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監管開出“幌騙交易”巨額罰單,沒一罰三近4億,細節曝光,歡迎閱讀。
财聯社 4 月 3 日訊(記者 闫軍)近日,天津證監局一份近 4 億元的罰單引發市場關注。
3 月 31 日,天津證監局披露對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顯示,徐某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以虛假申報手段操縱多只股票,合計獲利 9897 萬元。
天津證監會對其立案調查、并進行聽證會後,公布了對徐某的處罰,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9897 萬元,并處以 2.97 億元的罰款。
沒一罰三,針對個人近 4 億元的罰沒金額并不多見,為何領下巨額罰沒?頻繁申報、撤單的 " 幌騙交易 " 或為主因。不以成交為目的挂大單誘多,瞬時撤單,同時反向交易獲利,這也是就是幌騙交易操縱股票的主要操作手法。
虛假申報操縱多只股票,罰沒近 4 億
天津證監局行政處罰書顯示,此前對徐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徐某在涉案期間,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以虛假申報手段操縱多只股票,合計獲利 98,972,869.06 元。
"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情況說明、有關合同、證券賬戶資料及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天津局表示,同時應當事人徐某的要求,天津證監局在 2025 年 3 月 3 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徐陽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當前已經結案。
徐某進行了申辯,提出部分證據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部分賬戶不由徐某控制使用、行為認定和違法所得計算沒有标準、沒有主觀故意、未收到異常交易警示、對市場未造成影響等意見。
天津證監局經過復核認定,徐某申辯意見不成立,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作出 " 沒一罰三 " 的處罰,合計罰沒 3.96 億元。
被罰原因或為 " 幌騙交易 "
對于被處罰原因,從監管公告的法律依據中可見蛛絲馬迹,徐某或因 " 幌騙交易 " 領下高額罰單。
天津證監局表示,徐某行為《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操縱市場違法行為。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五條顯示,禁止任何人以 " 不易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 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繼而影響股票、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這種行為也就是通俗上講的 " 幌騙交易 ",行為人一般采取進行或者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謀求相關利益。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除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外,其他接受交易申報時間内,未成交的申報均可以撤銷,并不是所有的撤銷申報行為都會被認定為操縱行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以成交為目的;二是行為人進行了反向交易。
在業内看來,此案例中徐某獲利近 1 億,監管處罰也較為嚴厲,可見涉案金額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幌騙交易多與程式化交易關聯,上期所曾在在官方微信平台科普全球幌騙交易案件分析。
上期所在文中表示,幌騙交易調查和監管早已經開始,在美國 2010 年才将幌騙交易明确寫入法律,2015 年 11 月美國聯邦法院裁定高頻交易員 Michael Coscia 的商品交易欺詐以及幌騙罪名成立,這是全球針對高頻量化幌騙交易第一次刑事指控。當前,利用程式化交易實施 " 幌騙 " 的行為不少國家被認定為市場操縱進行處罰。
監管此前曾表态,我國市場有 2.25 億投資者,中小散戶占比超過 99%,更有必要對程式化交易加強監管,維護 " 公開、公平、公正 " 的市場秩序,這是踐行資本市場監管政治性、人民性的具體體現。
在 2024 年 6 月,滬深交易所在程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表示,交易所将對 " 頻繁瞬時撤單,是指日内頻繁出現申報後迅速撤單、全日撤單比例較高,即全日發生多次 1 秒鍾内申報又撤單的情形,且全日撤單比例達到一定标準 " 的股票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此外,在打擊幌騙交易上,中基協也曾出台檔案明确,券商可以拒絕客戶的程式化交易撤單相關申報等舉措。
針對高頻量化這一幌騙交易的高發區,監管也曾表示,根據申報數量、撤單率等指标,研究明确對高頻量化交易額外收取流量費、撤單費等标準,以 " 增本 " 促 " 降速 "。
監管多次強調執法 " 長牙帶刺 "、有棱有角," 零容忍 " 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交易不公平現象正在逐步改善。在業内看來,市場參與主體需要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過當,避免頻繁、大額申報、撤單,而對于中小投資者而言,投資需理性,避免随意跟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