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理财經驗:國融證券一審被判賠10% 債券違約案中介再遭追責,歡迎閱讀。
經濟觀察網 記者 蔡越坤 汪青 3 月份,嘉興大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大定投資 ")仍然在為一筆違約債而奔波。
大定投資持有的債券 "16 寧遠高 ",已經違約三年有餘。作為一家聚焦于債券投資的私募機構,大定投資當下的主要追債目标除了 "16 寧遠高 " 的發行人寧夏遠高實業集團(以下簡稱 " 遠高集團 "),還包括牽涉 "16 寧遠高 " 發行的三家中介機構: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國融證券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 " 中銀律所 ")、北京國友大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國友大正 ")。
大定投資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16 寧遠高 " 于 2021 年 1 月違約後,公司認為牽涉 "16 寧遠高 " 債券的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在信息披露檔案中涉及發行人償付能力相關的重要内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應當對公司債券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大定投資開始準備訴訟事項。
2023 年 11 月底,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 " 銀川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國融證券對大定投資的案涉本金在 10% 的範圍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定投資不服一審判決,繼續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審理于 2024 年 3 月 1 日進行,截至 3 月 14 日,該案尚未宣判。
3 月 15 日,國融證券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公司不應該承擔這麼多的(賠償)責任,目前對方也在上訴,公司也尊重司法的判決,等待司法結果。
自 2021 年 9 月債市首次發生中介機構因 " 五洋債 " 欺詐發行案被訴判承擔連帶責任後," 示範效應 " 逐漸顯現。債券市場現存很多違約案件,正在給案件涉及的部分中介機構帶來 " 衝擊波 "。中介機構被判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案例也在逐漸增多。中介是否擔責,擔責範圍等該如何界定,成為資本市場關注的焦點。
狀告中介
三年多的訴訟經歷,對于大定投資而言異常坎坷。
上述大定投資相關負責人向記者提供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大定投資為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管理人,通過旗下基金購買了 "16 寧遠高 "。該債券發行總額 5.3 億元,發行起始日為 2016 年 4 月 12 日,兌付日為 2021 年 4 月 12 日。因遠高集團發行的其他債券違約,"16 寧遠高 " 債券已經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加速到期,寧夏遠高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已經進入破產重整程式。
國融證券為 "16 寧遠高 " 的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中銀律所為 "16 寧遠高 " 的發行人律師,國友大正為 "16 寧遠高 " 的資產評估機構。
2021 年 1 月,"16 寧遠高 " 違約。2021 年 4 月 29 日,上交所對國融證券予以書面警示。警示函指出,國融證券作為 "16 寧遠高 " 的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第一,未對發行人抵押備案程式的真實性進行全面盡職調查。第二,未持續跟蹤并及時披露與發行人償債能力相關的重大事項。
上述大定投資相關負責人表示,上交所在警示函中明确指出,國融證券存在違規行為。根據 "16 寧遠高 " 募集說明書,發行人将下屬子公司聞喜縣劉莊冶宏遠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宏遠銅業 ")和聞喜縣榮華路家溝石榴子石礦業有限公司擁有的采礦權和車輛為本次債券設定抵押擔保,并已辦理抵押備案登記。後經核實,宏遠銅業并未辦理抵押采礦權抵押備案,募集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檔案中關于抵押權備案的事項與實際情況不符。此後,公司開始準備向國融證券等三家中介發起訴訟,挽回投資損失。
大定投資認為,國融證券等三家中介作為 "16 寧遠高 " 的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在信息披露檔案中涉及發行人償付能力相關的重要内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應當對大定投資債券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大定投資相關負責人稱,公司最開始向北京金融法院對國融證券三家中介提起訴訟。2021 年 11 月 17 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受理大定投資訴國融證券三家中介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由于管轄權異議的原因,該案被移送至銀川中院審理。
2022 年 4 月 2 日,銀川中院正式受理該案件。同年 8 月 3 日,該案一審開庭。
國融證券一審被判賠 10%
一審判決書指出,大定投資認為 "16 寧遠高 " 募集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檔案存在虛假陳述情形,債券投資人已遭受重大損失。
具體來看,國融證券 2016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 "16 寧遠高 " 募集說明書披露:該債券系擔保債券,由寧夏遠高将子公司聞喜縣劉莊冶宏遠銅業有限公司和聞喜縣榮華路家溝石榴子石礦業有限公司擁有的采礦權和車輛為本次債券設定抵押擔保。但是由于遠高集團及其子公司已經進入破產重整程式,宏遠銅業采礦權已被遠高集團的多方債權人申請查封,現正在被人民法院執行拍賣、變賣程式。大定投資等債券投資人無法行使本應享有的抵押優先權,已經遭受重大損失。
上述大定投資相關負責人認為,募集說明書披露的上述采礦權抵押擔保情形,屬于與發行人償付能力相關的重要内容,足以影響投資人對發行人償債能力的判斷,是公司購買 "16 寧遠高 " 債券的最主要原因。
一審判決書指出,大定投資認為國融證券不僅在債券發行檔案中存在虛假陳述情形,同時也未能履行其所籤署的抵押資產監管協定中約定的抵押物監管義務,在債券發行近 5 年時間内始終未能發現宏遠銅業采礦權未能辦理抵押的事實,未能糾正相關行為,挽回投資者損失。
國融證券在一審判決中辯稱,國融證券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國融證券認為,大定投資買入債券和遭受損失(如有)與涉案信息披露違規行為以及國融證券均沒有因果關系,大定投資無權要求國融證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來看,國融證券指出,大定投資在買入 "16 寧遠高 " 是基于其自身的投資決策,與募集說明書無關。在大定投資買入 "16 寧遠高 " 之前,遠高集團已經出現諸多負面信息,大定投資無視該等風險堅持買入,應當自擔風險。
國融證券還提出,作為專業投資者,大定投資為了追求高收益,忽視了買入 "16 寧遠高 " 可能存在的風險,對前述警示視而不見,堅持買入 "16 寧遠高 ",以謀取潛在的高收益,由此產生的損失(如有),應由其自行承擔。
歷經超過一年半時間,2023 年 11 月 29 日,銀川中院出具一審判決書。國融證券對遠高集團對大定投資的案涉債務本金 1287.2 萬元在 10% 的範圍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承擔 128.72 萬元。
大定投資再上訴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大定投資并不滿意,決定繼續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在 " 民事上訴狀 " 中指出,該判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明顯錯誤。二審審理于 2024 年 3 月 1 日進行,截至 3 月 15 日,上述大定投資相關負責人向記者稱該案尚未宣判。
監管仍在持續關注遠高集團涉嫌欺詐發行的相關事項。因涉嫌編造重大虛假内容等,上交所于 2024 年 1 月對遠高集團相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
2024 年 1 月 8 日,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寧夏遠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的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據悉,華西證券為 "18 遠高 01""19 遠高 01" 和 "19 遠高 02" 的受托管理人。目前,這三只債券也均發生違約并未處置。《報告》指出,經上交所查明,發行人遠高集團多次未及時披露定期報告且長期未予以整改,并在相關債券募集說明書、定期報告中隐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内容,違規性質惡劣,違規情節嚴重。
責任人方面,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财務負責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高紅明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發行人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發行人的全部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發行人時任總經理、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高遠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發行人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發行人 2018 年年度報告、2019 年年度報告以及《19 遠高 02 債券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的違規行為亦負有責任。
上交所對遠高集團及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财務負責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高紅明,時任總經理、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高遠,時任财務負責人範小豔予以公開譴責。
另外,記者關注到,在一審判決中僅有國融證券被判賠償 10% 連帶責任,銀川中院并未對中銀律所與國友大正做出判責。此前,2021 年 4 月 1 日,上交所對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予以書面警示。警示内容指出,中銀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法律服務機構,未能勤勉盡責,未能對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履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及核查義務,未能發現發行人提供虛假的抵押備案檔案,導致相關債券募集說明書記載的有關抵押權備案事項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
據悉,大定投資在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時,也再次對中銀律所與國友大正提起上訴。
中介責任界定
近幾年,監管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的處罰趨嚴,券商作為中介機構被處罰或者賠償投資者的案例逐漸增多。
2021 年 9 月,浙江高院對 " 五洋債案 " 做出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中介機構德邦證券、大公國際、錦天誠律所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4 年 2 月底,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華林證券 ")與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大連銀行 ")一筆信托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違約責任仲裁案,華林證券被仲裁賠償大連銀行 2.3 億元。
對于券商等中介的擔責範圍界定,結構化金融專家宋光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關鍵在于中介機構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和欺詐行為。
宋光輝認為,如果券商的内控出現問題,在明知發行人欺詐的前提下,券商存在主觀的惡意欺詐發行行為,由于券商的過錯對投資者造成了損害,這時監管或者法院應該對券商實施嚴厲懲罰,這是非常必要的。而如果僅是券商專業能力不足等原因,則不應該讓券商承擔全額賠付的責任。
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建添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證券法》(2019 修訂)第 163 條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資產評估、資信評級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但未明确是何種性質的賠償責任,也未明确賠償的标準。《證券法》第 163 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鑑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财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檔案資料内容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依據上述規定,一旦中介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即需要承擔 100% 連帶責任,而無論其實際過錯為何、對投資者損失的影響有多大,導致中介機構承擔了過重的責任。" 許建添表示。
大定投資起訴牽涉 "16 寧遠高 " 債券的三家中介機構當中,包括一家律師事務所。
許建添表示,律師事務所在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并非新鮮事。近些年不時有類似案例報道。例如,2023 年底,上海金融法院即審結一起涉資產支持證券欺詐發行民事賠償案,判決原始權益人昆山美吉特燈都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本息損失人民币 5.6 億餘元,包括一家律所在内的四家中介機構在各自責任範圍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案系全國首例資產支持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
許建添認為,首先,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應當健全業務質量與職業風險把控機制,完善相關業務服務流程與質量控制标準,提升證券業務或債券業務服務質量。其次,司法解釋雖然将 " 過錯 " 界定為 " 故意和重大過失 ",并不意味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便可放任 " 一般過失 " 的發生,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一定要充分盡職盡責。此外,作為律師,為客戶提供服務收取報酬是天經地義的事,切勿因為 " 内卷 " 而降低收費并導致法律服務 " 打折扣 ",從而產生不必要的履職風險。債券市場違約案件的相關判決,正在給資本市場帶來長遠影響。
宋光輝認為,中介機構在做業務時會發生很多變化:第一,随着中國市場經濟以及金融市場的發展,之前 " 野蠻生長 " 的業務模式會朝着規範、合法的方向改變,券商等中介機構會更嚴謹地開展業務,強調合法合規。第二,如果中介機構涉及主觀欺詐行為,将會面臨非常嚴重的處罰。作為一個既為投資者又為融資者服務的金融機構,必須秉持誠信,需要樹立将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的信托文化。第三,作為中介機構,一方面要向監管和社會争取更有利的司法環境、發展環境,另一方面也要基于現實情況,有些事情無法解決或者風險大于收益,那麼就不要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