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調崗至新疆?員工在大連工作15年無法接受,金石期貨陷勞動糾紛,不服一審賠12萬二次上訴,歡迎閱讀。
财聯社 7 月 26 訊(編輯 陳侃迪)近日,天眼查信息顯示,金石期貨與員工趙某的勞動糾紛二審判決書公布。
财聯社翻閱過往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 年 1 月 1 日,原告金石期貨與被告趙某(女)籤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期貨業務崗位,原告委派被告至原告在大連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席位任出市代表。
随後,至 2021 年 7 月,原告根據上級決策部署,開展 " 六定 " 方案,将原來的 11 個職能部門精減為 10 個。精減後取消了被告從事的出市代表崗位。後原告在開展員工雙向選擇競争上崗時,被告按照方案要求選擇結算風控部的結算崗位和交易風控崗位(崗位中未标注具體工作地點)。2021 年 8 月 9 日、11 日,原告通知被告到烏魯木齊分公司結算風控部的結算崗報到。
被告趙女士表示,自己已經在大連工作了 5 年,不同意調整工作地點,故拒絕調整工作崗位到新疆烏魯木齊。随後 2021 年 8 月 12 日,金石期貨又通知趙女士前往大連營業部綜合崗報道,趙女士再次拒絕,理由是此崗位不是她所申請的雙向選擇崗位。2021 年 8 月 17 日,金石期貨再次發出通知要求其到崗報道,趙女士拒絕并要求繼續出任原出市代表。最終金石期貨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決定與趙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并送達通知函。
一審判決金石期貨賠償超 12 萬元
該案一審時,原告金石期貨訴訟請求為:1. 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20100 元;2. 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 2021 年 9 月工資差額 2976.75 元;3. 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帶薪年休假工資 11098.85 元;4. 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其理由是,随着期貨行業發展及原告經營情況,自 2021 年起原告公司不再設定出市代表崗位。期間原告發布了《金石期貨有限公司關于開展員工雙向選擇競争上崗的通知》,經過兩次調崗,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後被告趙某無故未到崗上班,經原告催促後仍未到崗,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
随後,被告申請勞動仲裁,裁決原告支付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20100 元、2021 年 9 月的工資差額 2976.75 元、2020 年 -2021 年 9 月 28 日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11098.85 元。原告認為其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2021 年 9 月被告部分時間内未實際提供勞動,原告不欠 2021 年 9 月的工資。被告自願放棄 2020 年、2021 年的年休假,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帶薪年休假的工資。
但最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金石期貨應當賠償趙女士被解除勞動關系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和工資差額,三者共計超 12.3 萬元。
二審判決金石期貨為合法解除勞動關系,但仍需賠償 12 萬元
金石期貨因不滿一審判決,二審要求不支付一審的三項費用共計超 13 萬元。原告認為,趙某通過金石期貨公司全國 OA 辦公系統可以查詢崗位設定情況并知曉大連營業部未設立結算崗與交易風控崗,卻親自填寫《金石期貨公司員工雙向選擇申請表》并選擇了上述崗位,調崗具有合理性。且調整後的崗位工資為 6700 元 / 月與原崗位 6250 元 / 月,相比有增無減,崗位調整不存在侮辱性、歧視性,崗位調整具有可行性。以及趙某後期連續 44 日未提供勞動,還要求支付整月工資等。
趙某則上訴表示,依據 2022 年 12 月修訂的《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确規定 " 交易期間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現的後果由會員負責 ",故出市代表崗位不會因為部門精簡而取消。另外,趙某長期在大連商品交易所任職,金石期貨公司應當提供匹配工作地點的崗位,在雙向選擇崗位時并未列明工作地點,趙曉丹選擇的是期貨業務崗位,未選擇工作地點烏魯木齊,是經追問才知悉該工作崗位在烏魯木齊,等等其他解釋。
最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金石期貨解除勞動合同為合法解除,但仍需賠償趙某未休帶薪年假、經濟補償金以及工資差額共計超 12 萬元。