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山西證券兩名分析師被出具警示函,存在未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但已在研報上署名的情況,歡迎閱讀。
6 月 2 日,山西證監局公布了兩則警示函。經山西證監局調查,2022 年 7 月,山西證券兩名分析師範鑫、潘海濤在山西證券研究所任職期間,存在尚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但是已在參與制作的證券研究報告上署名的情形。
山西證監局指出,上述情形違反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兩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近期,分析師發布研究報告的合規性成為監管關注重點。如 5 月 24 日,太平洋證券公告稱,因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五大違規行為,被雲南證監局責令改正。
根據公告,太平洋證券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一是 5 人未取得分析師資格,但以分析師名義對外發布研究報告。二是合規審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已關注到某員工的證券分析師資格問題,但遲至 2022 年 4 月 8 日,該問題仍未解決。三是抽查的個别研究報告未記載分析師證書編碼,個别研究報告數據計算有誤。四是公司《研究院撰寫及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管理辦法》第 64 條将 " 公司評級 " 根據 " 個股相對大盤漲幅 " 情況分為 5 級,抽查的 2 篇研究報告也均在報告的尾部引用該評級,但 " 大盤漲幅 " 并未明确指明為何種指數。五是抽查的某研究報告由撰寫人提交後,組長于當日同一時間通過審核。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