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丈夫寫給公婆176萬元借條,離婚時算共同債務?,歡迎閱讀。
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住房或者向子女提供資金幫助是社會常态。然而,在子女夫妻關系出現問題并涉及到财產分割時,常常對父母出資款項的性質為借貸還是贈與產生争議。9 月 6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黃坤、缪娟是夫妻關系,黃鑫是他們的兒子。黃鑫、劉佳原本是夫妻關系,二人于 2016 年結婚、2023 年離婚。
2019 年,黃鑫、劉佳共同購買了坐落于南通市某小區的一套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2020 年,黃坤、缪娟考慮到黃鑫、劉佳購房及生活壓力,将黃坤、缪娟的一套閒置房屋出售,成交價 176 萬元,後以轉賬方式向黃鑫、劉佳交付了其中的 175 萬元。黃鑫、劉佳将上述款項用于償還涉案房屋購房借款、房屋裝修以及共同生活開支。2021 年起,黃鑫、劉佳夫妻關系出現問題,2023 年雙方在法院調解離婚,并約定涉案房屋歸劉佳所有、劉佳向黃鑫支付相應折價款。
黃鑫、劉佳離婚後,黃坤、缪娟即起訴至本院要求黃鑫、劉佳共同償還借款本金 176 萬元及利息,并提供由黃鑫出具的、落款時間為 2020 年 6 月 2 日、金額為 176 萬元、借款用途為償還購房借款的借條及相關轉賬憑證為證。
答辯時,黃鑫認可涉案借款的真實性并同意還款。劉佳認為涉案款項系贈與,黃鑫以倒籤借條的方式虛增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債務,并申請對涉案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鑑定,後因鑑定不能被退回。審理中,因缺少相應交付證據,黃坤、缪娟将訴請的借款本金标的變更為 175 萬元。
那麼,這張一方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條,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嗎?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子女之間的親緣關系決定了絕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是要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生活條件,希望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後要回這筆出資。故對父母給予子女的出資款的性質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及證據規則分配舉證責任,以此來認定款項支付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簡單地憑借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條等債權憑證,即認定所支付的款項系子女夫妻雙方向父母的借款,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的情形下,一般都應認定該出資的性質為贈與。黃鑫系黃坤、缪娟之子,身份關系特殊,書面借條的形成具有相對便利性,存在補寫借條、日期倒籤等可能性,故僅有其籤字的借條證明力較弱。
最終,通州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黃坤、缪娟對劉佳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父母為減輕子女夫妻經濟壓力出資幫助是社會常态,但當子女夫妻關系出現問題時,往往會出現父母主張當時的出資款為借款而要求子女夫妻共同還款的情況。此時,父母一方僅能提供其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而子女配偶又予以否認的,就不能簡單地憑此認定父母與子女配偶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因此,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紛争,我們建議父母在為子女夫妻出資時最好能 " 先小人後君子 ",明确出資的性質,防止自己的财產權益受損。(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通訊員 季燕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李凱波 編輯 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