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一文回顧廣州樓市13年限購之路,歡迎閱讀。
2024 年 1 月 27 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發布,提出優化調整限購政策。至此,廣州樓市的限購政策已走過 13 年零 3 個月。
2010 年:開始限購
2010 年 10 月,廣州市發布《關于貫徹住建部等部委宏觀調控政策促進我市房地產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即 " 國五條 " 的本地化版本,開始了廣州樓市的限購之路。
該次檔案明确規定:對已擁有 1 套住房的廣州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能夠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 2 年内在本市累計繳納 1 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 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對已擁有 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 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廣州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 2 年内在本市累計繳納 1 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購買住房。
增城、從化彼時未納入限購範圍。
2013 年:廣州限購政策加碼
2013 年 11 月 18 日,廣州市為加強樓市調控,發布《廣州市人民政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意見》,俗稱 " 穗六條 ",是樓市限購政策的加碼。
按照 " 穗六條 " 的規定:對能提供購房之日前 5 年内在本市連續繳納 3 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 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增城、從化彼時未納入限購範圍。
2017 年:限購政策再更新
2017 年 3 月 17 日深夜,廣州将房產限購政策更新。《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的通知》(穗府辦函 [ 2017 ] 50 号)從 2017 年 3 月 18 日起執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繼續執行限購 2 套住房不變;增加本市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在本市只能購買 1 套住房的要求。" 成年單身人士 " 是指年滿 18 周歲的單身或離異人士。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由 " 購房之日前 5 年内在本市連續繳納 3 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 " 調整為 " 購房之日前 5 年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 ",限購 1 套住房。
三、從化、增城區按現行政策不納入限購範圍。
2017 年 3 月 30 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發布了《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 [ 2017 ] 65 号),明确自 3 月 31 日起增城、從化納入房地產調控範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從化、增城區内限購(含受贈)1 套住房,居民家庭新購買須取得不動產證滿 2 年後方可轉讓或辦理析產手續。
在當年的 "330 新政 " 中,還規定商服類物業只能由法人部門購買,且未完成規劃報建手續項目,最小分割部門不得小于 300 平方米。2018 年 12 月,廣州對該條政策進行了調整,即 2017 年 3 月 30 日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籤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确認書或經公告确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對于個人購買商服類物業,取得不動產證滿 2 年後方可再次轉讓。
2020 年:多區出台人才政策放松限購
從 3 月至 9 月,廣州白雲、黃埔、南沙、番禺等區陸續出台人才新政,符合各自條件的人才可在所在區網域内購房。
2023 年:優化限購政策
2023 年 9 月 20 日,廣州市發布了《關于優化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的通知》,廣州将住房限購政策調整為,在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不含江高鎮、太和鎮、人和鎮、鍾落潭鎮)、南沙等區購買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 2 套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購房之日前 2 年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限購 1 套住房。此外,将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黃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區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征免年限從 5 年調整為 2 年。
2024 年:持續優化限購政策
2024 年 1 月 27 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發布,政策調整自 2024 年 1 月 27 日 0:00 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限購區網域範圍内,購買建築面積 120 平方米以上(不含 120 平方米)住房,不納入限購範圍。
(二)支持 " 租一買一 " 和 " 賣一買一 "。在限購區網域範圍内,居民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作租賃住房并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或者在我市存量房交易系統取得房源信息編碼并挂牌計劃出售的,購買住房時相應核減家庭住房套數。
(三)對于具備合并不動產權證書條件的房屋,購房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業務、合并登記業務一同辦理。
(四)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轉讓對象。
文 | 記者 陳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