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互聯網經驗:碳排放權交易新規公布,5月1日起施行,歡迎閱讀。
文 | 薛昱婷
編輯 | 雪小頑
春節将至,我國碳市場再迎一件大事。
2 月 4 日,備受關注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條例》共三十三條,從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範圍以及交易產品、交易主體和交易方式,碳排放配額清繳和市場交易等六個方面,構建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是我國關于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的首個行政法規。
" 此前我國沒有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檔案執行,立法位階較低,權威性不足,難以滿足規範交易活動、保障數據質量、懲處違法行為等實際需要。" 司法部、生态環境部負責人對媒體表示," 急需制定專門行政法規,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據,保障和促進其健康發展。"
此次新規發布,有以下重點值得關注:
新規明确了交易產品的現貨屬性和現貨交易方式。根據《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碳排放權交易可以采取協定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現貨交易方式。
新規直指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條例》不僅強化了重點排放部門主體責任,也加強了對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明确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并對各項造假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
例如針對重點排放部門,要求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年度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設施、統計核算方法等信息。重點排放部門應當對其排放統計核算數據、年度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确性負責。
《條例》還規定,年度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賬應當至少保存 5 年。
針對技術服務機構,新規要求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建立業務質量管理制度,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相關業務,對其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和技術審核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外界廣泛關注的懲處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條例》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核減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責令停產整治、取消相關資質、禁止從事相應業務等處罰,并建立信用記錄制度。
另外,新規還有一大亮點是規定了 " 國務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台 "。這意味着,從碳排放配額分配、清繳,到重點排放部門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等,有關部門可通過管理平台實現全過程監督管理,并實現信息共享。
關于《條例》施行前後的銜接問題,司法部、生态環境部負責人對媒體表示,《條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應參照《條例》規定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條例》施行後,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部門不再參與相同溫室氣體種類和相同行業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