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戶外徒步意外身亡,家屬起訴活動發起者?誰該為戶外徒步者的死亡負責,歡迎閱讀。
近年來
戶外徒步成為許多年輕人
日常健身運動的方式之一
如果發生意外
參與者和組織者如何分配責任?
近日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随團參與徒步時偏離路線
突發疾病意外身亡
2023 年 9 月,張某報名參加了某公司組織的戶外登山徒步活動,并交納了活動費用 98 元。
2023 年 9 月 10 日,張某随團乘車至某景區參加徒步活動。下午 3 點 48 分,有團隊成員發現張某的紅色背包,之後确認張某丢失。後團隊成員在紅色背包附近找尋張某未果。傍晚 6 點 41 分,領隊張某一報警。
2023 年 9 月 15 日,通過公安、消防等力量在該景區老虎背的搜救,在老虎背西側坡下 20 米發現一具男屍,經家屬确認為張某。法醫通過勘查現場以及對死者屍表進行檢驗,現排除他殺、自殺可能。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張某直接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張某親屬認為,徒步活動的組織者和相關工作人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張某死亡結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張某死亡賠償金等共計 15 餘元,并向張某的親屬賠禮道歉。
法院:
參與者承擔主要責任
公司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的争議焦點在于活動組織者與參加者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
被告某公司作為此次徒步活動的發起人,制定出行日期、路線、經費、召集人員匯合并安排車輛,且向所有出行隊員收取 98 元的活動經費,具有一定營利性質。公司作為活動組織者應保障活動的安全性,應對張某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同時,張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參加戶外徒步活動中,應遵守組織安排,跟随領隊統一行動,發現其屍體時,其位置處于路線之外的西側山坡密林中,偏離了活動組織路線,且在公安、消防等組織大量人員在徒步路線附近搜救了 5 天後才發現其屍體,說明其偏離徒步路線較遠。而且其發現身體不适時未及時向領隊報告,從而導致死亡的後果發生,因此其自身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對于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由張某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由被告某公司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本着案結事了,妥善化解糾紛的原則,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本案以調解結案。
參與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活動組織者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參與登山徒步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時,參與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參與者人身損害的,參與者請求活動組織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案中,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對自己的生命安全承擔主要責任,組織者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某公司作為組織者在人員登頂休息後,未及時關注仍在休息的張某的身體狀況,而是丢下張某讓其等待後續隊員就繼續組成隊員前行,未盡到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應對張某的死亡承擔相應責任。
在進行戶外活動時,參與者要合理考慮自己的身體情況,嚴格遵守活動組織規則,遇到身體不适等情況應及時與活動組織方溝通,以免發生危險。同時活動的組織者也要仔細評估戶外活動路線的危險性,随時關注參與者身體情況,履行相應告知義務,根據實際戶外情況進行調整,确保活動安全開展。
來源:工人日報 記者 陳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