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防不勝防!離職理财師在前東家辦公場所用假合同卷走投資者50萬,法院:表見代理成立,公司全賠,歡迎閱讀。
财聯社 8 月 21 日訊(記者 彭科峰)都說你不理财,财不理你,但如果和你接洽的财富公司員工心生不軌怎麼辦?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上傳了這樣一個鮮活案例:上海知名财富管理公司海銀财富一離職員工以續籤合同為由卷走投資者程某 50 萬,投資者發現異常後向财富公司追索本金及利息,最終法院以公司未及時披露員工離職信息、公司管理失當等為由,一審判決财富公司賠償程某本金及利息。
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财聯社記者表示,本案的關鍵在于程某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離職員工李某某在常理上是否應該被視作仍可代表海銀财富籤署合同,也就是法院所稱的表見代理是否成立。
律師認為,表見代理一般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給予這種信賴而與無權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代理,其目的是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本案中,基本過去的合作、合同籤署地在公司内部等因素,法院支持程某屬于善意交易相對人是完全合理的。不過,這一案例也提示投資者應當進一步提高風險意識,在重大投資事項時應多方确認核實。
離職員工隐瞞信息與客戶籤合同,80 後女子 50 萬被騙
據了解,程某是家住上海市浦東新區的 80 後女子。早在 2013 年 10 月,程某與海銀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海銀财富)籤署委托理财服務類協定,籤約後通過 pos 機向海銀财富支付投資本金 500,000 元,此後每年都續籤協定。據悉,2013 年的這份理财合同回報率是 12%,第二年續籤回報率是 13%,第三年續籤回報率是 14%,此後再未增長——因為負責和程某對接的海銀财富理财師李某某表示,年化 14% 是公司的上限。值得注意的是,從第一次投入 50 萬本金時起,程某從未提取過本金,只是按月收取收益。
2016 年 10 月 13 日,程某在海銀财富的辦公場所,和合作多年的理财師李某某續籤了《财富通產品債權轉讓服務協定》,協定約定預期年化收益率為 14%,預期收益按月分配,受讓日期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止。
據有關部門事後查明,2016 年程某續籤的這份合同封面顯示協定編号 150208254,并标注 " 海銀财富 "、" 海銀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專線、官方網址等信息。同時,合同尾部有程某的籤字,并加蓋有海銀财富的合同專用章。合同附件為《标的債權清單》,也加蓋有海銀财富的合同專用章。
但程某沒有想到,這一次的理财出了意外。從 2017 年 6 月起,李某某未再向其支付過利息。此後,程某向當地法院進行起訴,要求海銀财富賠償自己的本金和利息。
為什麼合作多年的理财師會出了意外?在上海當地警方的調查下,這起理财背後的秘密終于浮出水面。
的确,李某某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起擔任海銀财富高級理财師,但在 2016 年 5 月 26 日已經離職。這意味着,和程某籤署合同時,李某某其實已經不是海銀财富的員工。實際上,是李某某詐騙了程某的 50 萬元。2017 年,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并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據此,海銀财富認為,程某與海銀财富之間實際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法律關系。海銀财富從未籤署涉案合同,也未授權第三方對外籤訂該合同,涉案合同并未有效成立。程某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依照程某自己提供的合同約定,受讓期限屆滿之日為 2017 年 10 月 13 日,在此後 4 年多的時間裡程某一直沒有向其主張權利。因此,程某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一審判定海銀财富存在諸多問題 應賠償本金及利息
那麼,面對投資者和海銀财富的說法,法院最終會作出怎麼樣的判決呢?判決書顯示,法院最終支持了投資者程某的要求。
法院指出,對于海銀财富所稱的合同問題,因為程某并非海銀财富内部人員,對于合同形式、公章是否彩印,不應苛以過重的審查義務。李某某盡管在 2016 年 10 月和程某籤署合同時已離職,但海銀财富并未公示過有關的離職信息。因此,合同籤署時,程某相信李某某仍然可以代表海銀财富籤訂合同,具有合理性。合同中加蓋了海銀财富合同專用章,且由李某某經辦,至于該印章的真偽,程某本身無法判斷。因此,從合同籤訂環節來看,程某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明顯的疏忽或懈怠。而海銀财富在離職人員人事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程某表示自己籤署合同在海銀财富的經營場所進行,對此海銀财富也沒有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法院認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
對于訴訟時效過期的問題,法院認為,應當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這一時間應為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相關刑事判決書(2019 年 11 月 18 日)之日算起,因此程某的訴訟時效尚未屆滿。
最終,法院判定,海銀财富應當向程某返還理财本金 500,000 元,并支付 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10 月期間的剩餘理财收益 32,376.67 元。此外,海銀财富還應支付相應滞納金。
财聯社記者梳理發現,早在 2020 年,海銀财富也有類似案例曝光。一份文書披露,2014 年 6 月 16 日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期間,李某在擔任海銀财富理财師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與江蘇省常州市投資者李女士籤某理财合同後,将其支付給海銀财富的 550,000 元投資款截留後予以侵吞。2017 年 1 月 4 日,李某隐瞞其不再擔任被告理财師的事實,繼續以海銀财富的名義與李女士籤訂理财合同,騙得李女士 110,000 元。法院審理認為,投資者和海銀财富之間形成委托理财合同關系。判決海銀财富給付李女士本金 610,000 元;給付李女士收益 82,167.13 元;償付李女士滞納金 270,23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