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老人打電話與他人理論後身亡!家屬索賠30萬,該賠嗎?,歡迎閱讀。
現實生活中
言語争執時常發生
争得臉紅脖子粗也大有人在
甚至大打出手
但若接打電話後
一方因身體不适死亡
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鎮江句容法院就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法院介紹,2022 年 9 月份的一天,李大媽因外孫女上學期間被打一事,與對方家長小鄭進行電話溝通。此後沒過幾天,李大媽就不幸腦出血死亡。
李大媽的親屬認為,是小鄭的言語刺激和精神幹擾導致李大媽死亡,要求小鄭承擔責任并賠償。而小鄭認為自己接打電話時言語平和,并未刺激李大媽,不同意賠償。經多次協商無果後,李大媽親屬一紙訴狀将小鄭訴至句容法院,要求賠償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 30 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天,李大媽與小鄭總共進行了兩次電話溝通,通話時間均為 50 餘分鍾。雙方主要圍繞李大媽外孫女被打一事中,小鄭女兒是否參與打架、是否有錯、電話是否錄音等内容相互辯解。在第二次電話溝通結束後,李大媽因為身體不适住院,診斷為腦出血、高血壓三級(很高危組),出院後因為腦出血以及其他自身疾病死亡。
句容法院後白法庭法官吳未未表示:"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為侵權責任糾紛。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且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有過錯,這個過錯是指普通人能夠預見的過錯。本案當中,李大媽和小鄭兩次打電話,通話内容我們都聽過了,言語比較平和,也沒有侮辱、诽謗,甚至其他刺激性語言。"
另外,在雙方的通話錄音中,小鄭多次表示 " 别激動 "" 不是不信你,準備向你道歉 "" 理解你的痛苦 " 等回應,是在合理限度的範圍内,不具有違法性。
法院認為,按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第一,小鄭對李大媽的死亡不具有過錯;第二,李大媽的死亡與小鄭打電話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法院因此駁回了李大媽親屬的全部請求。
判決後,李大媽親屬不服,提起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吳未未表示:" 這件事給我們一種啟示,不管是在生活當中,還是工作學習當中,遇到問題應該理性平和處理,不應該遇到問題就激動上火,這樣可能會出現一些不好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