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初中生騎電動車致人重傷,法院判了:家長賠償69萬元,歡迎閱讀。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總能瞧見身着校服的學生騎着電動車四處穿梭。可這些懵懂的 " 追風少年 ",交通安全意識不足,監護人也疏于看管,騎電動車引發交通事故後,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便審理了一起初中生騎電動車致人重傷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小鄭、小黃、小李、小方系同一初中的學生。2024 年 3 月 24 日下午,四人互相邀約去公園遊玩,小鄭駕駛二輪電動車載小黃,小李駕駛二輪電動車載小方,在公路上逆向行駛。行駛至公園前路段時,小鄭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與王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致使王某重傷。事故發生後,王某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 19 萬餘元,并被司法鑑定所鑑定為五級傷殘。
後經交警部門認定,小鄭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由于始終未能就賠償金額協商一致,王某将小鄭、小黃、小李、小方的監護人均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賠償醫療費、後期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 109 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小鄭駕駛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小鄭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對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小鄭應在其過錯範圍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時,小鄭未滿 18 周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小鄭應從本人财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小鄭父母作為小鄭的法定監護人未能舉證證實在小鄭實施侵權行為時已盡到監護職責,亦未舉證證明小鄭有财產支付本案賠償費用,故小鄭父母依法應對小鄭在監護期間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考慮到小鄭父母賠償能力和王某身體狀況,法院确定暫時給付 5 年護理醫療費用,判決小鄭父母賠償王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 69 萬餘元。
法官提醒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肩負着撫養、教育與保護的責任。若因監護失職導致他人受損,需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為此,父母應加強監督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識。一方面,要以身作則,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另一方面,不為未滿 16 周歲的子女提供電動車,堅決杜絕違規騎行,從而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對騎行中的風險預判不足,騎行時容易出現超速、違規載人、追逐競駛等危險行為。與自行車相比,電動車行駛速度更快,一旦遇到突發狀況,未成年人因應變能力有限,極易發生碰撞、側翻等事故,不僅危及自身安全,還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
此外,事故發生後,未成年人往往會背上極為沉重的精神負擔,他們可能會陷入恐懼、自責、焦慮等負面情緒無法自拔,身心遭受巨大傷害。若不及時進行幹預和疏導,極有可能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產生長期且深遠的影響,阻礙其健全人格的形成和健康心理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