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離職後另起爐灶,挖走老東家241名學員被罰145.23萬,歡迎閱讀。
2020 年暑假,淮安一家知名的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發現,漣水校區的 241 名學生辦理了退費,轉而選擇了漣水一家新成立的培訓機構,調查得知新成立的培訓機構是由此前剛剛離職的漣水校區運營校長和 2 名老師一起創辦的。日前,記者從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法院審結認定教師在離職後設立新培訓機構,不正當利用在原機構接觸到的學員信息獲取交易機會屬于侵犯商業秘密,考慮懲罰性賠償因素,判處賠償 145.23 萬元。
進入教務系統,拿走招生信息
在 2020 年 6 月先後正式離職前,謝某曾經多年擔任淮安一家知名培訓機構的漣水校區運營校長,而吳某某、王某則是漣水校區的老師。離職後不久,三人共同成立了與老東家業務相同的培訓機構。
" 因為一直從事校外培訓工作,看到校外培訓形勢比較好,就在 2020 年 2 月份左右開始籌備辦一所自己的校外培訓機構。" 謝某事後解釋當初的離職原因時這樣說。在他們離職前後,利用在老東家的相關權限,進入老東家研發、運行的 " 愛校教務管理系統 " 查看學員信息,同時在他們原先管理的微信群中發布招生信息,先後挖走 241 名老東家學員。據介紹," 愛校教務管理系統 " 包括漣水校區整體的經營信息,由 " 學員管理 "" 前台業務 "" 教務管理 "" 财務管理 " 四部分組成。" 愛校系統 " 對于登錄人員均設定了查看權限及登錄密碼,屬于密級程度很高的管理系統。該系統中的管理、銷售、财務、計劃等各類數據信息、客戶名單、商機信息,是該培訓機構付出辛苦勞動和相應成本費用,歸納整理後形成的商業秘密。
在淮安市中院以及省高院審理這起侵犯商業秘密案期間,謝某等人均稱他們的行為構不成侵犯老東家商業秘密。那麼,被謝某等人從老東家處挖走 241 名學員信息是否是商業秘密?謝某等人的行為為何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淮安市中院以及省高院經審理後認為,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内容等構成的區别于相關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 , 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被謝某等人挖走的 241 名學員信息的構成及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對信息的保密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别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可認定涉案學員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保護的商業秘密的構成條件,即這 241 名學員信息屬于謝某等三人老東家的商業秘密,謝某等三人挖走老東家 241 名學員的行為,構成對老東家商業秘密的侵犯,且共同實施了侵犯老東家所擁有的學員信息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
挖走成員還降價,法院:銷毀清除信息
作為教輔機構,生源信息應屬于是其重要的經營信息,具有較大的利益價值。該培訓機構發現自己的學員被前員工挖走 241 名後,于是向淮安警方報案,據謝某等人在公安機關自述,他們不但挖走老東家 241 名學員,而且每課時的收費标準也比老東家便宜 20 元,所報課時越多,課時費折扣更大,僅一個暑假就為他們帶來 40 餘萬元淨利潤。
經過專業審計,謝某等人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為他們自己成立的培訓機構獲得高達 70 餘萬元的營業總額,而他們的行為也是給老東家造成 160 萬餘元損失的重要因素,淮安市中院及省高院經在審理過程中認為,謝某等人通過在老東家處工作獲取的包含學員信息的微信朋友圈等載體進行宣傳招生,帶走了原屬老東家 241 名學員,主觀惡意明顯,依法判決謝某等人因侵犯商業秘密而賠償他們老東家損失 120 萬元并依法承擔老東家為此案支出的合理費用 25.23 萬元(包含律師費 10 萬元、鑑定費 6 萬元、公證費用 1.23 萬元、咨詢報告費用 8 萬元),合計 145.23 萬元。
法院認為,商業秘密特别是客戶名單不是一成不變的,往往随着市場需求、經營者的經營狀況等因素發生變化,同時結合謝某等人與老東家勞動合同中關于限制信息使用的年限約定,同判決謝某等人以及他們成立的培訓機構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接觸或獲取的涉案的 241 名學員信息,并銷毀清除其控制的侵犯他們老東家商業秘密的學員信息。
現代快報 + 記者 李子璇 通訊員 趙德剛
(編輯 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