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男子熬夜聚會猝死包廂,父母狀告老板索賠百萬,法院判了,歡迎閱讀。
廣西男青年施慕打着赤膊在一家音響體驗室的包廂裡熬夜唱歌跳舞飲酒,在朋友們陸續離去後,他仍獨自留在包廂裡休息,直至次日被人發現猝死在包廂中。事後,施慕的父母訴至法院,向事發場所的老板索賠。
男子娛樂後猝死包廂引發百萬索賠
2020 年 9 月 7 日晚上,29 歲男子施慕和吳優、宋智興一起,來到廣西柳州市瑞龍路一家音響體驗室唱歌喝酒。後來,聚會者相繼離開,最後留下施慕獨自留在包廂内。次日中午,該音響體驗室的工作人員發現仍獨自留在包廂裡的施慕情況異常,随即撥打了 120 急救電話。醫務人員趕到現場檢查确認,施慕已經死亡。
同年 10 月,施慕的父母将涉事音響體驗室的經營者譚恒,以及當晚與施慕在一起唱歌飲酒的吳優、宋智興訴至柳南區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死亡賠償金、治療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 121.9 萬餘元。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此次唱歌飲酒娛樂活動從 2020 年 9 月 7 日晚上一直持續至次日清晨。涉事場所經營者譚恒出示的 11 段錄像視頻顯示,施慕在音響體驗室的包廂内一直是裸露着上半身唱歌飲酒。
法院認定雙方已形成衣務合同關系
死者的家人在庭審中提出,涉事音響體驗室沒有辦理合法經營證照,屬違法經營。并且其通宵經營,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侵犯了施慕的合法權益,造成他的猝死。為此,要求該音響體驗室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音響體驗室老板譚恒則認為,該音響體驗室是私人會所,不對外營業,只是自己和朋友娛樂的場所。施慕作為成年人,沒有合理控制飲酒,對自身死亡存在過錯,他人不應該承擔其死亡的賠償責任。
廣西柳南法院審理後認為,向不特定的人以收費方式提供娛樂場所的行為,應認定為消費服務行為。雖然費用由吳優支付,但朋友之間請客消費是正常現象,應視為施慕的消費費用已由吳優代付。施慕與譚恒之間形成衣務合同關系。
庭上,施慕父母不要求吳優、宋智興承擔責任,法院予以準許。
涉事場所因未盡到義務被判賠 7 萬餘元
柳南法院還認為,施慕一直裸露上半身唱歌飲酒,從晚上持續到次日清晨。在熬夜娛樂及未有衣物保暖的情況下,可以預見有產生身體不良反應的風險。施慕本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将自身陷入風險,最後造成死亡,應是他自身的主要過錯導致。
譚恒作為音響體驗室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應對在場所内消費娛樂的人員盡到一定的管理和照看義務。譚恒自認先行離開,僅口頭叮囑員工照看施慕。施慕獨自裸露上身躺在包廂裡,沒得到任何衣物遮蓋保暖,贻誤了救治時機。譚恒因此沒有盡到适當的管理、照看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對于施慕的死亡,譚恒應負 10% 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核算,因施慕的死亡產生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喪葬費、交通費合計 73 萬餘元。柳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譚恒向施慕父母賠償 7 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施慕父母不服上訴,請求改判譚恒承擔 40% 的責任,賠償 30 萬餘元。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柳南法苑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