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全國首案一審判賠500元,“AI文生圖”著作權屬于誰?,歡迎閱讀。
只需輸入一些提示詞,AI 大模型就可以產出相應的文字、圖片、代碼等内容。在這之中,AI 生成的内容著作權歸屬于誰?近期,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李某與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 " 作品 " 屬性和使用者的 " 創作者 " 身份,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作為中國首例 "AI 文生圖 " 侵權案,該案的判決也意味着對于 AI 繪畫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圖片上享有權益給出了首次認可。主審法官認為,通過相關認可,将有利于鼓勵使用者利用 AI 工具進行創作的熱情從而實現著作權法 " 激勵作品創作 " 的内在目标。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判決也強調,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構成作品,需要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 第一案 " 落槌
根據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的消息,在李某與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使用開源軟體 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圖片後發布在小紅書平台。被告劉某在百家号上發布文章,文章配圖使用了涉案圖片。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紅書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的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被告辯稱,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權利,被告所發布文章的主要内容為原創詩文,而非涉案圖片,而且沒有商業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
關于涉案圖片的生成過程,原告下載 Stable Diffusion 模型,随後在正向提示詞與反向提示詞中分别輸入數十個提示詞,設定迭代步數、圖片高度、提示詞引導系數以及随機數種子,生成第一張圖片。随後又通過修改權重、修改随機種子、增加提示詞等方式進行了三輪調整,最終生成第四張圖片,即涉案圖片。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圖片符合作品的定義,屬于作品;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目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 500 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用戶享有著作權?
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是本案的焦點。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的信息中提到,就涉案作品的權利歸屬而言,著作權法規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無法成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者。原告為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定,并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而且體現出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因此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對于其中的邏輯,北京觀韬中茂律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知識產權業務委員會主任李洪江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在該案的審理上,北京互聯網法院采用了法理兼顧涉案軟體技術特點的邏輯三段論模式。" 在審理本案核心争議點——涉案圖片是否構成作品過程中,将涉案圖片經過著作權法意義上對作品認定的構成要素逐一檢視,尤其是對本案中用戶在使用涉案 AI 生成軟體技術時,是在有限選擇下得出有限圖片生成結果,還是開放式選擇,如此,能夠将用戶的獨特選擇呈現出來,從而滿足著作權法上的對于‘最低限度’的獨創性要求。" 李洪江表示," 顯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是結合了涉案 AI 生成軟體的技術特點,權衡考量後得出的結果。"
作為中國首例 "AI 文生圖 " 侵權案,該案的判決也意味着對于 AI 繪畫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圖片上享有權益給出了首次認可。" 我們認為,通過認可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作者’身份,将有利于鼓勵使用者利用 AI 工具進行創作的熱情從而實現著作權法‘激勵作品創作’的内在目标,有利于促進相關主體對利用 AI 生成内容進行标識進而推動監管法規的落實、公眾知情權的保護,有利于強化人在人工智能發展中的主導地位,有利于推動人工智能技術的創新發展和應用。"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朱閣表示。
傳統理論遇上新場景
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盧鼎亮看來,随着 AI 技術的發展,現有的法律規範架構可能并不能完全解決面臨的現實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只能依據現有的法律規範來解決前沿問題," 北京互聯網法院的這份判決能夠根據現實需求直接回應 AI 生成内容可版權性的問題,解決個案中的版權争議,具有現實意義與理論價值 "。
在審理過程中,當傳統理論遇到全新應用場景時," 是否要進行調适和發展 " 是北京互聯網法院推敲過的問題。" 我們始終認為,只有秉持面向未來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勵新技術應用、推進新業态發展。" 朱閣介紹,原有的著作權理論與實務對美術作品的預設是以 " 動手去繪制 " 為主要創作方式,這是由當時創作工具的技術水平所決定的,而進入人工智能時代以來,人類的創作工具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人們已經不需要動手去畫出線條、填充色彩,而是利用 AI 進行創作,但是這并不意味着人類對于畫面元素不需要進行選擇和安排。
朱閣介紹,人們通過設計提示詞,不同的人會生成不同的結果,這種差異可以體現人類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在這種全新的技術背景下,傳統的著作權理論與技術發展現實已經不相匹配,應當進行調适和發展,以适應現實情況的變化,更好地滿足權益保護和產業發展的需求," 因此,我們不能固守歷史的标準,唯有面向未來進行思考,才能選好當下的路徑 "。
" 不能一概而論 "
在關于案件的公開解析中,朱閣提到,本案判決強調,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構成作品,需要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對此,盧鼎亮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提到,"AI 生成内容可版權性的答案并非簡單的 yes or no"。盧鼎亮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是簡單的代碼輸入與結果輸出的關系,也不是機械運行預先設定程式、模板、參數的結果;人工智能通過大模型語料訓練所表達的結果是有可能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确定性的;同時,AI 生成内容也可能不具有稀缺性,不具有獨創性,從而不被認定為是作品,進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上述因素的影響最終導致 AI 生成内容可版權性的結論需要進行個案判斷 "。
李洪江則指出,知識產權本身是利益平衡下的政策產物,本案中,法院對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的法律定性,将影響人工智能生成技術的發展,一旦籠統地将該類案件中涉案 AI 生成内容均不予以認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既不利于我國在該類技術上的發展,同時也将導致更為嚴重的技術濫用,這與知識產權的鼓勵創造創新、保護創作者利益的宗旨不符。
" 應當說,這實際是體現了法院對于技術的關注與關切,意在強調‘個案判斷’,為未來類似案件留出裁判空間或‘解題思路’。進一步講,是考慮到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技術帶來的結果,人工智能技術、人工智能生成軟體不是一個通用軟體或技術,不同的該類軟體具有自己的技術特點,而法院審理不是将法律生搬硬套,更不能将相關法律條文機械理解。" 李洪江表示。
此外,李洪江關注到,在本案中,還應注意到判賠額并不像其他傳統的著作權侵權案件那般高。" 這也體現了法院對本案判決生效後對未來該類案件司法影響的考量,為了防止權利人利用技術過度維權而造成的濫訴,或通過訴訟‘維權牟利’,同時為未來真正遇到該類侵權的權利人留出司法救濟空間。" 李洪江表示。
北京商報記者 方彬楠 冉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