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引熱議!長沙一餐廳員工發顧客打孩子視頻,結果賠了一萬元并離職……,歡迎閱讀。
來源 | 潇湘晨報
記者 | 張沁
9 月 19 日,長沙一家餐廳,阻攔母親毆打女兒的西餐廳員工江先生在賠償對方 1 萬元後,已辭職離開長沙。江先生稱,事發後該女子多次來到餐廳稱其不該把視頻上網傳播,并揚言要 " 死在餐廳裡 "。經當地派出所調解,江先生向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及醫藥費 1 萬元後,主動向老板提出了辭職。
此前據媒體報道,9 月 14 日長沙一母親疑因女兒弄髒衣服,當街崩潰毆打女兒,被店員阻攔。店員稱," 一對母女路過我們店,小女孩摔了一跤,把新買的冰淇淋摔地上了,可能把裙子弄髒了,她媽媽突然一下就控制不了情緒,瘋狂打她女兒。女兒一直躲躲到我們店裡,她媽媽又拿凳子砸女兒,砸的第一下砸到了,我們就把媽媽和女兒分開,媽媽不停嘶吼,數落她女兒,我們第一時間報了警。"
另有媒體報道稱,店員将母親和小孩的視頻發到網上時,發布的是面部未打馬賽克的視頻。
此事在網上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店員的行為并沒有錯,為何還要賠錢?也有網友表示," 店員阻止沒有錯,錯的是店員視頻上傳沒給母親打碼吧 "。
針對此事,潇湘晨報記者咨詢了律師的意見。
焦點一:
店員将未打碼的視頻發布至網上,是否侵犯當事人的權利?
湖南九展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璐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由此,如果拍攝者拍攝他人肖像只是用于個人欣賞,并未發表、發行或公開的,則不能算作違法行為,但如果醜化、商用或者未經肖像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公開其肖像,則侵犯他人肖像權,屬于違法行為," 而本事件中,店員未經顧客允許擅自拍攝視頻,并私自将其發布網上,侵犯了顧客的肖像權。"
焦點二:
哪些情形下,發布視頻無需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李璐介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内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内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焦點三:
該店員如何正确幫助小孩的同時維護自己權益?
" 該事件中單從員工拍攝顧客視頻上傳網絡上看員工是一個侵權人,但從小孩遭受媽媽暴力傷害拍攝視頻并上前阻攔來看員工也是小孩的救濟人。" 李璐表示,當前社會是法治社會,絕不是誰橫誰有理,誰鬧誰有理,但同時也是人文社會。
" 視頻中的媽媽在公共場合就對女兒大打出手,甚至用椅子砸向女兒,難以想象在家中這位媽媽教育女兒的方式方法,公眾場合尚且有像餐廳員工一樣的正義人士通過各種方式進行‘阻攔’,那在家中呢?對此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對此事予以重視。" 李璐呼籲,平凡生活中的英雄的确為這個世界增添了無限的溫暖,但也希望大家見義勇為的同時更要見義智為,注意助人時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