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監管放大招:工作底稿保存不少于20年,歡迎閱讀。
作 者丨崔文靜
編 輯丨巫燕玲
持續督導階段,投行精力投入往往有限,這使得持續督導期成為上市公司财務造假、信披違規等系列問題的高發區。今年以來,就有中信證券、中信建投、華泰聯合證券、招商證券、國金證券、國信證券、東北證券、中原證券等十餘家券商因持續督導階段未勤勉盡責而吃下罰單。
近日,一份針對持續督導階段的專門性規範檔案《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下發,向券商征求意見,并要求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前反饋。
21 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綜合采訪與梳理發現,這份檔案可謂 " 對症下藥 "。
比如,針對持續督導階段投入力度普遍不足問題,其要求持續督導保代數量不得少于 2 名;持續督導必須撰寫完整清晰的工作底稿,底稿保存時間不得少于 20 年;要求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經營重大變動情況、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行為、公司治理與規範運作、其他重要事項五大方面進行審慎核查,并細化審慎核查的具體内容。
再比如,針對保代發現企業嚴重問題後 " 假裝不知道,建議企業換保代 " 的現象,《指引》明确,原保薦人對于其應完結而未完結的持續督導義務應該繼續履行;原保薦人在其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相應責任不因持續督導保薦人變更而免除。
針對财務造假、募集資金違規使用、資金占用等常見問題,《指引》同樣作出明确而細化的規定。
對此,有受訪保代評價道:" 以前,持續督導盡責邊界相對模糊,有些事項的盡責要求沒有明确規定,這為投行提供了更多靈活解釋空間。随着《指引》出台,尤其是對于工作底稿的細化要求,投行不得不加大持續督導階段投入力度,有助于提升保薦業務執業質量,促進上市公司信披規範性。"
對症下猛藥
日前,中證協向券商下發《指引》并征求意見。與近期券商收到的征求意見稿多數為修訂版本不同,《指引》為首次制定,并且是少見的針對投行持續督導業務的全面細化規範。
這一《指引》直面當前券商持續督導階段存在的系列問題。中證協提到,在實際執業過程中,部分保薦機構仍存在 " 重發行保薦、輕持續督導 " 的傾向,對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支持力度不夠,在持續督導中流于形式、未能勤勉盡責;此外,也存在持續督導職責邊界尚不清晰,日常持續督導執業标準不統一等問題,亟需進行規範。
此番《指引》的出台,即面向上述問題進行針對性調整。
針對投行持續督導階段長期以來存在的共性問題 " 對症下藥 ",是多位受訪保代對《指引》的共同評價。
" 對症下藥 " 體現在諸多方面,其中,針對持續督導階段系列問題的根源——投行精力投入不足。《指引》要求,持續督導工作開始前,保薦人應當根據持續督導項目情況成立持續督導項目組,配備專業持續督導人員,并明确分工,持續督導人員應當至少包括兩名保薦代表人。
與此同時,保代被要求針對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确定證券發行上市後持續督導的内容,制定持續督導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就持續督導工作的主要内容、重點、實施方式、步驟作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持續督導階段,投行投入普遍不足,原因在于較低的收入貢獻。無論對于 IPO、定增等股權業務,還是債券業務,發行階段皆為券商投行的收入大頭,後續持續督導階段耗費時間長,但收入卻相較前者頗為有限。為了獲得更高收入,在經濟利益驅使下的投行自然不願在持續督導業務上投入過多。
" 客觀而言,若要督促券商投行切實加強持續督導階段投入力度。一方面,需要從嚴監管,對于履責不到位的及時處罰;另一方面,需要相應提高持續督導階段收費标準,使得投行加大人力投入後能夠‘幹得着’。" 受訪保代分析。
不過,此番《指引》雖未明确規定持續督導收費标準,但其提到,保薦人應當與上市公司就持續督導工作收費在《持續督導協定》或《保薦協定》中進行明确約定,持續督導收費應當明确且合理。
以更換保代為名逃避責任,是投行持續督導階段的現象之一。此番《指引》對此亦有規定。
根據資深保代透露,當保代發現企業存在嚴重問題,認為繼續督導容易出風險,強制披露問題又會與企業 " 撕破臉 " 時,保代有時會建議企業更換保薦機構。此種情況下,對于企業存在的問題,原保代往往既不對外信披,也不在交接問題時挑明,而是期待借助不再擔任保代為名 " 既不擔責,又留臉面 "。
值得注意的是,在《指引》之下,這一行為将難以行得通。一方面,《指引》明确原保薦人對于其應完結而未完結的持續督導義務應該繼續履行,如原保薦人未在保薦人變更之日前就上一财務會計期間出具持續督導定期報告,或未按照規定就其持續督導期内相關督導事項出具核查意見的,原保薦人應當按照規定繼續完成未完結的持續督導工作、出具相關核查報告或核查意見。原保薦人在其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相應責任不因持續督導保薦人變更而免除。
另一方面,《指引》規定,繼任保薦人可以要求原保薦人及時按規定完成交接,繼任保薦人發現原保薦人未按規定完成交接,或者惡意隐瞞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存在的問題、風險以及需重點關注事項的,可以向監管部門報告。原保薦人未按規定完成交接,或惡意隐瞞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與此同時,對于持續督導期屆滿,仍有尚未完結的督導事項的,《指引》明确保薦人必須就未完結事項繼續履行督導義務,直至相關事項全部完成。
劍指募資資金違規使用
《指引》在針對投行持續督導階段常見問題 " 對症下藥 " 的同時,對于上市公司容易出現的共性問題,同樣突出強調,以期倒逼券商投行重點關注,勤勉盡責。
比如,募資資金違規使用,是上市公司問題高發區。對此,《指引》一連開出數條規範。
其中,針對變更募集資金用途這一常見問題,《指引》要求保薦人關注募投項目投資進度,督導上市公司在出現影響募投項目進展的情形時,重新論證募投項目或延期,根據監管規定、自律規則的要求履行相關審議程式和信息披露義務。對于科創板上市公司拟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保薦人應當核查新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是否投資于科技創新領網域。
為了更好敦促投行及時發現問題,《指引》要求保薦人至少每半年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核查,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對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披露。
相較于募集資金使用不當等問題,上市公司一旦出現财務造假,對投資者的利益損害則會嚴重得多。為了降低上市公司财務造假概率,針對年度報告等存在财務異常情況的,《指引》明确保薦人應當及時調閱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報告和專業意見,評估相關情形的合理性,進一步核查驗證。如達到信息披露标準,保薦人應當督促上市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資金占用,尤其是大股東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同樣是上市公司的一大頑疾。
有鑑于此,《指引》要求保薦機構重點關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占用以及資金往來、現金流重大異常等情況;保薦人知曉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資金占用事項的,應當按要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工作底稿保存不少于 20 年
" 底稿标準不明确,我們以為已經盡責了。" 這也是投行未及時發現企業問題時的借口之一。
對此,《指引》專門附以《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工作底稿目錄》,明确持續督導工作底稿目錄要求,目錄包括持續督導工作安排、募集資金、經營重大變動情況、年度報告審閱等,覆蓋持續督導階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要求持續督導機構對履行督導職責的相關檔案資料及信息,均應當作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此外還明确了包括持續督導期和持續督導期結束仍有未完結事項的持續督導工作底稿的歸檔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指引》對于工作底稿的保存時間提出了細化要求:不得少于 20 年。
與此同時,針對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應當核查的五大方面,即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經營重大變動情況、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行為、公司治理與規範運作、其他重要事項。
《指引》細化了持續督導過程中保薦人應當審慎核查的具體内容,進一步明确了保薦人應當按照各證券交易所板塊要求履行發表意見、定期現場檢查或專項現場檢查等督導義務。
本期編輯 江佩佩 實習生 鍾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