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半年多房價下跌30多萬元,買方違約該賠償多少?,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高婕 顧靜秋 記者 孫蘇皖)2021 年 10 月,自己房子還值 198 萬元,2022 年 7 月則是 160 多萬元了。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買方違約,賣方要求對方彌補半年多以來房價下跌給其造成的損失,是否被支持?近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雨花台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23 萬元。
2021 年 10 月 24 日,李某與陳某籤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将一套位于南京市新湖大道的房屋出售給陳某,房屋總價款為 198 萬元,雙方約定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陳某一次性支付房屋價款,李某配合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任何一方逾期不履行約定義務,構成根本違約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房屋總價款的 20%)。合同籤訂當日,陳某向李某支付購房定金 10 萬元。
後陳某因資金緊張,不能按時支付房屋價款,請求李某給予寬限期。雙方又于 2022 年 6 月 1 日籤訂《補充協定》,約定陳某應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剩餘房屋價款 188 萬元,李某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如陳某仍不能按約履行支付義務,則視為根本違約,雙方解除合同,陳某向李某支付相應違約金。
補充協定約定期限屆滿後,陳某仍未能支付剩餘購房款 188 萬元,李某遂向陳某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 39.6 萬元,以彌補半年多以來房價價值下跌給其造成的損失。
李某主張購房差價損失是否能夠得到支持?購房差價損失該如何計算?承辦法官表示,房屋價值是房屋出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到的,其在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相對确定的利益,因此購房差價損失可以作為合理預見範圍内的可得利益損失予以賠償。關于購房差價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在房屋市場行情随時變化的情況下,确定房屋市場價值應以守約方行使合同解除請求權時的房屋市場價值确定,進而與購買價格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籤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陳某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經原告李某多次催告仍不履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構成根本違約。雙方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解除《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金額應當結合守約方實際損失确定,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不應過分高于或低于其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約定違約金額為房屋價款的 20%,即 39.6 萬元。法院經市場評估後發現與案涉房屋戶型、面積、區位大致相當的房屋 2022 年 7 月左右的成交價均在 160 萬 -170 萬左右,與雙方籤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相比房價有所下跌,但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金額明顯高于因房屋價值下跌造成的實際損失,法院結合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房屋價格下跌等綜合因素,酌情将違約金金額調整為 23 萬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定金 10 萬元,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13 萬元。
(校對 李凱波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