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利好新規出台!11種情形被豁免特定短線交易監管,推動市場發展又一實質舉措,歡迎閱讀。
财聯社 7 月 21 日訊(記者 高豔雲)随着業務的發展、市場的變化,根據監管實踐,特定短線交易的監管被擺在台面上。7 月 21 日,為落實《證券法》要求,規範監管工作,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穩定市場預期,證監會起草《關于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特定短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簡稱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稱董監高)在 6 個月内,将所在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買入後又賣出,或者賣出後又買入的行為。
作為預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證券法》第 44 條規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主體有短線交易行為的,其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随着資本市場的發展,證券種類和交易方式日趨豐富,前述原則性規定難以适用于各種復雜場景,出台一項專門性規則的必要性日益凸顯。
為何要對特定短線交易監管進行完善?證監會特别提到,随着資本市場的發展,新業務不斷湧現,對可交債換股、可轉債轉股、ETF 申購贖回、國有股份無償劃轉等因業務本身特性導致的短期股份增減,如果機械認定為特定短線交易,沒收其收益,必然影響業務開展,增加市場成本。同時,在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義持有的境内股票,如果不予以豁免,必然影響滬深港通機制正常運行。
結合監管實踐,征求意見稿對優先股轉股、可交債換股、可轉債轉股、ETF 申購贖回、證券轉融通、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行為、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發、股權激勵行權相關行為、證券公司購入包銷後剩餘股票、做市商交易等 11 種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證監會嚴格遵循《證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規制作為基本原則,主要圍繞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明确細化特定短線交易的适用标準,不擴大規制對象,不影響普通投資者的正常交易。同時,主動回應外資訴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證券數量,并豁免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實現内外資投資者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特定短線交易制度涉九大層面
《規定》全文共 17 條,包括 9 方面内容。
一是規定特定短線交易适用主體範圍。
《規定》将适用主體限定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對于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明确需遵守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二是明确特定投資者持有證券計算标準。
根據《證券法》第 44 條規定,《規定》明确大股東、董監高與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證券合并計算,适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三是确定特定短線交易适用證券範圍。
《規定》明确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外,買賣存托憑證、可交債、可轉債等其他具有股權性質證券的,應視為特定短線交易行為。
四是明确特定短線交易不跨品種計算。
針對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納入規制範圍後,可能會出現的跨品種交易行為,《規定》結合現有監管實踐,考慮到具體操作上對跨品種交易所得收益的認定較為困難,明确特定短線交易不跨品種計算。
五是界定特定短線交易買賣行為。
《規定》明确只有支付對價,導致持有證券數量增減的行為,才被認定為特定短線交易買賣行為,并規定買入、賣出時點的具體标準。
六是規定豁免情形。
結合監管實踐,《規定》對優先股轉股、可交債換股、可轉債轉股、ETF 申購贖回、證券轉融通、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行為、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發、股權激勵行權相關行為、證券公司購入包銷後剩餘股票、做市商交易等 11 種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七是明确境内機構适用标準。
根據監管實踐,《規定》将境内機構、非法人組織名下賬戶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适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同時,對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做出差異化安排,明确其可按產品(或組合)計算持有證券數量,并明确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按產品單獨計算持有證券數量。對内部控制規範、治理結構完善、投資管理模式與公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一致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規定可以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證券數量。
八是明确外資适用标準。
《規定》原則上要求外資機構按管理人計算持有證券數量。同時,按照 " 内外一致 " 原則,參照境内公募基金監管标準,規定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證券數量。此外,豁免了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九是完善監督管理安排。
《規定》明确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可采取的監管手段和自律管理措施。
遵從五大原則
《規定》的起草原則,包括五大方面。
一是依法規制。
依據《證券法》授權,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答復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聚焦監管實踐中存在的标準不清不細、缺少豁免安排等重點難點問題,明确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短線交易适用标準和豁免情形,補齊制度短板。
二是尊重實踐。
梳理總結公司監管、機構監管、稽查處罰、交易場所自律管理等各業務條線成熟有效的實踐做法,總結形成制度規範。
三是内外一致。
對境内外投資者一視同仁,既積極回應外資關切,在依法合規前提下,給予外資适當優惠政策,對于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募基金,允許其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證券數量,又避免 " 超國民待遇 ",防範外資利用制度規則進行内幕交易。
四是穩定預期。
立足我國資本市場 30 多年快速發展的實際情況,保持現有監管标準不變,細化明确 11 種豁免情形,确保規則不會產生收縮效應,同時明确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集合私募資管產品、符合條件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可按產品(或組合)适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支持專業機構投資者發展。此外,還豁免了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保障滬深港通正常運行。
五是便利交易。
對做市商交易進行豁免,确保交易便利性不受影響,促進相關業務發展;對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發做出豁免安排,支持全國股轉公司加大服務中小企業的力度。
特定短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以下統稱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在 6 個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買入後又賣出,或者賣出後又買入的行為。
特定短線交易制度的實質是用事前手段吓阻大股東和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内幕交易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總的看,《規定》的出台有利于規範特定投資者短線交易監管,穩定市場預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強 A 股市場吸引力,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助力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證監會堅持放管并重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對于涉嫌内幕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将依法依規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