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離異女性對冷凍胚胎是否有處置權?,歡迎閱讀。
判詞摘錄
建立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是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胚胎冷凍系為胚胎移植做準備,是整個輔助生殖醫療活動的一部分,胚胎冷凍屬于醫療服務合同的内容。冷凍胚胎的保管、使用應服務于最終的生育目的,是胚胎權利人生育權行使的具體化,案涉冷凍胚胎的權利人有權選擇冷凍胚胎保存的醫療機構并接受治療。
冷凍胚胎作為生命倫理物,應嚴格保障其在轉移和保存期間的安全性,并充分考量冷凍胚胎被不法利用的風險,相關醫學活動需要進行嚴格監管。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對于患者個人能否直接占有冷凍胚胎作出明确的法律規定,但冷凍胚胎交由胚胎權利人直接占有,确實存在對冷凍胚胎的非法使用難以實施有效監管的問題,同時不利于維護胚胎轉移、保存過程中的安全,容易造成胚胎的毀損、滅失,故對于冷凍胚胎返還給個人直接占有應當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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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離異女性,離異多年後想要福建廈門某醫院(以下簡稱甲醫院)返還其婚姻期間凍存在該院的 3 枚囊胚,打算在其他醫院通過移植胚胎手術懷孕生子。
她的願望能否實現?她對這 3 枚冷凍胚胎是否有處置權?
2024 年 1 月,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濱海法庭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半年後,判決作出:原告提供協助接收與保存冷凍胚胎的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之日起 7 日内,甲醫院應向該醫療機構返還 3 枚冷凍胚胎,同時駁回原告要求将胚胎返還交由其個人直接占有的訴訟請求。
近日,本案承辦法官、思明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時任濱海法庭副庭長)劉建發向《法治日報》記者回憶了辦案經過。
醫院拒絕返還胚胎
劉芳(化名)與前夫王鵬(化名)結婚後一直沒有孩子。自 2009 年開始,劉芳多次求診于甲醫院,經取卵手術後形成 10 枚可用囊胚,但移植 3 次均未成功。剩餘 3 枚囊胚凍存在甲醫院。
2015 年,劉芳與王鵬離婚,此後未再婚。王鵬再婚後又離婚,目前二人均為單身。
2024 年年初,年過四十的劉芳去醫院做了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她排卵功能下降,存在早衰症狀,目前已無法通過促排卵方式取得質量合格的卵子,但其子宮功能正常,具備通過輔助生殖技術自主生育的能力。
劉芳說,她十分希望生育自己的孩子,想繼續通過移植胚胎手術懷孕生子。
由于在甲醫院多次移植胚胎均未成功,劉芳想将胚胎取回,另找其他醫院移植,但遭到甲醫院拒絕。
" 目前,我國并無法律規定醫療服務合同解除後,患者有權從醫療機構取回冷凍胚胎。" 甲醫院訴訟代理人表示,院方遵循國家衛健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及中華醫學會生殖分會專家共識建議保管胚胎,能夠使冷凍胚胎在公權力監管下合法合規使用,避免出現違反法律和倫理道德的使用行為。
2024 年 1 月,遭到拒絕的劉芳将甲醫院作為被告、王鵬作為第三人起訴至思明法院濱海法庭,要求返還凍存的 3 枚囊胚。
庭審中,王鵬同意劉芳的返還要求,也同意她繼續使用胚胎,并表示将來願意共同撫養經胚胎移植可能生育的子女。
沒有先例可供參考
" 這是廈門法院受理的首例離異婦女起訴醫院要求返還冷凍胚胎的案件,我們通過公開渠道查不到類似案件,沒有先例可供參考。" 劉建發回憶說。
冷凍胚胎的性質為何?權利人為誰?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冷凍胚胎并非民法上的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屬性的倫理物,應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護。
" 案涉 3 枚冷凍胚胎來源于劉芳和王鵬二人,在生命倫理上與二人有着密切聯系,因此,劉芳和王鵬對 3 枚冷凍胚胎應當享有監管權和處置權。" 劉建發說。
此外,劉芳與甲醫院建立醫療服務合同,是為了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而作為整個輔助生殖醫療活動的一部分,胚胎冷凍自然也屬于醫療服務合同的内容。
" 冷凍胚胎的保管、使用是胚胎權利人生育權行使的具體化,應服務于最終的生育目的。作為案涉冷凍胚胎的權利人,劉芳有權選擇冷凍胚胎保存的醫療機構并接受治療。" 劉建發說。
記者了解到,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胚胎另一權利人的王鵬向法院出具了《承諾函》,承諾其授權劉芳全權處置胚胎,且二人均向法院承諾,不會将 3 枚冷凍胚胎用于非法用途。
庭審中,面對已查明的上述事實,甲醫院也表态,可在劉芳提供可接收胚胎的正規醫院的證明後,将胚胎予以返還。思明法院據此認定,醫療服務合同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劉芳有權要求甲醫院将保管的 3 枚冷凍胚胎返還。
應附條件返還胚胎
解決了冷凍胚胎是否返還的問題,另一個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就是胚胎應如何返還。
思明法院認為,冷凍胚胎權利人基于與原醫療機構籤訂的輔助生殖醫療服務合同,在享有輔助生殖醫療的一系列服務的同時,也承擔着合法行使胚胎權利、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定義務,對冷凍胚胎返還給個人直接占有應當嚴格限制。
劉建發告訴記者,目前,各地法院對冷凍胚胎的處理存在三種方式:直接返還、不予返還和附條件返還。
劉建發說,本案中,劉芳處于離異狀态,其是否符合實施冷凍胚胎移植的條件,需要經後續接受其冷凍胚胎的相關醫療機構依法依規進行審查。因此,思明法院認為,冷凍胚胎不宜交由劉芳個人直接占有,而是應該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條件的正規醫療機構,并由醫療機構代為接收。
據此,思明法院依法作出附條件返還的判決。
在判決書中,思明法院還特别向劉芳發出法律提示,提醒她必須遵守承諾,在行使案涉冷凍胚胎的處置權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利用胚胎從事買賣、代孕等違背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記者了解到,目前,劉芳正積極聯系其工作地所在城市的醫院,希望盡快把這 3 枚冷凍胚胎轉運過去。
喪偶女性有權繼續進行胚胎移植手術
" 在辦理廈門首例離異婦女起訴醫院要求返還冷凍胚胎案時,我不由得想起曾辦理過的另一起胚胎移植糾紛案。"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建發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那起案件的當事人為陳燕(化名),其因喪偶後的胚胎移植問題與醫院打起了官司,在法院的判決支持下,她繼續實施了胚胎移植手術,現已順利產子。
事情還要從 7 年前說起——
2018 年 9 月,陳燕與丈夫劉強(化名)因不孕症在廈門一家醫院(以下簡稱乙醫院)就診,根據雙方達成的醫療服務合同,由乙醫院為陳燕夫婦實施胚胎冷凍、保管和移植服務。
2020 年 4 月,在第一次胚胎移植手術失敗後,陳燕夫婦再次到乙醫院檢查身體,為第二次胚胎移植手術做準備,但天有不測風雲,劉強在當年 5 月 6 日因意外去世。
" 劉強是家中獨子,他雖然不在了,我還想繼續完成手術,把孩子生下來,了卻我們夫妻和雙方家人的心願。" 劉強去世後,陳燕多次要求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但乙醫院以其配偶已死亡為由,拒絕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
于是,陳燕一紙訴狀将乙醫院告到法院。
庭審中,乙醫院表示,拒絕陳燕的請求是該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在專門讨論後達成的一致意見。首先,劉強意外身故後,陳燕就是單身婦女,醫院不能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其次,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經夫婦雙方自願同意并籤署書面知情同意書後方可實施。劉強已過世,無法籤署相關檔案,手術的必備程式無法完成。
針對院方的抗辯,思明法院認為,對于丈夫死亡後是否允許對喪偶婦女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我國目前并無法律禁止性規定,醫療服務合同并不能當然終止。乙醫院提到的醫療倫理原則,是衛生行政部門對于醫療機構的管理性規範,也不宜作為限制公民基本生育自由的依據。
" 喪偶婦女不能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單身婦女’,陳燕在丈夫去世後自願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為其生育子女,延續家族血脈,發生概率低,且與一般因喪偶而發生的‘遺腹子’生育并無不同,不存在對社會秩序產生衝擊的後果,理應得到尊重。" 劉建發說。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審查陳燕的生育意願是否為自願真實的,也就成了本案的關鍵。
為了查清這一事實,劉建發在開庭前就書面征求了陳燕、陳燕父母和劉強父母的意願。
在得到一致同意的書面意見後,劉建發又在開庭時組織陳燕和雙方父母均到場接受詢問。陳燕當庭陳述,她自願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願意生育和撫養與劉強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可能生育的子女。雙方父母也均表态,支持陳燕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願意同她一起照顧和養育子女。
劉建發回憶說,為穩妥起見,判決前,他再次單獨與陳燕确認,排除其因家庭壓力而作出不真實的決定。
庭審中,乙醫院還基于倫理原則中的保護後代原則提出抗辯,認為若陳燕通過胚胎移植手術生育了孩子,孩子一出生就沒有父親,易對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帶來負面影響。
針對乙醫院的抗辯意見,思明法院認為,雖然這在客觀上會造成所生育的子女一出生就沒有父親的後果,且在撫養、教育上存在一定的困難,但單憑這一點就否決生存配偶的生育權實屬不妥。
" 母親是選擇胚胎移植的最大利益攸關者,也是将來子女能否順利健康成長的關鍵因素,是否進行胚胎移植,應首先尊重母親的選擇權。" 劉建發說,在接受法庭詢問時,陳燕明确表示願意繼續生育和撫養移植胚胎後可能出生的子女,而當時距離劉強死亡時間已經過去 3 個月,說明她的這一決定是經過慎重考慮的。且陳燕父母與公婆均年紀尚輕,經濟條件尚可,有能力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幫助。
2020 年 9 月 1 日,思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乙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繼續履行與陳燕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宣判後,陳燕與乙醫院均未上訴。如今,成功接受了胚胎移植手術的陳燕已順利產子,一家人過着簡單平靜的生活。
去年,本案例作為參考案例被收錄到人民法院案例庫。
專家點評:
探索生育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司法路徑
□ 劉文戈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其中,擴大輔助生殖技術服務資源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國家及時調整優化生育政策,有關部門提出努力形成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規範發展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體系,努力滿足群眾生殖健康需求。在這樣的背景下,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更加便利可及,幫助更多家庭實現了生育意願。人民群眾對輔助生殖技術的需求也日趨多樣化,輔助生殖技術應用面臨許多新課題。
在自然生育過程中,喪偶或離婚的婦女繼續孕育和分娩婚内所懷的子女,并非法律所禁止。盡管當事人在使用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過程中需要比自然生育更復雜的法律手續,但父母與子女通過生育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一致的,應當得到法律的同等對待。
現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于 21 世紀初制定,至今仍是規範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保障。當時國家尚未調整優化生育政策,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制度的部分條款承擔了貫徹計劃生育政策的功能。而在當時的經濟社會條件下,醫療實踐中對 " 單身婦女 "" 保護後代原則 " 等概念形成了較為嚴格的解釋,從而 " 一刀切 " 限制了由于喪偶、離婚等特殊情況單身婦女使用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正當權利。随着生育政策的調整優化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的完善,應當結合個案的情況诠釋這些法律概念,從而完善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的生育意願。
廈門思明法院對兩起案件的判決堅持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總原則,細化裁判規則,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做到用心用情、細心精心,用法治的力量引導人民向上向善,為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0 年的判決綜合考量當事各方實際情況,對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醫療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同意權分配進行精細分析,提出了保護後代原則的司法認定标準,為全國範圍類似争議的解決提供了論證參照。
2024 年的判決準确抓住糾紛的實質,聚焦患者接受輔助生殖技術醫療服務的選擇權,貫徹民法典保護人體胚胎的原則,改變了以往類案裁判僅用判決旁論進行法治宣導的模式,明确了胚胎的合法轉移方式,實現了保障當事人生育權與防範非法應用輔助生殖技術的統一。
通過司法裁判規則創新來完善制度可以形成示範,以個案的方式推動生育友好型社會建設。需要注意的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是一個系統工程,輔助生殖技術的規範發展離不開立法、醫療技術标準、醫學倫理規範等多方面的改革,仍需要醫學界、法律界同向發力。
(作者系廈門大學醫學中心倫理委員,福建省法學會醫事法學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