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保底投資”陷阱不斷!有人500萬元買基金虧170萬,800萬炒股虧267萬,歡迎閱讀。
股市當前已成為熱門話題,連日來攪動了投資者的神經,但投資有風險,還需謹慎。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判決書顯示,有人拿 800 萬元托人炒股,對方還籤署保底協定,聲稱遇到賠錢的情況,立即補足 800 萬元!在損失 267 萬元後法庭對峙時,才發現所謂的高級 " 操盤手 " 根本沒有證券從業資格。
過程中,原告鄧女士通過朋友結識自稱投資能手的尚先生,尚先生承諾以其豐富經驗保障鄧女士的投資盈利。雙方籤訂協定,鄧女士投資 800 萬元,尚先生則提供 60 萬元作為保證金,并保證鄧女士的資金安全,約定盈利共享,虧損則由尚先生補足至初始投資額度。合作過程中,賬戶虧損嚴重,尚先生與實際操作者孫先生并未按約定填補虧損,最終導致約 267 萬元的損失。
法院審理發現,鄧女士對股市風險應有基本認知且她對賬戶操作情況保持知情,故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同時,尚先生和孫先生缺乏證券從業資格,其保底承諾及操作疏忽是導致損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定鄧女士和二位被告按 40% 和 60% 的比例分擔損失,判決尚先生和孫先生連帶賠償鄧女士超 120 萬元。
針對該案,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在出具判決書中直接寫明: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無獨有偶,10 月 12 日,據媒體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案例,一位 60 後投資者買 500 多萬基金兩年後虧 170 餘萬,投資者狀告銀行獲賠 159 萬元,該消息迅速登上熱搜。
裁判文書顯示,60 後投資者王某具有二級市場股票、銀行理财產品的投資經驗,2021 年 6 月,其在某銀行認購了一只基金代碼為 012XXX 的 "XX 產業前瞻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A 類 " 基金產品,認購金額 558 萬元,成交價格 1 元,成交淨值為 1 元。認購當天該銀行未進行 " 雙錄 "(錄音錄像)程式。
2022 年 1 月,王某希望贖回上述基金產品時,客戶經理卻告知她需要承擔 70 餘萬元的虧損,并向王某承諾會保本保息,甚至表示會以其他方式補償她的損失,且保證年化利率不低于 4.5%。
為了償還自身債務,王某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贖回案涉基金份額 418.5 萬份,成交淨值 0.721 元,确認金額 300.98 萬元。該基金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累計虧損 170.16 萬元,剩餘金額 86.86 萬元。交易後,該基金剩餘 139.58 萬份額未贖回。
一審法院認為,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案涉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員工承諾保本保息等違規行為,導致王某投資損失,案涉銀行顯然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對于王某,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亦應當對投資風險與收益相當有一定認識和理解。故王某自身亦存在一定的過錯,其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考慮銀行侵權行為、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一審法院酌情确定案涉銀行應對王某的損失承擔 90% 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 10% 的責任。案涉基金于 2021 年 6 月 8 日确認購入,故一審法院以前述本金損失為基數,計算至 2023 年 6 月 22 日止的利息損失為 12.45 萬元。上述本金及利息損失合計 176.25 萬元,由銀行按照 90% 責任比例賠償王某 158.63 萬元。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廖明磊對此類案件曾提及,作為一般投資人在委托理财過程中切忌盲目相信所謂的 " 民間股神 " 及其推薦的股票,更不能因受托人承諾保底而随意将自己的資金和證券賬戶交由其操作打理。一是保底條款本身存有法律風險;二是一旦後期合同被判無效,财產損失無法挽回。
在談及如何規避委托理财風險時,他認為:一方面大眾需強化金融法律相關知識學習,警惕理财陷阱;另一方面還要加強監管,構建安全、合規、高質量的行業發展生态。
(時代财經何珊珊,綜合自澎 · 湃新聞、齊魯晚報、新 · 黃河、中國 · 商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