些存在虛假申報、偷逃稅等行為的高收入者才會有 " 痛感 ",守法經營的平台企業和從業人員不必擔憂。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