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約嫖未嫖,算嫖娼嗎?,歡迎閱讀。
大學生約嫖後
又拒絕發生性關系,
但仍被警方拘留 5 日?
近日,
# 大學生約嫖後拒絕發生關系仍被拘 #
話題衝上熱搜。
據報道,
讀大四的翟先生出于好奇,
與一名招嫖女子約好見面,
見面後他主動拒絕發生性關系。
之後,
翟先生因嫖娼被行政拘留 5 日,
他提起行政復議仍維持原決定。
對此,
公安機關表示
處罰是依法依規的,
而且有證據作為依據。
不少網友表示疑問:
約嫖後未發生關系也算嫖娼嗎?
法律上如何認定嫖娼?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喬愛民律師
帶來關于嫖娼的法律問題的解讀!
01
約嫖後未發生關系,
算嫖娼嗎?
約嫖談好價格且會面後拒絕發生關系的,如果是因為女子患有傳染疾病、處于生理期或者感覺外部環境不安全讓男子不能、不敢發生關系,或者男子自身生理原因等無法實施而拒絕發生關系的,屬于主觀意志之外的原因,可以按照嫖娼處理。根據《公安部關于以錢财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财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财物,并且已經着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應當從輕處罰。
該事件中,公安部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翟先生與涉事女子通過招嫖小紙片聯系,談好價格為 400 元後,約定了交易地點。到交易地點見面後因嫌女方與照片上不一樣,未發生兩性關系,給了女方 100 元打發其走人。而翟先生對其行政拘留 5 日的處罰向南召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認為沒有完整的性交易,不構成違法。對此,南召縣人民政府認為,本案中,翟先生與賣淫女談妥交易價格、交易地點,并且已經着手實施,已構成賣淫嫖娼行為;因其未實際發生關系,應當從輕處罰。對翟先生處以行政拘留 5 日的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适用法律正确,處罰适當,依法應予維持。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02
法律上如何認定嫖娼?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或财物為媒介,與他人發生非法性關系的一種違法行為。因為嫖娼行為通常有隐蔽性和私密性,認定嫖娼的證據往往難以搜集,因此,嫖娼這類違法行為往往是現場抓獲。
認定嫖娼行為的證據通常包括言詞證據和其他證據。言詞證據包括嫖娼和賣淫兩方行為人的陳述以及辦案民警的抓獲記錄,尤其是現場辦案民警的證言。實務中,也經常出現行為人自稱戀愛關系而否認賣淫嫖娼的情形,但辦案人員可以通過事後分别詢問等方式判斷雙方陳述的真實性。其他證據則主要是指遺留在現場、證明發生了性關系的物證,以及證明存在金錢或财物交易的相關證據,如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
03
哪些嫖娼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以傳播性病罪論;
嫖宿幼女的,按強奸罪論;
明知婦女被強迫賣淫而支付嫖資與其發生關系的,可構成強奸罪;
以賣淫女不接受的方式發生性關系的,也可能構成強奸罪;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嫖娼行為涉及多人且有未成年人的,可能構成聚眾淫亂罪。
04
因嫖娼被拘留,
對以後會有什麼影響?
嫖娼屬于違法行為,因嫖娼被采取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不屬于犯罪記錄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記錄會在公安機關留存。也就是說,因嫖娼被拘留的,會載入個人檔案,如若需要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則會有顯示,并會影響到之後的就業、職務晉升、工資調整、評優評先等,公職人員一般會被撤職或者開除;随着個人征信制度的完善,還有可能對将來子女上學、就業等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