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戀愛時出手闊綽轉給對方30多萬元,分手後稱是彩禮要求歸還!法院判了,歡迎閱讀。
戀愛期間 " 唰唰唰 " 慷慨轉賬,分手後卻以 " 這都是彩禮 " 為由要求對方返還,這合理嗎?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2019 年,麥某(男)與黃某(女)認識并相戀。随着感情迅速升溫,2021 年 4 月,雙方開始談論婚嫁事宜,但因意見不合引發多次争吵,最後麥某提出分手。
麥某認為自己與黃某交往期間的多次轉賬均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且轉賬累計數額較大,超出普通情侶的日常消費水平,應視為彩禮。現雙方已分手,黃某應返還彩禮。因協商不成,2023 年 1 月,麥某将黃某訴至法院。
黃某辯稱,麥某的轉賬均是戀愛期間為了表達愛意,維系雙方感情,并且不是發生在談論婚嫁事宜期間,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轉賬記錄,在戀愛期間,麥某多次向黃某轉賬,轉賬金額累計 30 餘萬元,轉賬附言包括 " 生活費 "" 拿去花 "" 提前發工資了,拿去買 " 等等。
法院審理
本案系婚約财產糾紛,争議焦點為麥某主張的款項是否屬于彩禮。
麥某在戀愛期間多次轉賬給黃某,從部分轉賬的備注或附言内容可知,轉賬的目的是為表達愛意、維系雙方感情等。此外,雙方确認 2021 年 4 月開始商議結婚事宜,5 月底分手,款項的轉賬時間并非發生在雙方談論婚嫁事宜期間,且部分轉賬是發生在麥某明确表達分手後,而麥某也未舉證證明轉賬系出于結婚目的而支付的彩禮。
綜上,法院認為,麥某關于給黃某的多筆轉賬均為彩禮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信,法院依法駁回麥某要求黃某返還款項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實踐中,戀愛雙方存在婚約,且一方基于結婚為目的贈與另一方較大數額财物及生產生活資料,俗稱彩禮。婚約财產糾紛是雙方在未能締結婚姻時,财產受損一方請求對方返還财物而產生的糾紛。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雖然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直接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有其相對特定的外延範圍。判斷戀愛雙方之間贈與的财物屬于彩禮還是一般贈與,不僅要考慮雙方是否有締結婚約的意願,也要考慮贈與是否發生在談婚論嫁期間。本案中,麥某的轉賬行為發生在雙方商議結婚事宜的階段外,且未有證據證明其轉賬目的是為了結婚,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返還款項的訴訟請求。
另外,對于戀愛期間轉賬性質的認定,如果轉賬時附言借款,可要求對方返還;特殊節日轉賬、金額為 "1314" 等有特殊意義的數額、情侶間的日常消費、瑣碎轉賬等可視為一般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分手後也不能要求返還。
戀愛關系中,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後產生經濟糾紛,情侶間的轉賬要注意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同時,金錢不是表達愛意的唯一方式,情侶雙方應當保持理智,共同建立健康、平等、互相尊重的戀愛關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财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财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财物,不屬于彩禮:
(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财物。
來源:深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