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路人撿拾萬元金手鏈後自稱覺得不值錢随手丢棄,被判賠8376元,歡迎閱讀。
據廣西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号 " 崇法之疆 "8 月 28 日消息,崇左市扶綏縣的何某在南寧不小心将一串金手鏈遺落,發現被韋某撿走,但韋某稱将手鏈随手丢棄了。随後,何某将韋某告上法庭。
近日,崇左市兩級法院審理認為,韋某拾到手鏈後,擅自将所撿拾的手鏈帶走并丢棄,承擔 80% 的責任,賠償何某 8376 元。
2022 年 8 月 4 日 22 時許,何某與家人乘坐小型轎車回到南寧市良慶區某地產宿舍區門口住處,何某抱小孩從後排車位下車時掉落一串手鏈在地上,何某當時未察覺,徑直離開。次日早上,何某發現手鏈遺失後,通過調取視頻監控查看,當晚抱小孩下車時掉落類似手鏈的案涉遺失物在地上後被韋某拾起。何某遂向大沙田派出所報警。後因雙方協商無果,何某起訴韋某返還一串價值 10470 元足金手鏈。
韋某辯稱,其于 2022 年 8 月 4 日 23 時在路上撿到的東西,并非何某的足金手鏈,而是帶有鑰匙扣的一條鏈條,撿走後到光亮處确認是不值錢的東西便丢棄了。何某提供的視頻證據及購買足金手鏈的發票,不能證明其所撿的就是何某丢失的足金手鏈。
法院審理後認為,綜合在案證據,何某 2022 年 8 月 4 日在家門口不慎掉落的手鏈與韋某拾得的鏈條相吻合。因韋某自述稱其已将撿拾的鏈條扔掉在不明處,故何某主張返還手鏈的訴訟請求無法實際履行。韋某拾到遺失物手鏈後既未及時找尋失主,亦未将遺失物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而是擅自将所撿拾的手鏈帶走并丢棄,造成物主何某的财產損失,其行為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酌情認定韋某承擔 80% 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韋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拾金不昧、路不拾遺,是我國傳統美德,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同時,拾得人對遺失物負有保管義務。拾得遺失物,應當妥善保管,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