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避繳過路費60餘次,司機被順義法院判搶奪罪獲刑9個月,歡迎閱讀。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芳)新京報記者獲悉,日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逃避繳納過路費的案件,被告人公然駕車撞擊欄杆強行衝卡或尾随前車,逃避繳納車輛通行費,數額較大,構成搶奪罪,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九個月。
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間,蘇某在北京市順義區京承高速北石槽等高速站口,先後 60 餘次駕駛汽車正常領卡駛入高速路,後在服務區把車牌卸下來,到收費站 ETC 通道時發現無人值守,輕輕把欄杆頂開逃費通過收費站,或者跟随前車,趁抬杆未落時加速通過收費站闖卡逃費,後将高速通行卡丢棄。
經統計,蘇某逃費金額 7022 元,造成卡片損失費 1960 元。2024 年 6 月 22 日,蘇某被查獲到案,賠付了涉案通行費及卡片損失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高速公路收費員或升降杆來不及防備,公然駕車撞擊欄杆強行衝卡或尾随前車,逃避繳納車輛通行費,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順義法院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
法官解析,在司法實踐中,逃避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行為多被認定為搶奪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搶奪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產 。
司機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被發現,仍采取跟車過杆等方式闖關逃費,這種行為直接侵犯了收費站對該路段通行費的取得和占有權利,具有公然性和非法占有的故意。雖然司機沒有直接奪取收費站的财物,但其行為導致收費站失去應收取的通行費,與直接搶奪收費站财物導致其利益減少的效果相同。
因此,逃避 ETC 的行為被認定為搶奪罪,主要是基于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觀上采取的直接、公然奪取他人财物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收費站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正常的交通收費秩序,因此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逃避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行為看似隐秘,但高速公路管理方會通過系統篩查多次駛入高速但無繳費記錄的車輛,進行預警提示,發現并上報違法犯罪行為。涉事司機不僅要補繳相應偷逃費用,更要面臨法律制裁。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