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大學生考試作弊丢了“定好的工作”?法院判了,歡迎閱讀。
據微信公号 " 江蘇高院 " 消息,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針對一起行政糾紛案中發現的問題,向教育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在鄉村定向師範生培養過程中,明确細化定向師範生的培養規劃,加強培養跟蹤,真正實現 " 為鄉村學校培養一批扎根農村、甘于奉獻、一專多能、素質全面的本土化鄉村教師 " 的政策目的。
因作弊受處分
被取消定向師範生資格
學生起訴教體局
李某經高考被 S 學院錄取為定向師範生,入學前,李某與縣教體局籤訂了《定向就業協定書》。在校期間,李某因在期末考試過程中夾帶紙條,被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後 S 學院向縣教體局發函,建議取消李某鄉村定向師範生資格,提請縣教體局予以明确。縣教體局復函,同意取消李某鄉村定向師範生資格。S 學院将復函結果告知了李某,并告知其将按普通畢業生身份畢業。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復函,恢復其定向生資格,并為其安排就業。
法院裁判
取消定向師範生資格
符合培養政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教師是立教之本,師德是教師之魂,誠信是師德的基本要求。考試作弊是嚴重的違紀行為,這屬于基本常識。江蘇省鄉村教師定向培養政策中,明确列舉了取消定向師範生資格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 " 違反培養院校紀律,受到學校記過以上處分 "。
本案中,原告作弊事實清楚,被培養院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符合政策檔案關于取消定向師範生資格的條件,教體局作出同意取消的回函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司法建議:全面明确權利義務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雖然教育主管部門已經在公開發布的檔案中明确了取消定向生資格的情形,但學生在入學前與教體局籤訂的《定向就業協定書》中未予涉及。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機制,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向某縣教體局發出如下司法建議:
一是建議書面明确權利義務。對資格取消、就業安排、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權利義務内容,除發布在政策通告中外,建議在《定向就業協定書》中進一步明确,尤其是培養質量跟蹤方面的内容,不僅要讓定向師範生知曉 " 畢業有崗 "、" 學費報銷 " 的優待,也要向定向師範生強調 " 不及格取消 "、" 違紀取消 "、" 無證取消 " 的約束。
二是建議加強在校培訓教育。屬地教體局可與培養院校、屬地中小學建立協作關系,加強在校定向生的崗前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由教體局組織、屬地中小學牽頭,在大學寒暑假期間,集中開展崗前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明确定向師範生在校期間的紀律要求,保證培養質量。
三是建議完善行政執法程式。鄉村定向師範生資格的取消,對學生具有重大影響,教體局在收到培養院校的商請函後,應及時通知學生相關情況,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舉行聽證會,充分保障學生的程式性權利,再行作出是否取消的行政決定。
縣教體局收到司法建議後高度重視,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讨論,提出了改進方案。
享受權利
也要遵守規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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