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公募降傭新規七大關鍵變化!為何被視為颠覆行業生态格局的新規?,歡迎閱讀。
财聯社 4 月 20 日訊(記者 闫軍)費率改革第二步靴子落地,這一次,監管劍指基金運作中的隐性成本,即交易傭金費率。關鍵詞較多,包括堵基金轉券結漏洞、嚴禁 ETF 傭金換量、總經理擔責、考慮投資者長期收益等等。
距離去年底發布(征求意見稿)僅僅相隔 4 個半月,4 月 19 日,證監會官網正式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費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 降傭新規 "),明确規定了今年 7 月 1 日起,公募基金在券商的交易傭金費率将以新規執行。也就是說,交易傭金費率調降将在這一時間節點之前完成,給了公募和券商 2 個多月的時間視窗。
對此,有行業人士評價稱,這個新規是颠覆行業生态格局的規定,也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同時也指明了行業未來發展方向,的确如此,多條規則的調整。降低交易傭金和加強傭金分配行為監管,是本階段費率改革的重點。尤其是在加強傭金分配行為監管方面,比如是否可以借道券結規避分配比例、傭金換量等問題,新規在征求意見稿期間,已有不少券商、公募人士圍繞着這兩個關鍵内容進行了讨論。
本次正式落地的降傭新規與此前征求意見稿有哪些不同?此前讨論較多的困惑點是否得到了修正?财聯社記者對比兩個版本的檔案,梳理出 11 處共六大類關鍵變化和一個強化要點。
變化一:用詞更精準凝練,從 16 條擴展至 18 條
整體而言,降傭新規在措辭和表述上更為精準、凝練。比如标題方面,明确為交易費用管理,增加 " 費用 ",明确了如何收費、收費如何分配以及分配過程中如何管理等問題,内容也從征求意見稿的 16 條,擴展至 18 條,有新增也有調整。
比如第五條中,對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管理規模合計未達到十億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不受 " 一家公募對一家券商傭金比例為 15% 的上限 " 限制,這一條側重在保護小型基金公司,在正式新規中,把 10 億的規模做了時間的限制,在執行層面明确為 " 上一年末 "。
在券商合作的約束上,把範圍做了修訂。還是以第五條為例,傭金比例 15% 的上限要求由此前的 " 證券公司控股的證券經紀業務子公司納入母公司合并計算 ",修改為 " 境内證券經紀業務子公司納入母公司合并計算 ",不再包含境外子公司。
此外,作為一項規定,文字也作了相應簡潔處理,比如第八條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嚴格按照基金法律檔案約定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進行證券交易,明确:嚴禁通過增加證券交易量等方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删除了 " 基金管理人應當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 " 此類号召性的表述。
變化二:券商選擇上強調合規風控能力
收費标準制定相對容易,難點在于傭金分配與過程管理。在降傭新規第二條基金管理人選擇券商的要求中,監管增加了 " 合規風控能力強 ",把合規指标納入進來,要求基金公司嚴把合作入口關。
此外,新規删除了 "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提供證券交易、證券研究報告服務的證券公司選擇機制 ",不對券商選擇機制做要求。
值得關注的一點還有第三條,征求意見稿中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基金可以委托多家證券公司或使用多個交易單元進行證券交易。" 被删除,保留了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可以委托同一證券公司或共用一個交易單元進行證券交易。"
這一條改變也引起了讨論,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還是法無禁止皆可為?
有業内人士指出,這是否意味着同一基金只能在一家券商交易?如果是,那麼基金第一次指定哪家券商交易就非常關鍵,此外,指定後能否更改?如何更改?不過也有人認為,新規未作要求就意味着可以進行。
變化三:新增 "ETF 不得通過交易傭金支付做市費用 "
在費率的要求上,新規把 ETF 做市服務納入監管。第四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被動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傭金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市場平均股票交易傭金費率,且不得通過交易傭金支付研究服務、流動性服務等其他費用,其他類型基金可以通過交易傭金支付研究服務費用。
其中,新增不得通過交易傭金支付流動性服務費用。被動基金的交易費用既不能作為研究服務費用支出,也不能換量,這一條如果執行下來,更會激勵券商發力 ETF 業務和券結業務。
變化四:明确不得通過轉券結規避支付比例上限,但可以轉移支付研究費用
這一條是此前征求意見稿中讨論最為熱烈的一條,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傭金向第三方轉移支付費用,在微信号 " 基社區 " 作者看來,第三方轉移支付費用顯然包括着請專家、辦活動、搞遊學、買 wind 數據庫等。券結不受分配比例限制,此前就有業内人士提出,是否可以采用老基金轉券結方式規避這一分配比例限制?
新規中明确給出答案:不可以。
在新規中,監管明顯打了這個補丁,在第六條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可以突破分配比例 15% 的限制,但是基金管理人新增租用交易單元模式進行證券交易的,對應基金產品證券交易傭金比例應當自第二年起滿足 15% 的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通過轉換存續基金證券交易模式等方式,規避這條規定。
有基金公司表示,将推動券結模式發展進入 " 快車道 ",券商可通過持續提升綜合服務能力,帶動更多權益類產品選擇券結模式,彌補分配比例上限帶來的影響。當然,公募是否會為了銷量讓渡話語權,與券商深度綁定是要考慮的問題,此外,如果都采用券結模式,券商端的銷量也會分散。
但在券結方面有新明确點,允許券結基金轉移支付研究費用。
新規第八條中表示,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傭金向第三方轉移支付費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使用交易傭金向第三方證券公司支付研究服務費用的除外。
變化五:強調總經理和合規負責人的連帶責任
這一條變化出現在第七條,責任主體從督察長變為總經理和合規負責人,業内指出,出了問題找高管,這是強調了高管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出問題,先從高管追責,而不是督察長級别,這樣也有利于公司從頂層設計和治理上重視該舉措。
這一條,也增加了對存續基金轉券結的合規性審查,再次強調到高管層面,也是警示作用。
變化六:新增 " 貨币經紀服務費用公司自擔 "
第九條新增了 " 基金管理人委托貨币經紀公司為基金提供經紀服務的,相關服務費用不得從基金資產中列支。"
貨币經紀公司是基金公司固收業務重要的經紀服務商,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報價、詢價等經紀服務。通過貨币經紀公司進行交易節省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時間、精力,并可為債券交易提供較為公平的、可比較的報價,是基金管理公司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的重要途徑。
早在 2015 年貨币經紀公司曾聯合要求公募付費,并因收取較高收費引發不滿的事件。在貨币經紀公司收費後,這一成本也是平攤在基金資產中。目前新規明确要求基金公司自擔。
核心強化要點:着眼投資的長期收益
在券商被熱議的是第十四條,新規要求券商應當建立健全基金銷售業務的利益 衝突識别、評估和防範機制,有效防範基金銷售與證券交易、研究服務等業務的利益衝突。重點考核銷售部門、分支機構、從業人員的合規展業、銷售保有規模、投資者長期投資收益等,不得将基金的證券交易量、交易傭金直接或間接作為銷售部門、分支機構的業績考核指标,也不得與基金銷售人員的薪酬績效挂鉤。
對此,業内也有疑問。" 基社區 " 就指出,困擾券商最大的一條,如何考核投資者長期投資收益?傭金不能和業績挂鉤後如何開展銷售?賣方動量銷售模式是不是已經走到盡頭了?基金投顧是不是迎來了春天?每個從業者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是該做出決斷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