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女子頻繁遭前夫跟蹤騷擾毆打,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許嘉 施玮雅 記者 嚴君臣)9 月 6 日,江蘇如皋法院開發區法庭發出首份非家庭成員關系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新修訂以來,該院受理的南通首起非家庭成員之間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
△送達文書
黃女士和李先生(均為化姓)曾為夫妻,2018 年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後,李先生頻繁以探視女兒的名義跟蹤、騷擾黃女士,多次謾罵、威脅、毆打并致其不同程度受傷。黃女士不堪其擾,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
根據申請人黃女士提供的接警處警工作登記表、短信記錄、照片、鑑定書、病例資料等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黃女士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的法定條件,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李某騷擾、跟蹤申請人黃某;二、禁止被申請人李某毆打、威脅、辱罵申請人黃某;三、禁止被申請人李某以探視女兒名義進入申請人黃某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前,離婚後(男女朋友分手後)當事人群體因不具備 " 家庭成員 "" 共同生活 " 等法定要件,在遭受或面臨家暴侵害(威脅)時,無法通過人身安全令獲得保護。
2023 年 1 月 1 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再 " 更新 ",該法第二十九條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适用範圍從家庭成員擴大到具有婚戀交友關系或終止戀愛、婚姻關系後的非家庭成員,将保護階段延展至戀愛、交友、終止戀愛關系及離婚後等不同時期,同時還将 " 保障婦女隐私和個人信息 " 納入人身安全保護令範疇,進一步拓寬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适用範圍,為婦女權益保障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通訊員供圖 校對 張靜超 編輯 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