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事關股轉責任!全國人大法工委最新明确,歡迎閱讀。
作 者丨郭聰聰
編 輯丨張華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 " 法工委 ")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股權轉讓出資責任法律适用的時間問題,給出了明确答復:公司法第 88 條不溯及既往,并将督促有關司法解釋制定機關采取适當措施予以妥善處理。
股轉出資新規适用時間的司法解釋
股權轉讓中股東的出資責任新規适用的時間問題,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當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 1 款規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公司法作出規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于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适用公司法第 88 條第 1 款的規定。
也即,股權轉讓事實發生在 2024 年 7 月 1 日前,也應适用公司法第 88 條第 1 款的規定。
據 21 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閱得知,公司法第 88 條是由原《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演變而來,并進行了完善。本條設計的初衷是為了通過規定轉讓人和受讓人的連帶責任,确保公司資本的充實,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實務中,第 88 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已用于裁判實務當中。
法工委提出督辦意見:公司法第 88 條不溯及既往
法工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其職責廣泛且重要,法規與司法解釋的備案審查是其職責之一。
法工委在 2024 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指出:有的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法施行前,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于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适用公司法第 88 條第 1 款的規定。有些公民、組織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公司法第 88 條不應适用于法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公司法第 88 條是 2023 年修訂公司法時新增加的規定,新修訂的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規定除外。" 這是一項重要法治原則。公司法第 88 條規定不溯及既往,即對新修訂的公司法施行之後發生的有關行為或者法律事實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
法工委表示,将督促有關司法解釋制定機關采取适當措施予以妥善處理。
本期編輯 黎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