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女員工不孕去醫院做助孕手術,休假14天後被開除,法院:公司做法不合适!判決說理很精彩,歡迎閱讀。
不孕症正在成為一個重大而普遍的健康問題。世界衛生組織(WHO)在 2023 年 4 月 3 日發布的一份報告中表示,全球約有六分之一的生育期成年人經歷過不孕症。而在我國,2019 年《中國婦幼健康事業進展與展望報告》提示,中國不孕不育問題突出,将近 5000 萬人群面臨不孕症的困擾。不幸的是,北京某公司重慶分公司一女員工也是不孕症患者之一,其在新婚後不久查出患有此症。該員工為治病向部門請假兩周遭拒絕,于是擅自休假被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
對此,該員工顯然不服,并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最終,法院不認可公司解雇理由,站在了員工這一邊。
去醫院取卵助孕,休假 14 天被開除
2021 年 12 月 1 日,劉某某(女)入職北京某公司重慶分公司,月工資标準為 8000 元,從事建築設計的工作,工作地點為重慶,合同期限從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籤訂合同當天,劉某某對公司的《員工考勤管理辦法》進行了學習并籤字确認。《員工考勤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曠工連續 2 天或年度累計 3 天視為嚴重違紀行為,可解除勞動合同。
據判決書透露,劉某某于 2020 年結婚,2021 年年中去醫院檢查時發現自己是不孕症患者;
2022 年 5 月 19 日,劉某某向公司請假作輔助生殖助孕,醫院建議休假 1 天;
2022 年 5 月 23 日,劉某某到醫院作輔助生殖助孕,醫院為劉某某開藥并建議休假 1 天;
2022 年 5 月 24 日,劉某某到醫院作輔助生殖助孕,進行胚胎培養,醫院建議休假 2 天;
2022 年 5 月 26 日,劉某某到醫院作輔助生殖助孕手術,采取卵子,因患者腹脹、進食差、感頭昏,醫院診斷為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征,需醫院觀察并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出具《診斷證明書》,建議休假 14 天。
2022 年 5 月 26 日,劉某某向公司請假公司沒有批準。
2022 年 5 月 30 日、6 月 1 日公司兩次催促劉某某返崗并向其發出《返崗通知書》。6 月 13 日,劉某某在醫囑休息期滿後,返回崗位。
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以劉某某 5 月 26 日起至 6 月 10 日未到崗為由,根據《員工考勤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向劉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劉某某 6 月 17 日籤收後離開部門。
2022 年 7 月中旬,劉某某懷孕成功。
劉某某認為公司屬違法解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 2022 年 6 月 1 日起至勞動關系恢復之日止的工資待遇。
資料圖(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公司則回應稱,劉某某 2022 年 5 月 23 日起陸續到醫院檢查住院治療,即行通常所稱的試管嬰兒手術所進行的身體檢查,促排治療,取卵取精胚胎移植手術,不屬于勞動法所規定的病假範疇或疾病範疇,故劉某某從 2022 年 5 月 23 日請病假于法無據,劉某某的請假應當得到部門的批準,在部門未批準的情況下公司按曠工處理合理合法。
對此,雙方產生争議,劉某某将公司起訴到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了!公司應及時恢復勞動關系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是公司解除與劉某某的勞動關系是否合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以劉某某曠工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其實質反映的是劉某某作為女性的生育權、作為員工的勞動權和公司作為企業的用工自主權之間的權利衝突和價值衡量。法院對此解釋道:
生育權是女性的一項基本人權,是與生俱來不能剝奪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 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生育權包括公民有自由而負責的決定是否生育、生育時間、生育數量、生育方式等生育決定權,以及保障自己的健康和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權和獲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權。因此,患不孕症的劉某某有獲得咨詢和治療不孕症的權利。
同時,劉某某作為企業員工,享有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和休息休假的權利。作為女性,更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内的,用人部門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被告作為企業,依法享有自主用工的權利。用人部門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内,有權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和勞動者各方面的表現情況,自主地決定用工形式、用工辦法、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等,是法律賦予用人部門的天然權利,也是用人部門生存、發展所必須。
在本案中,公司在劉某某明确告知其是不孕症患者在進行人工輔助生殖的情況下,仍然以劉某某連續曠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為由将劉某某開除,這就涉及員工的生育權、勞動權和企業的用工自主權之間的權利衝突和價值衡量問題。對此,法院認為公司開除劉某某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有三:
一、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對所有的員工均具有約束力,但是女性員工的生育權天然大于企業的用工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内的,用人部門不得随意解除勞動合同。這裡的孕期既包括自然受孕也包括進行人工輔助生殖而受孕。
人工輔助生殖而受孕必然需要一定期間的治療和康復期。保障婦女人工輔助生殖同樣是女性不能剝奪的權利。不能說女性屬于不孕症患者就需要聽從企業的安排,只能在征得企業同意、在企業允許的期間内才能進行,如果企業不同意就不能自主進行人工輔助生殖,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是背道而馳的。從這個角度上講,公司在明知劉某某是進行人工輔助生殖的情況下,拒絕給其休假并将其開除是不合适的;
二、劉某某出生于 1991 年 8 月,進行人工輔助生殖時為 2022 年 5 月,已經超過 30 歲,對于女性來講已經屬于晚生晚育的年齡,如果在這個年齡階段不及時生育,以後生育孩子可能存在更高的身體健康風險,高齡婦女生育下來的孩子其健康風險也更高,也不符合國家優生優育的生育政策;
三、女性員工的生育不僅是女性員工自己的大事,更是一個家庭的大事,同樣是關系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持續發展繁榮的大事,全社會都有義務鼓勵、保障女性生育權的行使,這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作為一個企業應當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來保障女性生育權的行使,這裡的工作條件自然包括企業有義務保障患不孕症的女員工獲得治療、進行人工輔助生殖的權利。該公司對女性的生育權進行狹隘、錯誤的理解和認識,認為不孕症不是疾病、人工輔助生殖不屬于女性職工的特别保護,這是不對的,法院予以糾正。
綜上,公司開除劉某某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認可,公司應及時恢復與劉某某的勞動關系。判決如下:
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復與劉某某的勞動關系,雙方從 2022 年 6 月 17 日起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公司從 2022 年 6 月 17 日起按照 6000 元 / 月的工資标準支付劉某某工資到雙方恢復勞動關系之日止。
(注:文中所涉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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