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汽車經驗:AI發展慢了,怪谷歌?,歡迎閱讀。
陳永偉 / 文
最近,一款名為 Character.AI 的聊天機器人火爆了全網。這款產品最大的特征是它可以扮演各種名人的角色,用他們的風格和觀點來和用戶進行對話。比如,如果你是一個馬斯克的粉絲,很想聽聽這位首富對科技、對未來的想法,那麼就可以和 Character.AI 扮演的馬斯克進行交流;如果你想聽聽巴菲特對投資的看法,就可以讓 Character.AI 扮成這位投資教父來親自 " 陪聊 ";甚至如果你願意,還可以直接復活康德、黑格爾,同這些先哲探讨一下他們的哲學體系。
很顯然,比起 ChatGPT 這樣一款 " 無情的 AI 助手 ",能夠 " 變臉 " 的 Character.AI 可以給用戶帶來更多的親和力和新鮮感。根據第三方應用程式情報提供商 data.ai 的測算,Character.AI 的應用程式端上線一周,其下載量就超過了 170 萬,對比之下,ChatGPT 上線第一周的用戶量則只有 50 萬。
雖然這種直接的數字對比忽視了很多因素,例如它沒有考慮 ChatGPT 對 AI 聊天機器人的市場教育作用,也沒有考慮 Character.AI 在之前已經推出過了在線版。但無論如何,170 萬的周下載數據還是說明了 Character.AI 相當火爆。這個火爆的應用由諾姆 · 沙澤爾(NoamShazeer)和丹尼爾 · 德 · 弗雷塔斯(DanielDeFreitas)率領的團隊制作。而這兩位都是谷歌的前工程師,并且在其離職前曾經領導過一個名為 LaMDA 的 AI 研究項目。
說起 LaMDA,大家或許有些陌生。但如果關心 AI 領網域的新聞,就一定會對 2022 年年中時的一則關于谷歌 AI 覺醒的報道有所記憶。當時,谷歌的一位 AI 倫理工程師向外界披露,谷歌正在研發的一款 AI 產品似乎已經覺醒了意識,它不僅可以和人們進行一般的對話交流,甚至還可以和人讨論哲學、探讨佛理。當時,很多人認為,這不過是谷歌為了宣傳自己的 AI 產品而做的炒作。不過,僅僅半年之後,ChatGPT 的橫空出世則向世界證明了,這些能力确實是 AI 力所能及的。因此,似乎也可以說,AI 能力長期在全球第一的谷歌在當時已經做出了一個能和人談笑風生、談經論道的 AI。
既然谷歌手裡早有了像 LaMDA 這樣高能力的 AI 產品,那麼,為什麼它不在第一時間發布該產品,并将其和自己的應用生态綁定,反而給了 OpenAI 這樣的創業公司機會呢?
在事後,很多人對谷歌捂着新 AI 產品不發布的原因作出了解釋。一些觀點将其歸咎于谷歌現管理層态度的不思進取;另一些觀點則認為這是一種 " 創新者的窘境 " ——由于 AI 產品的用途和谷歌現有的搜索業務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性,所以谷歌不想讓 AI 產品對其搜索業務產生衝擊。但是除了這些原因外,可能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谷歌面臨的反壟斷壓力可能遲滞了其在 AI 領網域的布局。
" 壟斷者 " 谷歌阻礙了 AI 發展嗎
作為 GAFA 當中的那個 "G",谷歌一直是各國反壟斷機構重點關照的對象。在歐洲,它因 " 谷歌購物比價案 " 被罰 24.2 億歐元(約合 27 億美元)而一直保持着全球反壟斷罰款金額的記錄。而在美國,近年來它也一直面臨着反壟斷訴訟的威脅。
早在 2020 年時,當時特朗普政府的司法部和十一個州就分别對谷歌提起了反壟斷訴訟,指責其通過在網絡浏覽器和移動設備上進行預裝等手段維持其在搜索引擎市場上的壟斷地位。此後,美國政府換屆。按照慣例,很多 " 前朝 " 司法部提起的訴訟會在新政府組建後被撤銷或和解。但這一次,事件并沒有按照這種慣例來發展。在拜登接任美國總統之後,就任命了被譽為 " 谷歌宿敵 " 的喬納森 · 坎特(JonathanKanter)作為司法部專門管理反壟斷事務的司法部助理部長。之後,司法部不僅保持了 2020 年提起的訴訟,并且在今年 1 月又聯合八個州對谷歌在廣告技術市場上的壟斷行為提起了一起新的訴訟,在這起新的訴訟當中,司法部甚至明确提出了拆分谷歌廣告業務的要求。
今年 4 月,審理這兩起案件的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對這兩起訴訟進行了一次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司法部的代理律師肯尼斯 · 丁策(KennethDintzer)在陳述其代理意見時,對谷歌壟斷地位和 AI 發展的問題進行了一番論述。
丁策認為,正是由于谷歌的壟斷地位阻礙了生成式 AI 等新產品的推出。他指出,在微軟宣布要将 OpenAI 的人工智能聊天機器人 ChatGPT 納入必應搜索引擎後的幾天,谷歌就宣布要推出類似 ChatGPT 的產品,而這才是 " 真正的競争應該有的樣子 "。在他看來,如果在搜索引擎市場上充滿了競争,那麼類似 ChatGPT 這樣的產品或許早在幾年前就已經產生了。
經過彭博新聞等重量級媒體的報道,丁策律師的這番慷慨陳詞很快就傳遍了網絡," 谷歌壟斷阻礙了 AI 發展 " 這個論斷也因此而被不少人接受。我想,谷歌的領導層在看到這份消息的時候,心情應該是崩潰的——本來,在 AI 市場上讓 OpenAI 搶了先手就已經是讓谷歌非常惱火的事情,而現在司法部竟然還把這一切歸咎于其自身的壟斷。
在我看來,丁策的這個觀點是很難站得住腳的。原因如下:
第一,包括 ChatGPT 在内的眾多大語言模型的基礎架構,正是 " 壟斷者 " 谷歌提出的。
在傳統的自然語言模型中,長期記憶問題一直是一個難以突破的關口:一個詞究竟是什麼意思,是和它的上下文相關的,比如 "256G 蘋果 " 指的可能是 256 克的蘋果,也可能是指内存量為 256GB 的蘋果手機,究竟是哪個意思,需要聯系上下文看。這個特征就決定了在對文本的意思進行編譯時,必須時刻考慮之前的文本,因而文本處理就被鎖死了是一個串行運算過程。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就不可能大幅提升自然語言處理的效率,後續的各種大模型也就無從談起。
而破解這一難題的,正是谷歌。2017 年,谷歌的幾位研究人員發表了一篇題為《注意力是你所需的一切》(Attentionisallyouneed)的論文,在文中,幾位作者引入了 " 自注意力 "(self-attention)的概念構建了 Trans-former 架構,從而創造性地解決了長期記憶這個難題,這才使得自然語言處理得以從串行運算變成了并行運算。在此之後,AI 領網域的眾多專家紛紛采用這個架構開發和訓練自己的模型,才有了這一輪的生成式 AI 爆發。
很顯然,如果谷歌方面希望保持在 AI 領網域的優勢,并且借以維護自己在搜索及廣告等業務上的壟斷,那麼它當時最優的選擇就是關起門來,偷偷用它訓練出優秀的 AI 產品,然後把它集成到自己的應用生态當中去。或者,它也可以禁止其競争對手使用這個架構,畢竟它已經為 Transformer 申請了專利,是有權這麼做的。但在現實中,我們沒有看到谷歌做上面的任何一條。
第二,谷歌自身也沒有放棄過對 AI 產品的開發,在過去幾年中曾經研發出大批產品。僅在自然語言處理領網域,谷歌就在提出了 Transformer 框架之後,又提出了 BERT 模型。在業界,這一模型一直被視為是和 GPT 比肩的模型。在具體的大語言模型上,谷歌也開發出了多款比較成熟的產品,比如前面提到的 LaMDA,以及後來發布的 Bard 等,性能都不錯。如果再考慮到谷歌參與或者控股的產品,那麼成功的案例就更多了。
無論是從自身的產品角度看,還是從對行業基礎技術的貢獻角度看,谷歌都可謂是 AI 領網域的功臣。要說是它拖累了 AI 的發展,恐怕是怎麼也難以講得通的。
但為什麼會在這一輪的生成式 AI 熱潮當中,谷歌會落後于 OpenAI 這樣的後起之秀呢?其原因可能還是反壟斷的壓力。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在谷歌開發了 LaMDA、Bard 等產品之後,第一時間就發布,并将這些產品及時融入到了自己的生态,那它是否可以在今天避免司法部的指控呢?我想,答案是否定的。在這種情況下,丁策律師或許會換一番說辭。比如說,谷歌正在通過不斷革新技術,并通過将 AI 產品與舊業務捆綁等方式,強化自己在搜索引擎市場方面的地位。這同樣可以讓谷歌百口莫辯。
如果我們站在谷歌的位置上進行一下思考,就會發現它現在其實處在一個非常尴尬的地位。作為一個 " 壟斷者 ",它已經在搜索引擎市場上占有近九成的份額。在這種情況下,同樣是把 AI 整合到搜索,如果是 OpenAI 和必應來做,那就是創新;但如果是它來做,就是壟斷,是濫用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也正是因為需要時時擔憂類似的指控,所以谷歌才會在 AI 新產品的推廣上慎之又慎。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硬要說谷歌的壟斷對 AI 領網域產生了什麼負面影響的話,那麼更有可能是 " 壟斷 " 這頂帽子束縛住了谷歌在這個領網域開拓的步伐,而不是其壟斷行為真的阻礙了行業的發展。
壟斷和創新的關系究竟是怎樣的
關于谷歌是否阻礙了 AI 技術發展的讨論,其實是 " 壟斷與創新 " 這個話題的一個典型案例。
在經濟學領網域,關于壟斷與創新的關系一直存在着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來自于熊彼特。在其 1942 年出版的著作《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當中,熊彼特認為,更為集中的市場結構可能是有利于創新的進行的,那些壟斷的大企業可能是創新的主要力量。他指出:" 一旦我們深審細節,去探究最為矚目的個别項目時,引導我們的線索不是把我們帶到在比較自由競争條件下工作的那些企業面前,而是把我們帶到大公司的門前 "。熊彼特的理由很直接:創新通常需要巨大的投入,并且有很大的規模效應,因此只有壟斷的大企業才有能力來做這些,并且只有由壟斷的大企業來做這些才是有效率的。
與之相對的另一種觀點來自于諾貝爾獎得主肯尼斯 · 阿羅。他在 1962 年的論文《經濟福利和創新資源的配置》(EconomicWelfareandtheAllocationofResourcesforInvention)中指出,競争的市場結構要比壟斷更能夠激勵創新,壟斷除了造成靜态條件下的社會福利損失之外,還會對技術的進步造成阻礙。阿羅的邏輯也很直觀:企業的決策從本質上是一個成本收益權衡的結果,一個企業只有發現在創新的收益大于成本時才會這麼做。在什麼時候,企業的創新收益才能超過成本呢?一個重要的條件是這項創新可以幫它獲取很多的市場。在一定時期内,市場的總規模是有限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看,創新企業獲取了更多的市場份額,其實就是奪取了其他企業的市場份額。在經濟學上,這種效應叫做 " 業務竊取 "(Business-stealingeffects)——這兒的 " 竊取 " 更多是一個中性詞。很顯然,對于在位的壟斷企業和一個不在位的競争性企業來講,創新帶來的 " 業務竊取 " 效應對它們的影響是截然不同的。如果市場上只有一個壟斷企業,它就會缺乏創新的動力;而如果市場結構是更為競争的,那麼企業創新的動力就會更足。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内,熊彼特和阿羅的上述觀點幾乎主宰了經濟學界關于壟斷和創新問題的讨論,并且各自收獲了很多的信徒。如果看更為具體的實證研究或者案例分析,我們會發現,兩種觀點都有成立和失敗的時候。那麼,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呢?我們是應該信熊彼特,還是應該信阿羅呢?
對谷歌案例的再考察
要簡單地評價上面兩種觀點究竟誰對誰錯,是沒有太大意義的。無論是熊彼特還是阿羅,他們的論證都是建立在非常簡單化的假設之上的。在現實當中,情況要遠比他們設定的復雜。
在面臨一個特定的案例時,我們應該首先搞清楚很多問題。例如,在這個案例當中,市場的結構究竟是由什麼因素決定的?這個市場當中究竟有誰在創新?進行的是怎麼樣的創新?這些創新可能會對既有的市場結構產生怎樣的影響,對企業本身又會產生怎樣的成本收益?
首先是市場結構問題。在經濟理論當中,市場結構的決定因素經常會被抽象地簡化為成本、技術等幾個簡單的因素,但在實踐當中,這些因素的表現是十分多樣化的。換言之,每一個具體的市場都有着影響其市場結構的特殊力量。比如,在一個區網域零售市場上,物流體系的構建可能是決定市場結構的最根本力量;而在一個醫療機構的市場上,決定市場結構的最主要因素則可能是行政上的準入制度。在給定了這些因素之後,其他條件可能產生的影響通常會微乎其微。舉例來說,試想在某一個地區,對于醫療機構有着非常強的行業準入制度,那麼我們就可以預期,即使進入醫療行業的潛在利潤非常大,新的競争者也很難出現。
其次是創新主體問題。如果我們仔細體會一下熊彼特和阿羅兩人關于市場結構和創新的讨論,就會發現,雖然他們講的都是創新,但側重的方向是不同的。熊彼特側重的更多是創新主體的創新能力;而阿羅側重的則是創新主體的創新意願。所謂熊彼特強調壟斷促進創新,其實是說壟斷者具有更強的創新能力;而阿羅強調競争促進創新,其實是指競争市場下企業更有創新的動力。在現實中,創新的最終實現是意願和能力共同作用的結果,所以在分析某個企業的具體案例中,我們必須認真地找出這個企業的創新動力究竟如何,以及它們究竟有沒有能力去實現這一切。當然,無論是創新能力還是創新動力,都往往是和具體的市場結構相聯系的。
再次是創新内容問題。無論是熊彼特還是阿羅,在分析市場結構和創新時,都沒有仔細區分創新的類型。但事實上,不同企業進行的創新通常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對于實力相對雄厚的在位者,其從事的研發一般會圍繞其現有的業務展開,并且需要的投入都相當高;而對于實力相對薄弱的競争企業,其從事的研發則更多是 " 颠覆性 " 的,它的投入一般會較少,并且在技術路徑上會區别于在位企業。當然,在現實中,情況可能更為復雜。例如,不少企業可能在一些市場上是壟斷者,而在另一個市場上是競争者。在這種情況下,它就可以利用在壟斷市場上的利潤來扶持競争市場上的技術創新,這時它所從事的研發就可能既是具有颠覆性的,也是需要大資本投入的。
最後是創新對于企業的影響。這一點會直接影響到企業創新的激勵和動機。如前所述,阿羅在分析市場結構對于創新的影響時,着重強調了 " 業務竊取效應 " 的影響,這個思路固然是正确的,但是,他并沒有注意到現實中企業存在多業務的可能性。如果一個企業存在多個業務,并且在某個業務上是壟斷者,而在其他市場上是競争者,那麼它就很可能為争奪在那些競争市場上的主導權而大力創新。
在建立了以上框架之後,我們就可以利用這個框架來重新對谷歌在 AI 領網域的創新問題進行進一步的分析。
谷歌同時在多個市場上具有業務。在搜索引擎市場上,它當然可以被稱為是一個壟斷者,而在 AI 產品以及其他市場上,它卻只是一個競争者。
那麼,在谷歌占據優勢的搜索市場上,影響市場結構的關鍵是什麼呢?關于這個問題,我覺得最好的答案來自于美國眾議院在 2020 年 10 月發布的《數字市場競争狀況調查報告》。根據這份報告,決定搜索市場結構的最根本力量其實來自于搜索技術本身。搜索引擎之所以能夠為人們提供各種各樣的信息,是由于它們對各種網站都安放了爬蟲程式,因此當網站有任何更新時,這些爬蟲就會将信息反饋給搜索引擎。但爬蟲程式是會影響到網站運行效率的,所以網站通常會設定反爬程式。但是由于谷歌已經有了先發優勢,在業内具有高知名度,所以網站會願意被谷歌搜索到,會給它的爬蟲網開一面,。給定以上情況,除非後續的競争者能在極短時間内擁有超越谷歌的知名度,從而讓網站都願意被其爬取數據,否則它們在搜索内容的質量上就很難超越谷歌。正是這個原因,使得雖然搜索引擎市場上不斷有新的競争者,但谷歌卻總能牢牢占據絕大部分的市場份額。
理解了這一點後,我們也就不難知道,在現有的情況下,谷歌其實并沒有延緩某項技術(包括 AI 技術)的開發進度,以此來維護其搜索引擎市場的激勵。事實上,關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從最近的信息當中得到佐證:在 ChatG-PT 大受成功之後,微軟立刻将 ChatG-PT 集成到了必應搜索當中,推出了新必應。按照很多人的理解,這可能會對谷歌的優勢造成巨大的衝擊。但現實卻是,在過去幾個月中,谷歌在搜索市場的份額不降反升。也許有人會認為這是因為沒有考慮到 ChatGPT 等大模型出現後,對于搜索引擎市場總量的影響。不過在我看來,至少在現在,這個因素依然是不重要的。根據大量第三方研究機構的數據,雖然 ChatGPT 确實在短期内獲得了較高的浏覽量,但這個浏覽量大約只相當于谷歌浏覽量的 2%。從這個角度看,我們很難看出 ChatGPT 等大模型已經具有了取代搜索引擎的勢頭。
谷歌在其基本盤——搜索市場上是幾乎壟斷的,但在 AI 市場上卻扮演着一個競争者的角色。與此同時,由于搜索市場的技術特征,它幾乎不用花太多心思來對這個市場進行防御,因此它就可以有更多的資源投入到 AI 等其他市場進行研發。此外,由于谷歌并沒有和原業務相關的顧慮,所以在創新内容方面,它也不用面對太多的束縛框架。
綜合這幾方面,我們不難得出:谷歌在 AI 市場上是既有能力,又有意願,并且還有靈活性和自主性的一個創新者。事實上,谷歌近些年在 AI 市場上的行為,比如研發 Transformer 并将其公開,以及支持 DeepMind 開發 AlphaFold 等產品,都很好地印證了這些推論。
錯誤的反壟斷會把競争市場反成壟斷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至少到目前為止,谷歌并沒有出于維持自身在搜索市場上的統治地位的考慮而延緩 AI 發展。但這并不是說在未來的某個時間段,谷歌不會做出導致 AI 發展滞緩的行為。事實上,現在類似的苗頭已經出現了:不久之前,谷歌對其研發人員做出要求,必須要在相關的產品已經正式面世之後才可以發表與產品相關的研究論文。很顯然,在谷歌的新政出台後,其研發努力對于整個行業的外溢作用将會減少,競争對手要想再搭谷歌的便車," 摸着谷歌過河 " 就難以再付諸實施。當然,如果只是這樣,那麼情況還在正常的競争範圍之内。但如果在 AI 市場上的競争繼續白熱化,那麼谷歌或許還會進一步更新自己的行動。例如,利用手中握有的 Transformer 等關鍵技術的專利,要求對手停止使用這一技術,或者要求它們為使用技術支付高昂的許可費。假如這種情況出現,那麼 AI 行業就可能面臨真正的困境。
不過,即使這種現象出現,它也只是涉及谷歌在 AI 領網域市場上的市場力量,而和它在搜索、廣告等市場上的地位沒有直接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美國司法部試圖用 AI 進步緩慢來論證其在搜索和廣告這兩個市場上對谷歌進行反壟斷的合理性,是難以自圓其說的。當然,它宣稱拆分廣告業務可能促進 AI 發展的觀點也是難以站得住腳的——如果法庭真的支持了司法部的請求,拆分了谷歌的廣告業務,那麼它的後果只會是完全破壞了谷歌搜索原本的雙邊市場商業模式,從而迫使其不得不改用直接收費等方法來盈利。這不僅會增加搜索市場的交易成本,還可能損害消費者的體驗,并讓整個搜索市場萎縮。
至于其對 AI 市場的影響,最大的可能是:它将導致谷歌可以投入到 AI 領網域的資源大幅減少,從而讓它在這一市場上的競争力銳減。最終,這個原本競争充分的市場可能會被微軟和 Ope-nAI 的同盟一家獨大。如果是這樣,那麼美國司法部就是用反壟斷把一個競争市場反成了壟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