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六旬老太300萬買基金不滿收益,起訴光大銀行索賠12萬,法院:銀行無需賠償,歡迎閱讀。
财聯社 7 月 3 日訊(記者 彭科峰)300 萬理财一年收益僅萬餘元,六旬老太不滿意堅持索要當時副行長的口頭承諾收益,這樣的事情你敢信?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披露了這樣一起理财投資者和銀行之間的糾紛:沈陽市曹老太掏出三百萬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和平支行購買了某款理财,但一年之後收益僅有 1.6 萬元。曹老太堅持認為銀行未盡适當性業務導致其購買的理财有問題,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銀行賠償 12 萬。
不過,一審、二審均駁回了曹老太的訴求,認為銀行無需賠償。
300 萬理财一年後收益僅 1.6 萬
曹老太出生于 1959 年 6 月,家住沈陽市皇姑區。2021 年 2 月某天,曹老太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和平支行購買了第三方基金產品 " 易方達悅弘一年 C",共投入 300 萬人民币。曹老太稱,當時自己是在營業網點内部,經由副行長姜某 " 代客操作 ",購買了這款產品。曹老太稱,當時姜某向其承諾一年的收益為 5.6%,自己其實并不了解這款產品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曹淑華通過手機操作購買了該基金產品。
2022 年 2 月 28 日,理财產品期滿本息到賬,到賬金額為本息合計 3016221.08 元。曹老太對于這筆收益大為不滿,于是向當地法院起訴了光大銀行該支行,要求對方賠償當時口頭說好的差額損失,共計 123278.92 元。期間,她又追加訴求,要求按照光大銀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金為基數以一年期的 LPR 利率為标準給付利息(自 2022 年 2 月 25 日產品贖回日到實際給付之日)。
法院認為曹老太無損失駁回起訴
曹老太的理由是,光大銀行沒有履行适當性義務,且由光大銀行客戶經理 " 代客操作 ",自己在購買該基金產品時并不知曉系第三方基金產品。她還出具了和姜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用于證明當時并非本人手機操作。微信聊天記錄内容還顯示,在曹老太知道非光大銀行產品時向姜某提出異議後,姜某表示 " 再給一次機會,自己也持有該產品 "。
一審認為,曹老太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光大銀行客戶經理存在不當推薦、代客操作等行為導致其華購入本案訴争基金產品,故應承擔其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光大銀行提供的曹老太往期購買金融產品的交易記錄,可以證明其已購買過多期金融產品,其中亦包括基金、信托等,曹老太作為一名具備一定投資經驗的消費者,理應知曉基金類理财產品均非銀行自營理财產品,亦知曉其并非保本理财,存在投資風險。因此,曹老太因正常的理财商業風險而未到其預期收益而請求代銷銀行賠償該正常的理财商業風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認為,曹老太提供的證據不能有效證明副行長姜某或者光大銀行的其他員工向其承諾一年收益 5.6% 的事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其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财聯社記者表示,銀行通過和基金公司籤署協定,代銷其產品是非常正常的。易方達作為知名的基金公司,和多家銀行都有銷售協定,只要產品合規合法就可以。從上述案例來看,曹老太因為收益不達預期試圖向銀行索賠,但其未能舉證銀行沒有 " 賣者盡責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不意外。至于理财人員承諾的口頭收益并不可靠,必須要在合同中寫明才有法律效應,但理财產品本身就具有風險,因此一般情況下公開合同中不可能寫明該條款,宣傳時也只會提供預期收益。
當然,銀行是否存在 " 代客操作 " 的行為存在一定争議,但銀行已經提供了曹老太此前多次購買理财產品的記錄,而曹老太并未能提供銀行違規操作的證據,加之理财產品并無虧損,因此歷經兩審也均失敗。" 不過,去年發生了大規模的理财產品波動,投資者也需要多一些心眼,按照風險等級選擇產品,不要迷信過去理财保本的神話。" 這位律師對财聯社記者說。
近年來多名理财投資者起訴銀行索賠
财聯社記者注意到,近年來已經發生過多次投資者因為購買理财虧損而起訴銀行的例子,不過結果并不一致。
去年年底,上海金融法院披露,王女士斥資 100 萬元在廣發銀行購買定期理财產品,虧損約 23 萬元,事發後,王女士将廣發銀行告上法庭,最終勝訴獲賠全部損失及相應利息。王女士能勝訴的關鍵,在于其此前填寫的《風險問卷》顯示其在購買系争產品時的風險承受能力屬于穩健型,而本案系争產品在廣發銀行内部的系統評級為 C 級(高風險),法院最終認定故王女士在本案項下不屬于具備豐富理财投資經驗和相當風險承受能力的适當投資者。
今年 6 月,一則文書還顯示,七旬老太陳女士通過恒豐銀行南京分行的代銷,斥資 190 萬元投資了一款資產管理計劃類的理财產品,產品屬于中高風險收益產品,适合進取型、積極型的合格投資者參與。作為投資人,陳女士和代銷機構恒豐銀行籤訂相關代理推介授權書,授權該行對辦理該理财產品的資金進行代理收付。據恒豐銀行對其進行風險評估問卷測試,問卷得分為 62 分,評估結果是 " 進取型 " 投資者。後來,由于該產品底層資產對應的金貴公司發生破產,陳女士 190 萬元投資款全部損失。
法院認定,案涉產品的最大風險是存在本金可能全部損失的情況,但產品合同中對這一最大風險并沒有進行提示。因此雙方都有責任,其中陳女士承擔 20% 責任,恒豐銀行則應承擔 80% 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恒豐銀行向其賠償 152 萬元投資本金損失,并支付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