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活躍資本市場再獲力挺!六大稅收優惠政策延續,個人投資者滬深港通交易個稅繼續減免,執行最長超過4年,歡迎閱讀。
财聯社 8 月 22 日訊(記者 高豔雲)活躍資本市場再獲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8 月 22 日,财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以下簡稱 " 三部門 ")及國家發改委等發布多達 6 個稅收政策,主要為對已出台政策的再延續,支持多個細分資本市場的發展,稅收優惠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政策執行至 2025 年或 2027 年底,最長可達超過 4 年。
6 項稅收政策包括:
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有關增值稅政策;
延續實施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個人所得稅政策;
延續實施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
繼續實施創新企業境内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發布與此前中央政治局會議内容有密切關系。中共中央政治局 7 月 24 日召開會議,其中特别提到," 要繼續實施積極的财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币政策,延續、優化、完善并落實好減稅降費政策,發揮總量和結構性貨币政策工具作用,大力支持科技創新、實體經濟和中小微企業發展。"
同時,上述政策也是對會議提到的 " 要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 " 強力支持。
個人轉讓創新企業 CDR 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繼續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三部門繼續實施對創新企業境内發行存托憑證(以下稱創新企業 CDR)試點階段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涉及個人所得稅政策、企業所得稅政策、增值稅政策、印花稅政策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個人所得稅政策方面,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對個人投資者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實施股息紅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具體參照相關規定執行,由創新企業在其境内的存托機構代扣代繳稅款,并向存托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在境外已繳納的稅款,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相關規定予以抵免。
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三個機構投資者類别。
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 CDR 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政策,對不同類别投資者有所不同。
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對部門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自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印花稅政策方面,在上交所、深交所轉讓創新企業 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 ‰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本次公告對創新企業 CDR 有所說明,是指符合相關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籤發并在中國境内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股權激勵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為繼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财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内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公告第一條規定計算納稅。公告執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對獲批對外開放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暫免征收增值稅
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稱,為繼續支持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對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貨物期貨品種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
同時公告稱,上述期貨交易中實際交割的貨物,如果發生進口或者出口的,統一按照現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非保稅貨物發生的期貨實物交割仍按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三部門發布延續實施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為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中國境内原油等貨物期貨品種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内地個人投資者滬港通、深港通投資交易繼續免征個稅
三部門公告稱,延續實施滬港通、深港通以及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以下簡稱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對内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公告同樣将執行超過 4 年,執行時間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延續實施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
為繼續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财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證監會發布延續實施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一是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是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 20% 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 " 經營所得 " 項目、5% — 35% 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是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内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納稅。
股權轉讓所得方面,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确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内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餘額計算,餘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餘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 70% 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後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後年度結轉。
股息紅利所得方面,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于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發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本條規定的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僅适用于計算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的應納稅額。
四是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将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夥人的所得。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 70% 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後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後年度結轉。
按照 " 經營所得 " 項目計稅的個人合夥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确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五是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後,3 年内不能變更。
六是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完成備案的 30 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 3 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七是稅務部門依法開展稅收征管和後續管理工作,可轉請發展改革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創投企業及其所投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核查,發展改革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