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價格虛高就“曬費用”:醫保執法的創新與邊界,歡迎閱讀。
梁嘉琳 / 文 8 月 19 日,國家醫保局官方微信發文,對上海微創心脈醫療的一款 " 主動脈覆膜支架及其輸送系統 " 的價格進行公開問詢,認為該產品 " 價格虛高 "。問詢函直指 " 是否存在通過代理商抬高挂網價格、實施不正當營銷行為 " 這一尖銳問題。
這是國家醫保局成立以來首次對單家醫藥企業發出公開問詢函。這種方式打破了外界對于 " 醫保直接設定價格目标值、目标區間、降價幅度 " 的預期,讓醫保局免受 " 政府定價 / 限價 " 帶來的廉政風險和技術挑戰,而是專注于對行業 " 異常 " 產品與價格的監測、評估與處置。
國家醫保局在問詢函中明确 " 請你公司對外披露說明材料的全部内容,接受社會監督、同行評議 ",通過最大限度地向全社會公開信息,倒逼涉事醫藥企業不得不配合監管。
最大限度的信息公開既可以加重違規成本的砝碼,讓涉事企業重新權衡利弊得失,是跟同行随大流,與醫保局内部協商,平穩降價;還是拒不(足額)降價,直至被制造負面輿情,從而引發股價 / 估值的大幅下滑?
最大限度的信息公開還可以對廣大醫藥企業形成震懾,他們自身或通過渠道商花出去的每一分錢的合規性都要置于社會輿論的 " 放大鏡 " 下接受檢驗——未來,企業在全息化監管下的自主合規行動,可以降低人員少、能力弱的地方醫保部門的執法成本。
當然,在肯定國家醫保局政策創新的同時,為了厘清醫保局執法的邊界和尺度,筆者有三點建議:
一是雙向信息公開。目前,國家醫保局對上海微創心脈醫療的問詢函,屬于行政主管部門單方面發起、單方面制定執行标準、單方面驗收成果。國家醫保局成立後,醫藥價格主管部門擁有史無前例的巨大權力——雖然不是定價權,但至少是價格幹預權。權力越大,責任就越大。為防止 " 絕對權力造成絕對腐敗 ",國家醫保局在制定這一政策過程中,也需要最大限度地向全社會公開其政務信息:一是公布價格治理與帶量集采的聯動性,從而提高產業界對政策的可預期性;二是公布 " 公開約談 + 倒逼信息公開 " 的決策邏輯,從而提高參保群眾對政策的可預期性;三是公布同類 / 類似品種不同企業的降價幅度,從而防止政府部門、醫藥企業私相授受,搞 " 價格尋租 "。
二是熨平降價曲線。目前的價格治理大多采取一次性降價模式。然而,如果一次性價格降幅過大,企業當年收入将銳減,對于民營、中小規模生產企業有可能造成 " 資金鏈 " 斷裂等嚴重危機。為落實支持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中央政策要求,建議将一次性降價改為分階段降價,并設定降價過渡期,最大限度熨平價格波動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三是破解創新醫藥產品 " 進院難 " 問題。本次,國家醫保局打響了高值醫用耗材價格治理的 " 第一槍 ",如無意外,所有主流廠家都将顯著降低其挂網銷售價,随之而來的,很可能是經銷隊伍被裁撤。我們不能否認經銷商模式是有其正向價值的,比如有完善的終端網絡(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成熟的客戶關系(合規的學術推廣關系)。今後,那些過去沒有自建營銷網絡,又在價格壓力逼迫下撤銷外部合作的創新醫藥企業,有可能會面臨利益受損,甚至會被 " 樹大根深 " 的傳統醫藥企業擠出市場。
筆者呼籲,對于通過 " 動态清單制 " 納入《創新醫藥產品名錄》的醫藥企業,各級衛健委、醫保局要定期組織企業與醫院管理層、科主任的 " 創新產品對接會 ";還要對名錄内產品取消藥耗占比、次均費用等指标管控,或者在 DRG/DIP 等按病種 / 病組付費改革中設定除外支付機制,對醫保目錄内品種在占用醫保總額方面設定單行支付機制,從而最大限度地提升其醫院準入能力,清理其進院的不合理限制。
(作者系健康中國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