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租客發現出租屋有骨灰盒要求退租,“用舊皮箱裝着”,法院:房東和前租客承擔退租損失,歡迎閱讀。
前房客在出租房内放置骨灰盒,房東未驗房出租,導致成屋客退租,遭受損失的房東将前房客告上法庭。近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23 年 8 月,房東成某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小區的房屋出租給孫某,雙方約定每年租金為 1.8 萬元,随後籤訂租賃合同,成某交出房屋鑰匙。
孫某收拾房屋時,在角落裡發現一個舊式皮箱。孫某聯系房東成某,成某稱 " 不要了 "。
正當孫某準備把箱子扔出去時,發現箱子很重,拉開拉鏈才發現裡面是骨灰盒。成某趕到後确認的确是骨灰盒,推測是前房客劉某留下的。
孫某不願住在該房内,要求退租,成某将租金退回。
成某認為,孫某退租是因為前房客劉某将骨灰盒留在出租房内導致的,劉某應當承擔自己的損失。索賠未果後,成某将劉某起訴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 18600 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成某與劉某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劉某作為承租人,應當在離房前将房屋收拾幹淨,不僅是清掃房屋,也包括搬離個人物品的附屬義務。
骨灰盒有别于一般意義上的物品,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房屋内不能放置骨灰盒,但雙方租賃合同約定房屋的用途為住宅,放置骨灰盒顯然超出了住宅這一用途的範圍。
關于成某主張的租金損失等費用問題,法院認為,成某作為出租方,應當在收回房屋的當下履行驗房義務。本案中,成某作為房主,在房屋租賃中并未盡到驗房并交付适租房屋的主要義務。
綜上分析,法院酌定成某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60%、劉某承擔 40%。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租賃房屋的目的是居住使用,而劉某放置他人的骨灰盒,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法院在認定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時,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根據當事人的主觀動機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門的監管強度、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等因素綜合判定。
【來源:新疆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