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河南上萬名農村老人信息被轉賣,國家醫保局回應,歡迎閱讀。
>近期媒體報道,有犯罪團夥以“村推”激活電子醫保卡名義,挑選偏遠村莊,大肆套取參保群眾個人信息,實施轉賬、洗錢等非法行為。對此,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嚴正聲明,内容如下:國家醫療保障局及下屬部門、部門,從未授權任何社會人員開展群眾電子醫保卡(準确名稱應為“醫保電子憑證”或“醫保碼”)激活工作。
請廣大群眾提高警惕,不要輕信陌生人以激活電子醫保卡名義收集個人信息,謹防上當受騙。一旦發現相關線索,請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或向醫保部門舉報。
此前報道,近年來為了便利農村群眾,特别是農村老年群眾使用電子醫保卡,部分獲得電子醫保卡接入授權資格的第三方平台會到農村地區,進行推廣活動,指導村民注冊、激活電子醫保卡,這種活動也叫“村推”。
然而一些犯罪團夥也盯上“村推”活動,将其變成了大肆套取群眾個人信息的渠道。去年以來,河南有上萬名農村老人在激活電子醫保卡的過程中,被人私自開通了支付寶賬号,并且這些支付寶賬号都被倒賣給了網絡賭博、洗錢等犯罪團夥,成為轉賬、洗錢工具。
在河南省鄧州市陶營鎮任營村,記者跟随民警找到了幾位個人支付信息被洩露的村民。據他們回憶,去年 5 月村民們接到村衛生室村醫的通知,到村委會會議室集合,有工作人員統一幫大家激活電子醫保卡。“村醫通知說光拿身份證。啥叫支付寶?工作人員說讓你眨眨眼,張張嘴,他說咋弄就咋弄。”
鄉鎮衛生院是醫保定點機構,衛生院發出的通知,村民們自然深信不疑。那麼鄉鎮衛生院又是受了什麼人的請托?記者來到了鄉衛生院,工作人員說,當時之所以組織村民來統一激活電子醫保卡,是因為有人拿着鄧州市醫保局開具的介紹信找上了門。
在這封介紹信上,明确寫着醫保局委托接入電子醫保卡的第三方機構支付寶工作人員前往各鄉鎮進行激活與應用工作。所謂的第三方工作人員,真的就是支付寶公司的人嗎?為了查清所謂第三方平台工作人員的真實身份,河南省鄧州市公安局的民警向支付寶公司進行了求證,得到的答復是支付寶公司并未聘請相關人員到河南進行電子醫保卡激活“村推”工作。究竟是什麼人在冒充第三方平台大肆收集村民的支付寶賬号呢?
2023 年 6 月河南省鄧州市公安局電信詐騙犯罪偵查大隊,接到南陽市公安局下發線索,鄧州轄區有多個支付寶賬号涉嫌為境外電信詐騙、網絡賭博提供洗錢服務。警方經過調查發現,這些賬号的所有人大都集中在偏遠的農村地區。走訪中,民警了解到,涉案的個人支付寶賬号都是村民們在激活電子醫保卡時開通的。進一步的調查顯示,協助村民們開通支付寶賬号的、所謂的第三方平台工作人員并不是支付寶公司聘用的,而是一個由陳某豐、湯某等人組織的專業作案團夥。
2023 年 2 月份以來,該團夥先後在河南尉氏縣、通許縣、西華縣等縣市的農村地區假借開通電子醫保卡的名義,騙取村民身份證和人臉信息,對空白支付寶賬戶進行實名認證,并解除轉賬限制,再将賬号出售給跨境賭博、洗錢犯罪團夥。
2023 年 5 月上旬該團夥轉移至鄧州市,已在三個鄉鎮十多個村莊進行電子醫保卡激活,騙取個人信息的詐騙活動。為了避免被人察覺,犯罪嫌疑人專門找偏僻的鄉鎮,年輕人少,老年人多的村莊下手。
2023 年 6 月至 8 月,公安機關奔赴全國多地,将這個團夥的成員抓捕歸案。經過審訊,這是個精心組織、分工明确的倒賣公民個人信息團夥。該團夥将村民們的支付信息、社交賬号等當作商品打包,層層轉賣到互聯網黑灰產犯罪人員手中。
據民警介紹,該團夥為了讓博取地方醫保局和村民的信任,還專門成立了一個科技公司,公司的總負責人就是陳某豐、湯某夫妻二人。民警通過調取相關證據,發現該案中有近 12000 個公民信息被竊取。通過資金穿透,警方追查到以陳某豐、湯某為首的 11 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金額為 380 多萬元。
在這起特大倒賣公民個人信息案中,犯罪嫌疑人能得手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他們拿到了當地醫保部門開的介紹信,也正是有這份介紹信背書,鄉、村兩級衛生院的醫生們,對這個騙局幾乎沒有懷疑,任由詐騙團夥堂而皇之在鄉村搜集村民個人賬号等信息。那麼本應該有的核查、監管環節是怎麼失守的?
在案件偵辦過程中,警方也找到了鄧州市醫保局負責開具和籤發介紹信的兩名工作人員,據工作人員楊某介紹,醫保局肩負有推廣電子醫保卡的職責,但他們人手并不充裕,當冒充支付寶公司下屬機構負責人的犯罪嫌疑人陳某豐、湯某主動找上門來,表示可以籤訂保證書,無償推廣電子醫保卡時,接受了嫌疑人吃請和小恩小惠的楊某與同事就開具了介紹信。
鑑于鄧州市醫保局、醫保管理中心在工作中監管不力,致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造成大量公民信息洩露,該案偵辦結束後,公安機關将相關線索轉交當地紀檢部門,兩名負責審核工作的工作人員被給予黨内警告記大過處分。
今年 10 月 25 日,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陳某豐、湯某等 32 人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陳某、湯某等 11 名組織領導者分别判處兩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其餘 21 人分别判處六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适用緩刑,并處罰金。
編輯 : 周傑
責編 : 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