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事實存疑 應讓走私偷逃稅額就低不就高,歡迎閱讀。
金牌律師
林倩、劉長新 / 文
存疑有利于被告,是刑事司法中的事實認定規則,主要功能是認定某項事實的證據不足,或者不能夠排除合理懷疑時,應當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評價,在司法實踐中,也被稱為 " 疑罪從無 "、" 罪疑從輕 " 或 " 罪疑惟輕 " 等,是人權保障原則在刑事司法中的具體體現。
在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中,偷逃應繳稅額是關系到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實,而應繳稅額受走私行為實施時的稅則、稅率、匯率和完稅價格等諸多因素影響,所以,準确核定偷逃稅額,不但是一個客觀事實問題,也是一個法律事實問題,更是一個業務技術問題,走私普通貨物案的争議和懷疑多聚焦于此。因此,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經常适用于走私偷逃應繳稅款的認定中,如果應繳稅款的事實存疑,就應當按照有利于被告原則,采取就低不就高的方式予以認定。
本文結合幾起走私案例,探讨下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在應繳稅額認定中的具體适用。
案例 1:吳某勇等走私進口鹿制品案(成交價格存疑)
簡要案情:2011 年至 2018 年 3 月間,被告人吳某勇等人以隆某公司、深某公司的名義,通過偽報品名、夾藏、低報價格等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鹿制品,偷逃稅額人民币 91,008,942.54 元。
在核定涉案低報價格走私鹿制品的計稅價格時,有 600 票貨物并未查獲原始發票,辦案機關綜合被告人供述及在案書證,以每公斤 10 美元作為 " 境外最低成交價 "。其中,被皇崗海關查獲的 534120181411012391 号報關單項下的鹿角等貨物,雖然吳某勇供述其采購價格大概是每公斤 12 美元,但是,海關還是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按照 " 境外最低成交價 " 對該票貨物計核應繳稅款。
律師分析:完稅價格主要取決于走私貨物的數量和單價,而實踐中查獲全部走私貨物貿易單證的難度較大,經常需要根據涉案的會計賬冊、資金流向等間接證據綜合認定成交數量和價格,那麼,各類間接證據的證明力,都會導致完稅價格的事實認定存疑,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從有利于被告角度認定走私貨物數量和價格。在案例 1 中,只有被告人供述 2391 号報關單項下的貨物采購價格是 12 美元,辦案機關沒有查獲對應的原始發票,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印證,所以,若将 12 美元作為走私貨物的真實成交價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達到 " 确實、充分 " 的證明标準,辦案機關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就低認定成交價格為 10 美元。
案例 2:陳某侯等人走私出口廢鋼案(計稅價格存疑)
簡要案情:2017 年 5 月至 8 月,被告人陳某侯聯系某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郭某軍,委托該公司以低報價格的方式從佛山市南海區三山口岸申報出口廢鋼鐵 15 票,共重 6344.57 噸,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币 858,068.45 元。
該案中,船運公司對出口廢鋼鐵收取了碼頭操作費、出口檔案費、出口封條費等費用,這些費用如果產生于越過船舷階段,則應該從完稅價格中扣除,但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出口雜費產生于何階段無法準确界定。最終,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辦案機關對出口雜費予以扣除,并提請海關關稅部門重新核定偷逃稅款。
律師分析: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計稅價格,有法律規定的審定标準,不是貿易中所有的費用都可以計入計稅價格。以出口貨物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 40 條規定,貨物運至境内輸出地點裝載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不計入出口貨物的計稅價格。而案例 2 中,出口雜費是否屬于 " 貨物運至輸出地點裝載後 " 的費用,關鍵是看這些費用的產生時間,以船舷為界,越過船舷之前屬于 " 裝載前的相關費用 ",計入出口貨物的計稅價格;越過船舷之後就屬于 " 裝載後的相關費用 " 不計入計稅價格,如果已經計入計稅價格的就應當予以扣減。辦案機關無法查實出口雜費的產生時間,屬于認定事實存疑,應當從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将其作為扣減項從計稅價格中扣除。
案例 3:陳某珠等走私普通貨物案(适用稅率存疑)
簡要案情:2015 年 7 月至 2019 年 11 月,被告人陳某珠夥同他人偷運日本餅幹、可樂、益力多等食品飲料進境,并通過租用拱北口岸真品市場和新豐商場的無号店鋪,代收、代售前述走私進境貨物,經海關計核,其涉嫌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币 1,321,806.26 元。
律師分析:我們可以從舉證責任的角度,來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在走私案件中,查明走私貨物的原產地是準确适用稅率的前提,而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控方,如果控方無法舉證涉案貨物原產地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關于對原產地不明的涉嫌走私違規貨物計核偷逃稅款問題的復函》就規定:" 在辦理走私案件時,海關對證明案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如原產地不明且辦案部門舉證不能,則應适用優惠稅率計核偷逃稅款,如果同時存在最惠國稅率和暫定稅率的,應優先适用暫定稅率計核稅款 "。
除了原產地之外,商品歸類、走私時間等事實也是稅率适用的依據,商品歸類不同,或者走私時間不同,适用的稅率就不盡相同。案例 3 就涉及商品歸類問題,由于辦案機關無法确定涉案食品、飲料的具體品名、型号,那麼也就不能進行客觀的商品歸類并确定對應稅率,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就應當由辦案機關承擔,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認定,按照同類商品的最低稅率計核稅款。
案例 4:東莞某電子商務公司走私普通貨物案(适用匯率存疑)
簡要案情:被告部門東莞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從事貨物的代理進出口業務,被告人楊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17 年 4 月,楊某通過網上詢價的方式來制作虛假申報資料,以低報貨物價格、少報貨物數量等方式通過物流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縫紉機針等貨物三票。經海關關稅部門核定,被告部門涉嫌偷逃的應繳稅款為人民币 1,003,087.69 元。
公訴機關指控的偷稅數額是按照海關總署規定的走私實施時的上一個月固定時期的匯率計核的,偷逃稅額為 1,003,087.69 元,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100 萬以上屬于情節嚴重,但如果按照走私行為實施之日(申報之日)的匯率計核偷逃稅款,則偷稅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下,不屬于情節嚴重。最終,法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認定辯護人提出的偷逃稅數額為 998,793.73 元成立。
律師分析:存疑有利于被告是一項事實認定規則,不是法律适用規則,也就是說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規則。案例 4 中,公訴機關指控稅額所适用的匯率,是符合海關總署相關規定的,從法律适用角度并無不當。但是法院并沒有将匯率問題簡單作為法律适用問題處理,而是作為事實認定問題進行綜合評判,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在指控适用匯率和辯護适用匯率中,就低認定,降檔處理,有效避免量罰過重。
作者簡介: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夥人、國際貿易與海關業務中心總監、海關法律業務部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公眾号 " 老林說法 " 撰稿人,《老林說法》專著作者,進出口貿易和海關法律業務領網域專家型律師。擅長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納稅和行政處罰争議解決,以及貿易合規咨詢等法律業務。歷年執業期間,林倩律師先後為多家跨國公司和國内大型企業,提供了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特許權使用費和轉移定價等納稅争議解決的法律服務,為海關行政處罰争議解決提供了法律服務;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產品、動物食品、電子產品和固體廢物等商品領網域,為低瞞報價格、邊民互市貿易、跨境電商和攜帶違禁品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優質的刑事辯護法律服務。
劉長新,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聯席合夥人,二十多年海關和律師工作經歷,執業領網域為國際貿易與海關業務,專注于重大走私犯罪辯護、企業進出口合規、海關行政處罰及争議解決等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