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教育經驗: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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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近日,教育部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辦法》是我國校外培訓行政執法方面第一個專門性法規,将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起實施。
《辦法》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總體要求。規定适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 3 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實施機關和管轄權限上,規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分别對線下、線上校外培訓的管轄作出規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認為,《辦法》針對現階段法規層面沒有明确規定而執法實踐中比較困擾的一些具體問題,依法作出了解釋與規定。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中的實施與管轄問題,又如 " 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 和 " 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 " 如何界定問題,《辦法》做出了具體詳盡的規定。
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從重處罰
《辦法》明确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
(三)責令停止招收學員;
(四)責令停止舉辦;
(五)吊銷許可證件;
(六)限制從業;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介紹,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民辦學校)是民辦教育促進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一些 " 黑機構 " 搞惡性競争,導致 " 劣币驅逐良币 ",擾亂行業生态,損害家長和學生權益。《辦法》第十七條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第十三條),列明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式、有 2 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有償開展學科類隐形變異培訓的行為,《辦法》第十八條明确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隐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 " 轉線上 "" 轉地下 "" 換馬甲 " 等三種隐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 10 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同時,《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擅自組織中小學生社會性競賽,最高處 10 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規定,培訓内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從重處罰,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的處罰。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此前,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已出台有關政策,明确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收取超過 3 個月或 60 個課時的費用,學科類培訓收取費用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限額标準,非學科類培訓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 5000 元。《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确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對擅自組織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行為,《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面向 3 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 5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别嚴重的,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