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民法典解決了高空抛物等難題,警惕不準确解讀給司法裁判帶來誤導,歡迎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這是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譽為 " 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關乎中國社會的方方面面。
5 月 28 日是民法典頒布三周年紀念日,今年 5 月也是我國第三個民法典宣傳月。
近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承辦的 " 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釋适用中的重大問題研讨會暨民法典頒布三周年紀念會 "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行。
在活動期間,《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下簡稱 NBD)圍繞民法典落地實施情況,專訪了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
他全程參與民法典立法,早在 2013 年當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時,就提出了關于民法典編纂的議案。這些年,他已經從民法典編纂的推動者轉變成了宣傳者。
注重解決中國特有問題 高空抛物等難題迎刃而解
NBD:民法典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您能否介紹一下民法典是如何針對中國現實問題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的?
孫憲忠:民法典完善了經濟運行的基礎,保障了民生,突出了人身權益保障,保護民營經濟和人民财產權利,強調民事主體的自我決定權,是裁判規則上的重大改進。
我國民法典編纂有繼受傳統民法的很多成分,但是更為注重的是解決中國特有問題,提出中國方案。
比如高空抛物的問題,2009 年制定的侵權責任法第 87 條,對此建立的規則是讓一個樓的人都承擔責任。這在現實司法審判中產生了很大問題,法官不願意按照這個原則判決,判決了也無法得以執行。
從法律上講,無論如何不能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推定他人有責任,更不能追究無辜者的責任,因此這個條文确實不當。從侵權法的法理上看,侵權責任的構成必須符合因果關系的邏輯,也就是侵害行為和侵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實實在在的因果聯系。但第 87 條卻背離了因果關系的基本法理,在加害行為人不确定的時候,無根據地推定過錯,讓毫無關聯的人共同來承擔責任。
現在民法典第 1254 條明确規定公安機關應該及時調查責任人,這個條文就發生了本質的修改。其實一旦由公安機關調查就很容易确定加害人,現在的技術手段很先進,我們叫痕迹學,就是專門研究痕迹的,可以很容易确定加害人。這個條文修改以後,出現了幾次高空抛物的案件,公安機關一介入,問題都順利地解決了。
再比如監護制度。監護問題在其他國家都被放在父母子女親屬關系的部分,因為小孩最重要的監護人是父母和近親屬。但我國民法典沒有将監護問題放在婚姻家庭編,而是放在民法總則編的自然人這一章裡面。
當時立法的時候為此發生了争論,有些人認為,監護就是用來解決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問題,應該放在婚姻家庭編。但是後來我們考慮,這個傳統的做法不符合中國實際,如果把監護問題全部放在婚姻家庭關系中,那麼學校監護、社會監護等就被排除了。另外老人的監護還涉及社會性養老機構。
所以我們認為,還是從中國的現實出發,将它納入自然人部分。在研究監護問題的時候我們還考慮了一個重要問題,也就是我國的留守兒童問題。在一些打工大省,留守兒童權利受侵害的情況很嚴重,此外還有一些遺棄兒童的問題。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民法典把監護人的範圍極大地擴大了,把城市中的居委會、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等,都納入承擔監護責任的範圍。所以我國監護制度的相關條文是世界上最多的,别的國家這方面法律條文比我們少得多。
警惕不準确解讀 給司法裁判帶來誤導
NBD:民法典施行以來,一些碎片化的觀點常伴随其中,對于民法典的施行是否產生了一定困擾?
孫憲忠: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民事主體進行的最普遍的民事活動就是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所以民法典中體量最大的民事法律規範,就是關于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之間的法律效果及其法律根據方面的規定。下面就以此舉例進行介紹:
1999 年制定的合同法第 51 條,把尚未享有處分權的出賣人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稱為 " 無權處分合同 ",規定這種合同只有在标的物的所有權得以确定之後、出賣人取得所有權之後才能生效,否則就是效力待定。
按照這一規定,不動產開發商訂立的出賣房屋合同,只能在房屋完全建好之後或者開發商取得所有權之後才能生效。但是,民法典第 597 條規定買賣合同成立時立即生效,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到達出賣人還沒有取得處分權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 51 條否定合同成立時立即生效,這就否定了合同成立產生的債權約束力。出賣人如果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合同就一直處于無效的狀态下。一些學者在解讀民法典時,主要是在解讀合同編合同效力這一章時,仍然堅持原合同法第 51 條關于 " 無權處分 " 的理論,甚至把民法典第 597 條解釋為對合同法第 51 條的承繼。這個觀點明顯是錯誤的。因為合同法第 51 條規定出賣人不享有處分權時訂立的合同,一開始是不生效的;而民法典第 597 條規定這樣的合同是生效的。這個區别是很明顯的。
這種明顯不準确的解讀将會給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司法實踐造成嚴重誤導。當然,這種解讀也部分否定了民法典的體系化成果,而保留了民法知識的碎片化狀态。
再比如:在物權變動涉及不動產登記的司法分析和裁判時,一些學者并未準确理解民法典規定的物權變動規則,在民法典宣講時仍然堅持按照法理十分别扭的 " 債權形式主義 " 理論,結果誤導不少地方的法官,把普通民眾購買甚至已經實際居住多年的房子仍然裁判給開發商享有所有權,剝奪了這些業主的所有權。實際調查證明,這個問題比較嚴重,造成司法不公的問題很大,社會效果很差,導致民眾不滿。
NBD:為了避免民法典施行過程中產生困擾,是否需要針對一些關鍵條款作更細致的安排和解釋?
孫憲忠:是的,以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例,在土地 70 年使用權期限屆滿後要不要收費的問題,我提出 " 無條件自動續期 " 的觀點,物權法第 149 條采納了我的觀點。但是後來民法典對這個條文作了改變。
民法典第 359 條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盡管民法典當中針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的期限作了明确,民法典 359 條在原來物權法 149 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但是有個法律的原則就是自動續期,如果原來費用繳納得比較充分,也是不用繳費續期的。如果期限比較短,對國家利益不當的情況下,可以适當補充一些費用。下一步怎麼來做,需要國務院以及各地政府,根據當時土地使用權最初創設時的具體情形,作出更進一步的細致安排。
編纂法典 須解決碎片化立法問題
NBD:民法典對我國接下來的立法會產生重要的意義,尤其是在環境等領網域也在積極醞釀相關法典編纂工作。請問民法典立法有哪些借鑑意義?
孫憲忠:民法典編纂工程開啟于很多年以前,我本人就多次撰文,探讨民法典編纂應該遵守的體系化科學化邏輯,讨論此前數次法典編纂未能成功的基本教訓之一,就是沒有遵從體系化科學化的要求。現實法律實踐中,碎片化的立法和司法,任意性或者随意性的法律思維、法學觀點,就是我們通過本次民法典立法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正是基于對這個現實問題的清晰認識,我本人在擔任全國人大代表、擔任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之後,堅持一再提出編纂民法典的議案,并且在法典編纂的全過程中一直堅持要依據體系化邏輯,解決碎片化立法和司法問題,要依據科學化思維解決任意性或者随意性思維的問題。
我們之所以在民法典編纂的問題上強調體系化科學化,其最基本的原因就是民法典包括的法律條文非常多,制度體系非常龐大。無論是我國還是其他國家,凡是制定成文法的都是這樣。要把這個龐大的法律規範群體編纂為一個整體,那就必須在立法上講科學講體系。在我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我多次說,法典編纂不是一麻袋土豆,不能像農民在地裡撿土豆一樣,撿起來一個随便放在籃子裡。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