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娛樂經驗:博主用DeepSeek寫歌,獲上萬收益卻遭舉報“不正當競争”,歡迎閱讀。
自從 DeepSeek 橫空出世以來,學會用 AI 成為不少網友的小目标。不過,在很多人還在探索如何使用 AI 時,有人已經利用 AI 成為小有成績的新晉歌手,賺得第一桶金。
Yapie 的歌在網易雲音樂熱度頗高。圖源:網易雲音樂截圖
據媒體報道,近日,一位網名為 Yapie 的博主在社交媒體發視頻稱,他因為教網友用 DeepSeek 寫歌遭到舉報,舉報者稱他 " 不正當競争糾紛 "。
在媒體采訪中,Yapie 表示," 我認為它(DeepSeek)寫詞能力很強,有深度和内涵,比現在有的口水歌詞強太多了,有些音樂人幾年都寫不出一首好歌,我現在用 DeepSeek 教大家寫出了很多不錯的作品,很多網友在我的評論區裡曬出了自己用 DeepSeek 創作的歌曲。" 他還表示,創作出來的歌曲《七天愛人》版權屬于自己,也獲得了幾萬塊錢的收益。
Yapie 用 AI 創作的歌曲。圖源:網易雲音樂截圖
潮新聞記者發現,Yapie 發布的寫歌教程,由 AI 寫詞、AI 作曲,算得上是全 AI 生成的作品。
該博主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AI 生成的作品,版權屬于誰?個人能否以此獲利?潮新聞記者就此采訪了康德智庫專家、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嵘律師。
李嵘介紹,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的規定,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而《反不正當競争法》中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具體來說,涉及《反不正當競争法》中 " 實施混淆行為 "(第六條)、" 以賄賂的方式經營 "(第七條)、" 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八條)、" 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九條)、" 特定情形的有獎銷售行為 "(第十條)、" 損害商譽的行為 "(第十一條)以及 " 法律規定的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 "(第十二條)。
李嵘認為,就目前所知情況來看,如果該博主沒有與其他涉教學生創作歌曲的教培機構混淆的行為,沒有實施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沒有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沒有在培訓的過程中實施貶損其他機構商譽的行為,進一步說就是沒有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機構或消費者合法權益,就不易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争。
關于 AI 作品的版權和收益問題,李嵘指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律保護的作品是指 " 文學、藝術和科學領網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
" 我認為在利用 AI 生成歌曲的過程中,人類幹預的過程越復雜,通過輸入創造性指令(例如歌詞的選擇和編排、特定情感表達、曲風的走向等)對 AI 生成作品的幹預度越高,對作品形成實質性控制,或可以認為該作品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該人類可以視為作者。同時,如果沒有法律上的禁止性規定,我認為,使用 AI 工具創作歌曲的作者可以利用生成的作品獲益。"
李嵘告訴潮新聞記者,法律界對 AI 也有從認識到理解、接受的過程,早期可能有很多法律學者對 AI 作品的可版權性或還是采取抗拒态度,可随着技術發展、研究深入,法律界的觀點也在突破和更新。" 雖然還有不同的衝突和意見,但總體都是在向着更好地推動技術進步、更好地為人類服務而發展。我比較支持通過從人類對 AI 工具的幹預程度來判斷是否可對其作品賦予著作權保護的觀點。"
不過,李嵘指出,如果 AI 生成的作品直接面向消費者收費、銷售,根據國家網信辦 2023 年發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的規定,提供者應當按照 2022 年網信辦等三部門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生成的圖片、視頻等内容進行标識。
以這位博主用 AI 寫歌為例,如果兩首全 AI 生成的歌曲相似度過高、產生抄襲糾紛,又該如何判定?
對此,李嵘認為,如果僅僅是部分小節具有某種相似性,而不是整個音樂作品實質性相似,在認定是否構成抄襲時要充分考慮音樂作品所講述的故事、上下文的音樂銜接和走向,同時也要考慮編曲、配器以及和聲等對音樂作品的影響,不易輕易認定抄襲。
李嵘表示," 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的本意是推動科技的發展,而不是限制和排除競争,對于所謂的抄襲采取一定程度的寬容,一定的冗餘度或能更好推動科學、技術和文化的發展。"
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