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男子轉給小12歲“女兒”近400萬,妻子稱兩人言行暧昧要求返還,二審判了,歡迎閱讀。
來源 | 潇湘晨報
記者 | 周凌如 實習生章家怡
北京的小美(文中均為化名)将另一個名叫小麗的女性告了,認為對方與其丈夫存在不正當關系,要求小麗返還近 400 萬元夫妻共同财產。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對于這段關系,小美與小麗有不同的看法。
小美認為,丈夫發送了 " 突然想疼愛一下下你了 "、" 你是我永遠的妹妹 "、" 認了個女兒好開心 " 等暧昧内容,小麗多次提到要叫丈夫 " 爸爸 " 等具有暧昧色彩的言語暗示。兩人關系超過了一般正常男女關系,3 萬多的珍珠項鏈,小麗喜歡,丈夫就送了。
而小麗認為,喊 " 爸爸 " 是開玩笑的,現實中只見過兩三次面,自己現實中也有男朋友,二人從未發生過不正當關系。
到底小美能不能拿回這筆将近 400 萬元的共同财產?
近日,該案的二審判決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潇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注意到,小美的老公生于 1986 年,小麗生于 1998 年,兩人相差 12 歲。法院認為二人不存在不正當關系,是小美老公對小麗存在特殊的情感依賴,判決小麗返還 218 萬元。
妻子要求丈夫小 12 歲 " 女兒 " 返還共同财產
小美與小林系夫妻關系,二人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登記結婚。小林與小麗系朋友關系,二人通過網絡遊戲相識,小麗原為某音樂學院的學生,兩人相差 12 歲。
此前,小美将小麗起訴至北京大興法院,要求返還小林贈與的全部款項共計 378 萬餘元,以及贈與的全部物品,如無法返還,則支付相應對價等。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小美主張小林在兩年時間内向小麗合計轉款和贈與财物數百萬元,已經超出了正常朋友界限,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并提交了小林向小麗轉賬的明細記錄。
經審查,轉賬明細中既有幾十元、幾百元的小額轉賬,也有三五千元、幾萬元的轉賬,最大的一筆轉賬為 2020 年 7 月 4 日通過銀行轉賬 50 萬元。
在部分有備注的轉賬記錄中,标注有 " 你昨天頭疼 "、" 九月生活費 "、" 買化妝品吧 "、" 半年花銷應該夠了 "、" 祝你幸福 "、" 化妝品 "、" 你的小裙子 "、" 還差你十萬 "、" 答應你的新手機 "、" 你收着買東西 "、" 給你花,心情不好 "、" 寬松性感泳衣 "、" 突然想疼愛一下你 "、" 姨媽期間關愛 "、" 健身大禮包 "、" 日語等級考試費 "、" 你大哥和男朋友的飛機錢 "、" 韓國吃喝 "、" 我要走了,你今後珍重,我錯了,不再求你原諒了,這輩子我失去最重要的人就是你了 "、" 好好生活,你哥走了,就當我死了吧 "、" 認了個女兒好開心 " 等。
小林為小麗購買各類商品 60 件,總計金額為人民币 7 萬餘元。經核實,上述物品既包括廚房用品、書籍、遊戲用品、燒烤用品、化妝品、食品、玩偶、洗發水等物品,亦包括價值千元以上的女性項鏈、手鏈 7 條,其中更包括一條價值 3 萬 3 千元的珍珠項鏈。
另外,小美提交銀行刷卡記錄,證實小林帶小麗到實體店消費,現場購買名包、化妝品、數碼產品等禮物,目前尚能統計出的物品金額總價值約 22 萬元。金額超過一萬元的消費為路易威登數碼電器 17700 元,迪奧商品 5 萬元、鍾表 21100 元、聖羅蘭商品 16500 元、尚派商品 18999 元、索尼數碼產品 45830 元、古馳商品 23500 元。小林稱上述物品是二人見面期間共同購買的,是自願贈與,當時看到小麗喜歡就給她買了。
這些錢,小林解釋都是婚後财產,他原來是銀行前台,現在跟着叔叔幹活,一個月 8000 元左右,裡面既有工資收入,也有父母給的錢,還賣了一套位于西城區的夫妻共同房產 700 多萬元,給小麗的錢裡面,有近 300 萬元都來自賣房的錢。原本想賣房後換房、投資做生意,因為大部分款項都轉給了小麗,最後只好花 188 萬元在大興區買了一套 30 多平米的開間。
對于這些錢,小麗和小林還曾經籤下過協定。
2020 年 11 月 10 日,小林(甲方)和小麗(乙方)籤訂協定,甲乙雙方系朋友關系,因家庭背景相似,甲方年長乙方,雙方以兄妹相稱,甲方為幫助乙方完成大學學業,協助乙方留學深造,改善乙方的生活環境,甲方自願将自己部分财產無償贈與乙方。甲方确認,自 2018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甲方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方式向乙方支付的款項,均是甲方自願贈與乙方的款項,是甲方個人财產,不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争議,屬于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一審法院:
屬于特殊的情感關系,
不屬于不正當關系
一審法院查明,關于雙方的關系,小林稱自己在現實中沒有朋友,雙方在網絡遊戲中相識,小麗經常稱其為 " 爸爸 ",并且以家庭困難為名主動找其要錢,小麗則稱喊 " 爸爸 " 是開玩笑的,現實中只見過兩三次面,都是小林到成都來找自己,自己沒有去過北京找對方,并稱自己現實中也有男朋友,二人從未發生過不正當關系。小林則稱,是否發生過不正當關系記不清了。
小麗還提交了小林在成都市武侯區法院起訴小麗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庭審筆錄,證實小林在法院調查中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
經該院核實,小林和小麗均稱是打網絡遊戲時認識的,認了兄妹關系,沒有發生過肉體關系。小林稱向小麗大額轉款是因為雙方家庭背景類似,出于同情心,資助其完成學業和出國深造,但受騙了,小麗都将這些錢用作酒吧玩樂了。小林自願撤回了民間借貸案件的起訴。
關于剩餘錢款,小麗稱均為道德義務贈與且無力償還,因自己從小家境貧寒,小林讓其養成了大手大腳的習慣,都花完了,好多都用來購買奢侈品,現在又主張返還,自己僅是通過代課有一定收入,根本無力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款項,一審法院均認定為小林和小美的共同财產。通過審查小林和小麗長達兩年時間的轉款記錄,二人之間轉賬記錄頻繁,從最初的幾十元、上百元到後來的萬元以上,諸多款項後面出現備注用途,可以看出,這些款項既有學習生活方面的内容,還有旅遊、高消費方面的内容,幾乎涵蓋個人生活的各個方面,綜合其轉款節奏和後期轉款數額出現大額增加等情況,結合雙方的收入水平和實際需要,即轉款記錄中體現的 " 一個月生活費 2000 元 "、" 半年花銷 2 萬元應該夠了 " 等類似表述,以及小麗作為音樂學院學生,日常學業花費稍高等實際情況,同時考慮小林轉款備注和庭審陳述中多表明轉款原因系出于無償資助,一審法院綜合認定超過 1 萬元以上的部分為大額支出,已經明顯超出了資助學業的正常範疇,而低于 1 萬元的部分,綜合本案特殊情況,不宜再行返還。
綜上,經統計,小林和小麗之間大額轉賬合計 277.8 萬元,扣除小麗已經向小林返還的 33.2 萬元、26 萬元,合計 59.2 萬元以外,剩餘 218.6 萬元,應予全部退還。
一審法院作出以上返還标準的認定,除了雙方特殊的情感關系及生活現狀以外,還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從小美和小林之間的關系看,小美稱二人關系不好,正打算離婚,共有房屋出售以後,由小林掌握和控制,而自 2017 年出售房屋至其自稱發現小林和小麗之間的大額轉賬,長達三年時間,在此期間内,其對家庭大額财產并未過問,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造成本案事實亦存在一定疏忽;
二是從小林和小麗的關系來看,目前,未有證據證明二人存在不正當關系,二人均表示來自單親家庭,小林對小麗有復雜的情感依賴關系,雖小麗多次退款,但其仍屢次以轉錢的形式來維系雙方的聯系,而小林和小麗年齡差距較大,小麗正值上學期間,對事物的判斷和認知尚未完全成熟,小林對于小麗接受相關款項并進行消費有較大責任,此亦小美疏于經營夫妻感情和監管共同财產的重要原因;
三是從小麗的認知水平來看。小麗提交的聊天記錄可知,其對于涉案款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產是有疑問的,并明确表示是否進行過公證等,當小林表示已經轉換為個人财產時,其表現出樂于接受的态度,可見,雖然小林的陳述有違背事實之處,但小麗在明知其存在夫妻财產争議可能的情況下,仍表示接受相關錢款,亦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
此外,關于涉案物品的返還問題。一審法院考慮上述物品是在小林和小麗見面期間購買并贈與的,如前所述,鑑于二人的認知水平和特殊關系,基于普通人對于從網絡朋友走入現實朋友的财物贈與的常識判斷,小麗接受符合常理,即使有數額較大的貴重商品,一審法院在錢款返還時已經将此因素一并予以綜合考量,鑑于雙方不存在不正當關系,實物贈與亦區别于頻繁的異地、網絡轉賬,同時基于道德資助層面的考量,即使出于夫妻共同财產性質,一審法院認定為贈與關系成立,不宜再行返還。
二審維持原判
丈夫對小麗豪擲數百萬元,兩人沒有不正當關系?小美不信。
她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單筆金額在 1 萬元以下屬于小額,單筆金額低于 1 萬元的轉賬即被認定所謂 " 道德資助 ",高達 100 多萬元不用返還,這損害了她的利益。
同時,小麗也提起了上訴,希望二審能駁回小美的起訴,不讓她還錢。
她認為,她在長達兩年對小林的傾聽、疏導與純心理上的溫暖與關心,不但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反而為小林提供了長久的情緒價值。她從未主動向小林提出過任何金錢要求,是在小林的一再堅持下才不得已接受其财物,并且養成了與她經濟水平和家庭條件懸殊的、不正常的消費習慣。如今,她剛剛大學畢業,現處于失業狀态,無力支付高達 218 餘萬元的巨額款項。
對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鑑于小美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小林在與小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小麗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故應當由小美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于本案贈與行為的處理原則應當有别于違背公序良俗、因婚内出軌而產生的贈與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林向小麗的轉款當中低于 1 萬元的部分,不宜再行返還;同時認為,超過 1 萬元以上的大額支出,明顯超出了資助小麗學業和生活的正常範疇,小麗應予返還。一審法院對該部分大額轉賬款項的處理符合公平原則和利益平衡原則,二審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小美與小林作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弘揚家庭美德,共同維護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小麗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特别是作為當代青年,應當自尊自重,自強自立,弘揚勤儉節約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摒棄過分追求物質享受的奢靡之風。
綜上所述,小美、小麗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