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兩頭部券商反洗錢不力遭重罰,事出多項違規:未識别客戶身份,與不明身份客戶交易,歡迎閱讀。
财聯社 11 月 5 日訊(記者 高豔雲)兩頭部券商在反洗錢上栽跟頭。近日,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發布兩期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兩家券商及相關負責人被罰,具體為:
申萬宏源證券被處以罰款 349 萬元,時任申萬宏源證券财務總監,法律合規總部總經理、合規總監分别被處以罰款 2 萬元、6 萬元;
海通證券被處以罰款 395 萬元,時任海通證券總經理助理、合規總監分别被處以罰款 7 萬元、5.25 萬元。
合并計算,上述兩券商及高管被罰金額合計達 764.25 萬元。
上述兩家券商違法行為類型一致,均涉及 3 類違法行為,一是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别義務;二是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三是與不明身份的客戶進行交易。
兩券商或觸及 " 致使洗錢後果發生 "
對比相關法律條文來看,上述兩家券商罰款金額 "349 萬元 ""395 萬元 ",對應的恰是 " 洗錢後果發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别義務的;(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五)違反保密規定,洩露有關信息的;(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海通證券與申萬宏源證券違反的恰是上述 "(一)(三)(四)",罰款金額在 " 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由此或反映的是,兩券商致使洗錢後果發生。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罰單公示時間長達 5 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為 "2024 年 10 月 23 日 ",據此計算,罰單公示将在 2029 年方可結束。
監管摸底券業反洗錢等内控管理情況
據悉,10 月中旬,中證協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正在證券行業内調研評估行業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情況,本次調研旨在匯聚行業力量,形成證券行業面臨洗錢和恐怖融資威脅風險水平共識。
包括券商是否建立健全反洗錢内部控制與履行盡調、可疑報告、風險等級劃分及分類管理、風險評估、涉恐凍結、資料保存義務基本制度;要求說明公司在近 3 年接受相關監管對法人機構開展的檢查、走訪、調研等監管措施時,指出内控制度方面的問題情況;相關業務條線是否建立獨立反洗錢制度或工作指引,涉及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銀行、信用類業務、金融產品代銷業務、場外衍生品交易業務及投資咨詢業務等。
自去年以來,已有至少 11 家券商因反洗錢被罰,包括華泰證券、中信證券、中信建投證券、國泰君安證券、中航證券、東北證券、華西證券、甬興證券、銀河證券以及上述海通證券、申萬宏源證券。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三審
11 月 4 日,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确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避免影響客戶正常的金融活動。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建議細化規定金融機構發現客戶交易與客戶身份、風險狀況等不符的,采取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措施;存在洗錢高風險情形且有必要時,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等措施。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持續關注并評估客戶整體狀況及交易情況,了解客戶的洗錢風險。發現客戶進行的交易與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客戶身份、風險狀況等不符的,應當進一步核實客戶及其交易有關情況;對存在洗錢高風險情形的,必要時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額或者頻次,限制業務類型,拒絕辦理業務,終止業務關系等洗錢風險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采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和程式,平衡好管理洗錢風險與優化金融服務的關系,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并保障客戶與醫療、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服務等相關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