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訂婚3年未結婚,女方提分手被訴退還18萬元“彩禮”,法院這樣判,歡迎閱讀。
3 月 24 日,邵陽新邵縣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彩禮糾紛案。劉娜(化名)與王鵬(化名)2019 年 4 月訂婚,男方支付彩禮 8 萬餘元并同居三年但未登記。2022 年 3 月劉娜提出分手,王鵬起訴要求返還 18 萬元彩禮及花費。劉娜方反駁稱實際彩禮僅 5 萬餘元,且王鵬拒領證導致分手,不應返還。法院審理認為,婚約财產屬附條件贈與,因未完成結婚登記,依據司法解釋支持返還請求,但需結合同居時長、财產消耗等實際情況。經新邵縣法院審理,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三年及彩禮實際數額,最終判決劉娜一家返還 3.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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