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高空墜物砸壞奔馳車,車主索賠被法院駁回,歡迎閱讀。
奔馳愛車停樓下被砸壞
定損報價費用 2 萬多
車主訴請物業及業主賠償
卻被法院駁回
近日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
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 27 日晚上 8 點 36 分,陳某将愛車臨時停放在郴州市北湖區某小區樓下花壇綠化帶旁。該位置上印有 " 消防通道禁止停車 " 的黃色字樣并畫有白色人行通道橫線。晚上 9 點 30 分左右,陳某将愛車駛出該小區,停放在小區對面馬路旁。
次日,陳某開車前發現愛車有被砸痕迹,立即撥打 110 報警。派出所民警來到現場後,調取了小區監控錄像。監控錄像顯示:2021 年 8 月 27 日晚上 9 點 14 分,陳某愛車旁的樓棟掉落不明物砸中花壇中的樹枝後,掉落在花壇裡。物業公司值班保安聽到響動後到陳某停放車輛的位置進行查看,未發現異常遂離開。
派出所民警來到現場後,對陳某車輛被砸情況進行了詢問,并找到被告物業公司,調取監控錄像,在查看監控後,并未對陳某車輛被損壞一事作出結論,對陳某的報警處理意見為不予處理。
2021 年 8 月 30 日,陳某在該棟樓下花壇處找到水泥塊,通過比對,認為其愛車被砸是由該棟 3 層被告朱某、李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外窗擋板處的水泥塊掉落所致,遂找到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與朱某、李某共同賠償。
2021 年 9 月 4 日,陳某将車輛開到 4S 店進行定損報價,報價費用為 22825 元。經雙方多次協商,均未達成協定,遂釀成糾紛。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本案中,原告陳某應當就其所有的車輛損壞與被告朱某、被告李某共同居住房屋外窗擋板砌的水泥塊掉落的因果關系提供相關的證據。
派出所民警并未對陳某車輛被損壞一事作出結論,對陳某的報警處理意見為不予處理。故陳某的單方行為不能作為确定侵權人的依據。
根據小區監控顯示,不明物是否砸中陳某車輛無法辨别。陳某在當天晚上 9 點 30 分左右,将涉案車輛駛出小區,停放在小區對面馬路旁。涉案車輛停放在馬路旁時,是否有損壞之可能,無法知曉。訴訟中,陳某認為其車輛被砸是由該棟 3 層被告朱某、李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外窗擋板處的水泥塊掉落導致,該陳述僅為陳某的個人主觀臆斷,無證據予以證實。
陳某車輛停放的位置系小區業主進出的人行通道及消防通道。陳某明知該位置禁止停車,卻依然将車輛停在此處,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小區物業管理的規定。
陳某要求物業公司、被告朱某、李某共同承擔侵權責任,并要求賠償車損費 22825 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同時,日常停車時一定要注意遵循規則,避開交通要道,防止出現不必要的事故或者糾紛。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任何部門、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對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有以上違法行為的,處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