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理财經驗:全國人大代表景柱:建議放開民營企業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比例限制,歡迎閱讀。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王帥國 3 月 5 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京開幕。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海馬集團董事長景柱提出放開民營企業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比例限制、在破產重整中保護債權人權益、加強民營企業内部腐敗懲治等多項建議。
在關于放開民營企業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比例限制的建議中,景柱表示,近期,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已取消了銀行保險機構的外資股份比例限制。但國家現行監管規定對國内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限制依然存在,中小商業銀行的中資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 20%,保險公司控股類股東持股比例不得高于 1/3,持股比例均限制在較低比例水平。這種 " 内外有别 " 的監管标準,既不利于實現 " 競争中性 " 原則,也不利于推行 " 國民待遇 " 的高水平對外開放。
景柱提出,金融機構分散的股權結構安排,貌似集體負責制,其實是無人負責制,造成的結局要麼是長期内卷,要麼是聽任職業經理人打短工。事實上,無論是國有金融機構的實質單一股權,還是民營金融機構的實質多元股權,都無法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一靠實際控制人的法定責任制,二靠科學規範的有效監管。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指出,要擴大金融業對内對外開放。海南自貿港啟動建設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海南省政府陸續出台了多項金融支持政策,加快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金融開放進程。近年來,海南金融領網域重視引進國内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對促進金融機構結構多元化、改進金融機構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并獲得一定成效。但國内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進入金融機構渠道狹窄、投資比例受到限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因此,景柱建議,在做好積極鼓勵引導、促進規範經營、加強有效監管、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定位于 " 三區一中心 " 的海南自貿港應率先放開民營企業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比例的限制。
在關于在破產重整中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建議中,景柱表示,當前是經濟領網域新舊動能轉換的關鍵時期,企業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作為提升市場經濟活力的重要的一環,在打破僵局、盤活企業資產、資源再配置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顯。但是,部分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中存在利用破產重整程式逃廢債務的情況,嚴重損害了債權人權益,極大影響了營商環境。主要表現包括部分管轄法院或管理人不作為、亂作為,配合債務人逃避債務或轉移資產;重整前後企業實際控制人與高管人員不變,債權人大會形同虛設。
因此,景柱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破產重整相關制度和程式:
一、破產重整案件異地管轄,并統一提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舉一方面可有效避免債務人所在地方政府的不當幹預,防止地方保護主義,使法院能夠獨立公正辦案;另一方面,相較地方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司法人員法律素質相對更高,可以更好地應對復雜的破產重整案件。
二、制定合理的破產重整清償率标準,防止給債務人逃避債務提供空間。應制定科學合理的破產重整清償率标準,如果清償率不能達到該标準,則不再進行重整,直接進入破產清算程式,以避免債務人逃避債務或轉移資產。
三、追究破產企業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債權人損失。企業出現破產重整,其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負責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中是否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應該進行嚴肅追究。如果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會有更多的不良企業效仿,進而助長不法分子濫用破產重整獲取不義之财的惡劣氣焰。
四、加強破產重整程式中債權人權利的保護。要充分保障債權人在破產重整程式中對破產企業資產、負債、經營情況等重要信息完整及時的知情權。明确債權人會議可自行指定或更換管理人,管理人須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報告工作。明确債權人會議參與重整計劃起草、讨論、決定和執行監督的權利以及相應的救濟渠道。
在關于加強民營企業内部腐敗懲治的建議中,景柱指出,近年來,民營經濟領網域的腐敗案件高發,治理上存在立案難、查處難、定罪難、量刑輕、追償難等現實問題。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中共中央、國務院于 2023 年 7 月發布《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民營經濟 31 條),明确提出構建民營企業源頭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2023 年 12 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從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内部人員背信犯罪方面對《刑法》作出重要修改補充。
但與國有企業的反腐力度相比,民營企業内部腐敗防治仍存在諸多困難。有的執法司法部門對企業報案不夠重視,互相推诿,緩辦延辦,甚至不辦;有的存在錯誤觀念,重公輕私,把民營企業内部腐敗看作民營企業的家事,把打擊民營企業腐敗、追贓挽損看作給民營企業幫忙;有的要求民營企業自己搜集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着手處理,且定罪量刑幅度公私失衡,追懲力度不足。
因此,景柱建議從多個方面加強民營企業内部腐敗懲治工作:一、建立民營企業防治腐敗工作機制,構建反腐倡廉的政法環境;二、健全規範統一的辦案機制,解決涉民企腐敗立案難、查辦難問題;三、開展打擊整治民營企業貪腐犯罪專項行動,清理 " 歷史欠賬 ";四、優化侵犯民營企業财產權相關職務犯罪的立法細則,以競争中性原則保障民營企業享受同等法律待遇;五、優化民營經濟發展局職責,推動建立民營企業法治環境評價體系;六、建立員工職業信用數據庫和從業 " 黑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